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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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henzhen

(试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三年一月

目 录

1 2 3 4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术语和定义 ...................................................................................................................................... 2 一般规定.......................................................................................................................................... 4 4.1 4.2 4.3 4.4 5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 4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 4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 4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 5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 5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 7 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 7 交通需求分析 ......................................................................................................................... 8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 9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 11 慢行交通评价 ....................................................................................................................... 11 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 12 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 13

6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 14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通则 ....................................................................................................................................... 14 摘要 ....................................................................................................................................... 15 项目概述 ............................................................................................................................... 15 现状交通分析 ....................................................................................................................... 15 相关规划分析 ....................................................................................................................... 16 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 17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 18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 20 结论与建议 ........................................................................................................................... 20

7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 21

附录A 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参考值 ................................................................................................. 23 附录B 交通服务水平分级 ................................................................................................................. 27 本指引用词说明 .................................................................................................................................... 31 条文说明 ................................................................................................................................................ 32

1 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等方面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CJJ/T141-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CJJ/T 1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CJJ/T 141-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CJJ/T 141-2010,定义2.0.1] 3.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负面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CJJ/T 141-2010,定义2.0.2] 3.3

建设项目分类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CJJ/T 141-2010,定义2.0.3] 3.4

出行率Trip Generation Rate

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床位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CJJ/T 141-2010,定义2.0.4] 3.5

新生成交通需求New Traffic Demand Generation by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CJJ/T 141-2010,定义2.0.5] 3.6

背景交通需求Background Traffic Demand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和其他新的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CJJ/T 141-2010,定义2.0.6] 3.7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Threshold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值。[CJJ/T 141-2010,定义2.0.7] 3.8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Indicators of Traffic Impact Assessment 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CJJ/T 141-2010,定义2.0.8] 3.9

长路段Long Continuous Road Link

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CJJ/T 141-2010,定义2.0.9]

3.10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The Redundant Capacity of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Around Projects

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CJJ/T 141-2010,定义2.0.10] 3.11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Traffic Organization Pla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4 一般规定

4.1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4.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从微观层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

利用协调发展,实现建设项目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交通运行的协调。

4.1.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 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交通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相关交通规划,提出改善对策和措施,消减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良交通影响,保障交通安全、有序运行。

4.2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4.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各层面法定城市规划以及相应层面

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

4.2.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

原则,贯彻落实深圳市的交通发展政策。

4.3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评价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对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提出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 4.4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4.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开

展的交通调查应真实、合理,并符合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4.4.2 4.4.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或提前进行。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指引的规定。

5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5.1 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5.1.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交通出行特征,

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5.1.2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将深圳市建设项目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

分的名称和代码如表5.1.1所示。

表5.1.1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

大类名称 住宅 商业 服务 办公 大类代码 T01 T02 T03 T04 场馆与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混合 其他 园林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T11 5.1.3 在大类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

分,深圳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见表5.1.2。

5.1.4 可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至小类。 5.1.5

建设项目出行率参数至少应取值到中类,并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

不少于2个类似项目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在缺乏调查样本时,可参考附录A取值。

表5.1.2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

大类 名称 代码 中类 名称 独立联立式住宅 普通住宅 住宅 T01 配套宿舍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专营店 商业 T02 综合性商业 市场 娱乐 餐饮 服务网点 宾馆与酒店 办公 T04 行政办公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商务办公 影剧院 场馆与 园林 T05 文化场馆 会展场馆 体育场馆 游憩场馆 社区医院 医疗 T06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疗养院 高等院校 中专及成教学校 学校 T07 一般中学 一般小、幼、托 寄宿制中、小、幼、托 客运场站 货运场站 交通 T08 加油站 停车设施 工业 T09 混合 T10 其他 T11 工业 混合 市政 其他 代码 TSZ-011 独立联立式住宅 TSZ-012 普通住宅、安居房 TSZ-013 集体宿舍、集体公寓 TSZ-014 廉租房、原住民自建房、公租房 TSZ-015 经济适用房 TSZ-021 专卖店、小型连锁店等 TSZ-022 综合型超市、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 TSZ-023 批发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 TSZ-031 娱乐中心、俱乐部、休闲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 服务 T03 TSZ-032 餐馆、饭店、饮食店等 TSZ-033 邮局、电信、银行、保险、修理、中介咨询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 说明 TSZ-034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 TSZ-04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场所 TSZ-042 科研院所、设计、研发中心等 TSZ-043 金融、商务办公场所 TSZ-051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 TSZ-052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TSZ-053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TSZ-054 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 TSZ-055 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 TSZ-061 诊所、社区医院、体检中心等 TSZ-062 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 TSZ-063 TSZ-071 大专及以上院校 TSZ-072 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 TSZ-073 以走读为主的高中、初中 TSZ-074 以走读为主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TSZ-075 70%以上学生寄宿学校的中学、小学、幼托园、所 TSZ-081 交通客运站、客运码头、客运枢纽等 TSZ-082 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 TSZ-083 —— TSZ-084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 TSZ-091 TSZ-100 —— 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城市综合体等 —— TSZ-064 疗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等 TSZ-111 非交通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 TSZ-112 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

