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50号)

更新时间:2023-09-18 11:04: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铁 道 部 文 件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

铁财〔2008〕250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

1

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工作主要包括:

(一)竣工项目资产交付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附件7),逐项登记交付的资产,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接收单位(资产实际列账单位,下同),对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初验合格后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已核实的资产,在“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上签章并返还施工单位。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最终概算,组织施工单位按规定格式,依据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编制“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附件10),于初验结束且项目最终概算批准后20日内一并交建设单位。“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包括“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和“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在编制“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时,需按不同接收单位分别编制并汇总。

2

(二)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资产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调整“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中的资产价值。

(三)建设单位按照分摊费用后的“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明细表”,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附件9),交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签认。

(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信设施、公铁立交桥、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大型站房停车场、商业辅助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组织有关部门明确投资来源,进行产权界定,签订产权归属协议。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接收单位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经接收单位签章,编制“铁路项目竣工交付资产移交表”,一并交建设单位,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五)资产接收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在接到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附件9)、“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附件1,建竣决03表)后对新增资产进行核实,于1个月内(自收到之日起)签章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据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及“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新增非固定资产部分)办理资产交付的账务处理。建设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初验合格和项目最终概算批准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交付。

3

第四条 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按初验时间移交实物资产,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包含分摊费用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附件8)。接管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转至资产接收单位,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办理估价入账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应按资产接收单位和固定资产类别编制。

资产接收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及“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账清,要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铁竣工项目的概算结余资金全额上交铁道部。合资铁路项目概算结余资金作为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并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初验合格和最终批准的概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分析工作,建设单位及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项目管理机构和合资铁路公司编制的竣工决算审核后报铁道部,并另附国家有关部门、部审计中心及铁道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期间历次审计决定和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合资铁路项目,铁路控股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控股(共同控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出资者代表共同控制或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项目需向铁道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非铁路方控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4

报送,同时抄送铁道部。合资铁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经产权出资者代表签章确认后上报。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由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密切配合。竣工财务决算未报财政部备案或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条 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及编制说明。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分三部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分析、铁路项目竣工资产移交表。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铁路竣工项目投资及支出情况表”(附件6)。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分别按国铁项目、合资项目填列,建设单位分别为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主管部门为铁道部,建设性质分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填报。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金额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之日起至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建设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和主要经济指标填列。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ia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