物权法复习纲要
更新时间:2023-10-06 08: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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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3、物上请求权效力;
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 A、现实的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 (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
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
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
① 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② 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 ③ 法院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
(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① 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
② 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
③ 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④ 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 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 第二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的限制 1、权利不得滥用;
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 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
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受《环保法》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保护
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 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 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的分类
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A、土地
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
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 B、建筑物
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 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
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 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
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
(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二、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 2、相邻关系的分类: (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 (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 (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 (4)营建设施的关系。
第六节 动产所有权
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
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
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3、埋藏物的发现; 4、关于添附的问题。
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
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
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
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 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
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 四、地上权的取得 1、基于设立; 2、基于继承;
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 第二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
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
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
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 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
第三节 永佃权
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
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 1、债权具有平等性;
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 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
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 第二节 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 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
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1)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 (2)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三节 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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