5.2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功能类型、规模等指标符合表5.2.1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2)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所有建设项目。

表5.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表

建设项目类型 1.住宅类 2. 办公、商业、服务类 3. 学校、医疗类 4. 交通设施类 5.其他各种类型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 中心城区:新增建筑面积 ≥3万平米 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 ≥5万平米 中心城区:新增建筑面积 ≥1万平米 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 ≥2万平米 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 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200个 注: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等区,必要时将根据城市规划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5.3 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5.3.1

评价范围

(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周边道路功能等级及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将可能受到显著影响的道路或交叉口均纳入评价范围。

(2)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围合的区域,若项目地块周边即为主干路,则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次干路或交通性支路围合的区域。

(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特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扩大评价范围。 5.3.2

评价年限

(1)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投入使用

的年限、周边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相关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启动阈值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表5.3.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序号 1 2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 与启动阈值之比 <5 ≥5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正常使用初年 1.正常使用初年 2.正常使用第5年 注:正常使用初年即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为建成投入使用后1~4年;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除评价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外,还应评价各分期工程投入正常使用的年份。 5.3.3

评价时段

(1)一般应选取评价范围内整体交通运行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 (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以前者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5.3.4

评价日

(1)应选取评价范围内整体交通运行最不利的日期作为评价日。 (2)当可明确判断工作日为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高峰日时,选择工作日作为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取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5.4 交通需求分析 5.4.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城市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的交

通需求分析相衔接。 5.4.2

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交通需求和相应的背景交通需求;

(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 5.4.3

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和交通模型软件应

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认可。 5.4.4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

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得。 5.4.5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拟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

需求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 5.4.6

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类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

通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5.4.7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出行率、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等参数,

应通过对2个以上与被评价建设项目区位和功能类似的建筑调查取得;在缺乏可靠的调查样本时,可参考相关交通规划中的数据,但需对参数选取进行说明。 5.4.8

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建筑功能构

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

5.5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5.5.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路网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

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即对有本建设项目和无本建设项目(即背景交通情况)两种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5.5.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

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发生变化,且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A B C D E F E、F F F D、E、F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2 的规定;

表5.5-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二级、三级 三级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长路段、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四级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5.5.3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

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5.5-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

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5.6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5.6.1

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主要对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

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评价,出入口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上限。 5.6.2

对于住宅类或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投

入使用时其出入口步行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3

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

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的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相应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4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 (人/h)应按下式确定:

Pr=?[(Si-Oi)×60/fi×Ci]

i式中:Pi – 公共交通(公交或轨道)线路i的剩余载客容量(人/h);

Si -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 fi -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 - 线路i的单车载客量(人);

Oi -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实际载客率(%)。

5.6.5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设施需要

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7 慢行交通评价 5.7.1

对慢行交通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除对慢行设施服务水平

进行评价外,还需从慢行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5.7.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

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

有显著影响。 5.7.3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

自行车道,且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加入后路段上的自行车交通流量超过1000辆/日,同时道路上的机动车流量超过2000辆/日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新建自行车道。 5.7.4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有

自行车专用通道,如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叠加后,自行车通道上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超过850辆/小时-米,则需要对自行车通道进行改、扩建。 5.7.5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人

行道,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加建人行道。 5.7.6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置人

行道,但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该人行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在商业区低于C级或在居住区低于B级,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步行交通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中表B.0.7的规定。 5.7.7

若路段或平面交叉口未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或地

道),当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或交叉口某一进口的过街行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h且同时其双向交通量超过1200辆/h;或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交通量超过2000辆/h时,应当考虑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 5.8 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5.8.1

建设项目应合理设置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当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的设置标准不符合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配建要求且无合理依据时,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8.2

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外交通需求特征、周边道路交通条件、上

层次规划要求等因素,按照安全、便捷、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出入口数量、布局和对外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 5.8.3

如建设项目报审方案中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相

关交通发展政策、法定规划或者相关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应判断该建设

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9 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5.9.1

应根据相关交通规划和建设项目自身情况制定交通改善措施,以

最大程度降低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并解决建设项目原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当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5.9.2

交通改善措施一般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外部交通系统、

内外交通衔接等进行改善或优化的措施,必要时也可包括调整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建议。 5.9.3

若所提的改善措施需调整相关交通规划或建设计划,应对改善措

施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5.9.4

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

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 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5.5-1、表5.5-2和表5.5-3规

定的显著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 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

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

(3) 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

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负面影响;

(4) 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

求。

5.9.5

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

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指引第5.9.4条(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5.9.6

对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消减建设项目停

车位等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建议,必要时可提出调整建设项目规模、功能或

其他规划指标方面的建议。

6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6.1 通则 6.1.1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摘要、项目概述、现状交通分析、

规划交通条件、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6.1.2

茂。

6.1.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的图纸:

(1)项目区域位置图; (2)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及交通组织图; (4)项目周边现状土地利用图; (5)项目周边现状交通条件图; (6)项目周边现状交通运行状况图; (7)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 (8)项目周边规划交通条件图;

(9)评价年无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 (10)项目交通需求分布图;

(11)项目新增交通量在路网上的分配图;

(12)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改善前); (13)总体交通改善措施图;

(14)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改善后); (15)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及出入口布局优化方案图; (16)项目到达/离开车流交通组织建议图; (17)道路交通改善措施详细方案图。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

6.2 摘要 6.2.1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摘要部分应以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本建设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最主要的内容、方法、结论和建议。

6.2.2

摘要的内容应包括交评工作来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评价范围

和年限、项目交通影响程度、交通改善措施及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6.3 项目概述 6.3.1 6.3.2

项目背景。主要包括:本交评工作的来源、目的和要求等。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位置、地块范围、主要规

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方案要点、建设计划等。

6.3.3

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主要包括:报告编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

范;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交通规划;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论证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6.3.4

评价年限、评价日和评价时段。应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

评价年限、评价日和评价时段及其确定依据。

6.3.5

据。

6.4 现状交通分析 6.4.1

现状土地利用情况

评价范围。应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及其确定依

(1)应说明建设项目的现状用地情况,改扩建项目还应说明现状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布局、停车设施、出入口、交通组织等;

(2)应说明评价范围内其他地块的现状开发建设情况。 6.4.2

现状道路交通条件

(1)现状道路条件。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现状路网结构布局,主要道路的功能等级、断面型式、车道数、路况条件,以及现状路网是否与规划一致等。

(2)现状交通组织。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现状路网中主要道路、交叉口及主要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和控制管理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现状对外交通组织路径。

(3)现状交通运行。应说明交通调查方案,并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相关调

查资料,说明评价范围评价时段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包括道路及交叉口的交通流量、服务水平等。

(4)现状道路交通条件评价。应说明现状道路交通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6.4.3

现状公共交通条件

(1)轨道交通条件。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特别是建设项目地块周边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布局、运营情况、离本建设项目的步行距离等。

(2)常规公交条件。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特别是建设项目地块周边的常规公交场站、线路及运营情况、离本建设项目的步行距离等。

(3)现状公共交通条件评价。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特别是建设项目地块周边的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及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6.4.4

现状慢行交通条件

(1)应列明评价范围内行人及自行车交通设施情况,包括位置、类型、规模、服务水平等;

(2)应说明慢行系统存在的问题。 6.4.5

现状停车情况

(1)应说明现状评价范围内特别是建设项目地块周边的停车供需情况; (2)应说明现状停车方面存在问题。 6.4.6

现状综合评价

(1)应对评价范围内现状交通条件进行小结。 (2)应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及其原因。 6.5 相关规划分析 6.5.1

用地规划情况。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用地规划情况,并重点说明评

价范围内现状在建及近期拟建的其他建设项目情况。

6.5.2

道路交通规划。应说明评价范围内规划路网结构布局,主要道路

的功能等级、断面型式、车道数,以及交通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划。重点说明与现状相比的主要变化情况。

6.5.3

公共交通规划。应说明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

地面公交、公共交通场站等)相关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说明评价年限

预期的公共交通服务情况。应提供规划的公交场站、轨道线路及站点布局图。

6.5.4

停车设施规划。应说明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地块周边的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情况,包括公共停车场(库)的位置和规模等。宜提供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图。

6.5.5

慢行系统规划。应说明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行人及自行车交通设

施规划情况,包括位置、类型、规模等。宜提供行人及自行车交通规划图。

6.5.6 6.5.7

其他相关规划。应说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规划。

规划条件小结。对各评价年份的路网条件、公交条件、慢行条件

等进行小结。

6.6 交通需求预测分析 6.6.1

背景交通量预测

(1)应说明背景交通预测的过程和模型软件;

(2)应说明交通小区划分情况,并配以交通小区划分图;

(3)应说明“交通生成、交通分布、交通方式划分、交通量分配”等预测过程所采用的模型和参数。

(4)应采用图表的形式列明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范围内各主要道路和交叉口各转向的交通流量,改扩建项目还应列出项目地块出入口的交通流量;

(5)应在道路网上绘制背景交通流量分布图。 6.6.2

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

6.6.2.1类似项目出行特征

(1)应选取2个以上(含2个)类似项目进行出行特征调查,并说明类似项目的位置、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等情况以及选取其作为类似项目的依据或基本考虑。

(2)应提供类似项目交通出行特征调查数据,包括类似项目的建筑基本情况(各类功能建筑的面积、停车泊位数、停车收费情况等)、项目交通出行特征(交通出行高峰日和高峰时段、高峰时段的交通发生和吸引量、交通分布、交通方式构成等);

(3)应总结类似项目交通特征参数。 6.6.2.2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

应结合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服务对象、类似项目出行特征,说明建设项目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交通出行率取值依据,列明相应的交通生成量。 6.6.2.3建设项目交通出行分布

(1)应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分布结果及确定依据。 (2)应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分布图。 6.6.2.4建设项目交通方式划分

(1)应结合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使用对象和类似项目出行特征说明建设项目出行结构取值依据;

(2)应说明建设项目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交通出行方式分担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和分担人次,机动车应列明车次。 6.6.2.5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量分配

(1)应说明交通分配的方法和步骤;

(2)应采用图表的形式列明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范围内,项目交通量在各主要道路和交叉口各转向、项目地块各出入口的交通流量分布情况。

(3)应采用图表的形式列明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范围内,项目交通量和背景交通量叠加后,各主要道路和交叉口各转向的交通流量分布情况。 6.6.2.6建设项目公共交通需求预测

应说明评价年限、评价时段建设项目公共交通需求总量和分布情况。 6.6.2.7建设项目慢行交通需求预测

(1)应说明步行交通需求总量和分布情况,绘制主要步行期望线图; (2)应说明自行车交通需求总量和分布情况,绘制主要自行车交通需求期望线图。

6.7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6.7.1

交通组织方案评价

(1)应当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提出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应涵盖车辆及行人交通出入口的数量、布局、开口大小,交通流组织等内容。

(3)除要求建设项目交通组织方案满足各类规范要求之外,还需从交通组织与交通需求特征的适应性、内外交通的协调性、交通环境品质的营造等方面进行评价。 6.7.2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1)无本建设项目情况下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

应根据第6.6节的预测结果,计算无本建设项目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范围内,各平面交叉口、长路段、高快速路交织区、匝道的服务水平。

(2)有本建设项目情况下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

应根据第6.6节的预测结果,计算有本建设项目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范围内,各平面交叉口、长路段、高快速路交织区、匝道的服务水平。

(3)交通影响程度判断

应对有、无本建设项目情况下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根据第5.5节的规定,判断建设项目对周边路网的交通影响程度。 6.7.3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1)应说明评价年限、评价时段建设项目周边(出入口步行范围内)公共交通系统的供给能力、服务状况,计算公共交通剩余容量;

(2)根据第5.6节的预测结果和第4.6节的规定,判断建设项目的公共交通影响程度,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6.7.4

慢行交通设施评价

(1)应以图表显示主要步行交通源、地铁车站、常规公交站点、步行期望线、实际步行路线等信息等。

(2)应说明行人和自行车交通设施的供给与满足交通需求的程度和便利性,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6.7.5

停车设施评价

(1)应根据项目所处区域的交通发展策略、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选取适宜的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分析项目中不同功能建筑的停车泊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停车设施配置要求。

(2)应说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的供给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6.7.6 内外部交通组织评价

应说明内、外部交通组织方案是否安全、合理和便利,并说明存在的问题。 6.8 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6.8.1

出入口布局及内部交通设施优化

(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 6.8.2

外部交通(评价范围内)改善措施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设施改造;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交通控制管理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内容宜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场站改善及交通接驳设施改善等方面;

(5)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的改善措施。 6.8.3

交通改善措施评价

(1)对评价范围内,在有本建设项目且采取改善措施的情况下,各交通系统的运行状况或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2)确定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程度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建议;

(3)确定保证建设项目“可接受”需采取的交通改善措施。 6.9 结论与建议 6.9.1

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改善措施

和建议性改善措施。

6.9.2

评价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

确采取交通改善措施后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6.9.3

必要性改善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对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改善措施。

6.9.4 建议性改善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

采取的改善措施。

7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7.1.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7.1.2

建设项目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应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同

步或提前进行,建设单位在申报开设路口许可时提交的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该与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相符。

7.1.3 7.1.4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功能定位、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总平面布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分布情况,包括路网、公交站点、地铁出入口、的士上落客位、货车装卸泊位等;

(3)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及运行情况;

(4)项目交通需求特征、交通流构成、交通组织设计原则;

(5)项目内部主要交通组织流线、各类交通设施、车行通道、人行通道的布置说明;

(6)项目对外交通组织流线、各类出入口布局及功能说明; (7)项目各出入口的进出交通流量估算及说明; (8)项目各出入口处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交通影响说明。 7.1.5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图纸应至少包括:

(1)项目区域位置图; (2)项目总平面图; (3)项目周边路网结构图;

(4)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 (4)项目周边交通设施分布图;

(5)项目内部交通设施分布图; (6)项目出入口及车行道闸布局图; (7)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流线图; (8)项目对外交通组织流线图;

(9)项目各出入口处的详细交通组织方案图。

附录A 建设项目交通出行率参考值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时,应选取至少2个与被评价项目处于同类地段、功能类似的建筑进行实地调查,经统计分析获得相关出行特征数据。类似建筑调查方案和所获交通出行特征数据应作为交评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在缺乏类似建筑时,可选用表A-1给出的出行率参数。采用表A-1-1推算建设项目交通生成量时,应结合建设项目预测交通出行结构和车辆平均载客率来计算机动车交通量;采用A-1-2则可直接计算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生成量;二者的计算结果应互为校核,取其中较大者作为预测的建设项目车流生成量。

表A-1-1 建设项目晚高峰小时出行率参考值

大类 名称 代码 中类 名称 独立联立式住宅 普通住宅 代码 TSZ-011 TSZ-012 TSZ-013 TSZ-014 TSZ-015 TSZ-021 TSZ-022 全方式出行率 (人次/百平米建筑面积) 1~2 1.5~2.5 5~8 2~3 2~3 5~15 备注 大众品牌、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取高值。 大型品牌超市、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的综合性商业取高值。 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取高值 中心区取高值 大众型餐饮取高值 住宅 T01 配套宿舍 廉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 专营店 综合性商业 商业 T02 市场 娱乐 10~30 TSZ-023 TSZ-031 TSZ-032 TSZ-033 TSZ-034 TSZ-041 TSZ-042 TSZ-043 5~15 2.5~8 10~25 5~15 2~5 1~3 1.5~3.5 2~5.5 依据调查数据 或相关专项指标 服务 T03 餐饮 服务网点 宾馆与酒店 行政办公 办公 场馆 与 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其他 T04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商务办公 T05 T06 T07 T08 T09 T11

表A-1-2 建设项目晚高峰小时车流生成率参考值

大类 名称 代码 中类 名称 独立联立式住宅 普通住宅 代码 TSZ-011 TSZ-012 TSZ-013 TSZ-014 TSZ-015 TSZ-021 TSZ-022 TSZ-023 TSZ-031 TSZ-032 TSZ-033 TSZ-034 TSZ-041 TSZ-042 TSZ-043 车流生成率 (Pcu/百平米建筑面积) 0.25~0.50 0.30~0.50 0.16~0.21 0.20~0.30 0.20~0.35 0.40~0.53 0.64~0.84 0.20~0.26 0.30~0.45 0.60~2.50 0.50~0.80 0.30~0.70 0.64~0.84 0.52~0.68 0.72~0.95 住宅 T01 配套宿舍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专营店 商业 T02 综合性商业 市场 娱乐 餐饮 服务网点 宾馆与酒店 行政办公 服务 T03 办公 场馆 与 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其他

T04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商务办公 T05 T06 T07 T08 T09 T11 依据调查数据 或相关专项指标

表A-1-3 建设项目晚高峰小时车流发生、吸引比例参考值

大类 名称 代码 中类 名称 独立联立式住宅 普通住宅 代码 TSZ-011 TSZ-012 TSZ-013 TSZ-014 TSZ-015 TSZ-021 TSZ-022 TSZ-023 TSZ-031 TSZ-032 TSZ-033 TSZ-034 TSZ-041 TSZ-042 TSZ-043 TSZ-051 TSZ-052 TSZ-053 TSZ-054 TSZ-055 发生(%) 吸引(%) 35 25 15 20 25 50 55 50 35 25 50 35 80 70 70 30 60 65 55 55 65 75 85 80 75 50 45 50 65 75 50 65 20 30 30 70 40 35 45 45 住宅 T01 配套宿舍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专营店 商业 T02 综合性商业 市场 娱乐 餐饮 服务网点 宾馆与酒店 行政办公 服务 T03 办公 T04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商务办公 影剧院 场馆 与 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其他

文化场馆 T05 会展场馆 体育场馆 游憩场馆 T06 T07 T08 T09 T11 依据调查数据 或相关专项指标

附录B 交通服务水平分级

B.0.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确定,应符合表B.0.1的规定,并按各向进口道分别进行服务水平划分。当现状饱和度大于0.85时,必须计算延误指标;当延误与饱和度对应的服务水平不一致,则应以延误对应的服务水平为准。计算评价年交叉口服务水平时,支路与支路交叉口的信号周期不得大于120秒,其余交叉口的信号周期不得大于150s。采用饱和度计算服务水平时,评价年有、无建设项目情况下的信号周期时长应相同。

表B.0.1信号交叉口进口道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A B C D E F 运行状况描述 城市道路自由流 接近自由流 交通畅通 比较畅通 比较拥挤 交通拥堵 饱和度S S≤0.25 0.25<S≤0.50 0.50<S≤0.70 0.70<S≤0.85 0.85<S≤0.95 0.95<S 每车信控延误T(秒) T≤10 10<T≤20 20<T≤35 35<T≤55 55<T≤80 80<T

2 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应采用信号交叉口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B.0.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根据是否需增设标志、标线、信号灯

分为三个等级,并应按照表B.0.2-1的规定确定。

表B.0.2-1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流量 未达到表B.0.2-2且未达到表B.0.2-3的流量要求 符合表B.0.2-2或者表B.0.2-3的流量要求 符合表B.0.2-4的流量要求 1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停车控制标志,应按表B.0.2-2的规定确定。 2 对无信号交叉口增设行人过街标线,应按表B.0.2-3的规定确定。 3 对无信号灯交叉口增设信号灯,应按表B.0.2-4的规定确定。

表B.0.2-2 需增设停车控制标志的无信号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 单向车道数(条) 1 1 次要道路 单向车道数(条) 1 ≥2 主要道路 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 500 1000 500 1000 1500 500 ≥2 1 1000 1500 ≥2 ≥2 500 1000 1500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 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 90 30 170 60 10 120 40 20 240 110 40 注:1 主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大者,次要道路指两条相交道路中流量较小者; 2 双向停车控制标志应设置于次要道路进口道;

3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为次要道路两个流向中高峰小时流量较大者。

表B.0.2-3 需增设行人过街标线的高峰小时流量 标线设置要求 需要增设行人过街标线 道路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Pcu/h) ≥300 行人过街双向高峰小时流量(人/h) ≥50 表B.0.2-4 需增设信号灯的无信号灯交叉口车道高峰小时流量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单向车道数(条) 单向车道数(条) 1 1 1 ≥2 主要道路 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 750 900 1200 750 900 1200 900 ≥2 1 1050 1400 900 ≥2 ≥2 1050 1400 流量较大次要道路 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 300 230 140 400 340 220 340 280 160 420 350 200

B.0.3 无信号环形交叉口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饱和度进行分级。单环道

环形交叉口,根据进口饱和度判断服务水平,应按表B.0.1的规定确定;对于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饱和度判定服务水平,按表B.0.3的规定确定。

表B.0.3 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饱和度S S≤0.35 0.35<S≤0.75 0.75<S≤0.90 0.90<S B.0.4 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4的规定确定。

表B.0.4 各类长路段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7 ≤18 ≤25 ≤45 >45 一级公路 ≤7 ≤15 ≤20 ≤40 >40 二、三、四级公路 延误率(%) ≤30 ≤60 ≤80 <100 密度值〔Pcu/(km·车道)〕 B.0.5 高速公路交织区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5的规定确定。

表B.0.5 高速公路交织区的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最小平均交织速度(km/h) 最小平均非交织速度(km/h) 80 72 64 56 86 77 67 56 B.0.6 各类匝道与主线连接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6的规定确定。

表B.0.6 匝道与主线连接处的机动车服务水平

服务 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汇合 分离 以下为计算行车速度(km/h)的主线单向交通量(Pcu/h) 交通交通120 100 80 60 量量4车6车4车6车4车6车4车6车(Pcu/h) ≤1000 (Pcu/h) ≤1050 ≤2200 ≤3300 ≤2000 ≤3000 - - - - ≤1450 ≤1500 ≤3200 ≤4600 ≤2600 ≤4200 ≤2600 ≤3900 ≤2300 ≤3450 ≤1750 ≤1800 ≤3800 ≤5700 ≤3400 ≤5100 ≤3200 ≤4800 ≤2900 ≤4350 ≤2000 ≤2000 ≤4000 ≤6000 ≤4000 ≤6000 ≤3800 ≤5700 ≤3600 ≤5400

B.0.7 各类人行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应按照表B.0.7的规定确定。

表B.0.7 人行道步行交通服务水平划分标准 服务水平 占用面积(m2/人) >3.0 步行速度(m/s) 1.2 行人流率 [人/(h/m)] 1400 运行状态 可以完全自由行动 处于准自由状态,偶尔有降速 个人尚舒适,部分行人行动受约束状态 行走不便,大部分处于受约束状态 完全处于排队前进,个人无行动自由 行人自由度 有足够的空间供行人选择速度及超越他人,亦可横向穿越与选择行走路线 可以较自由地选择步行速度、超越他人,反向与横穿要适当减速 选择步速与超越他人受限,反向与横穿常发生冲突,有时要变更步速和行走路线 正常步速受限,有时要调整步幅、速度与线路,超越、反向、横穿均有困难,有时产生阻塞或中断 所有步行速度、方向均受限。经常发生阻塞、中断,反向与横穿绝不可能 A B 2~3 1.1 1830 C 1.2~2 1.0 2500 D 0.5~1.2 0.8 2940 E

<0.5 0.6 3600

本指引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或“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制订。

本指引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已编或在编的交通影响评价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结合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本指引对CJJ/T 141-2010的深化和优化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中类划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调整关于评价范围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对交通需求分析方法和相关参数的获得或选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慢行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有关量化指标;进一步明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给出深圳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出行率参考值;提出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学校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指引时能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引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指引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指引规定的参考。

1 范围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和项目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项目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可参考本指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引是在国家行业标准CJJ/T141-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

准》等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本指引与上述标准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本指引为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指引沿用了国家行业标准CJJ/T 141-2010中的全部术语及其定义,并增

加术语“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该术语的定义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拟定。

4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说明本市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

不是否定项目,而是为了协调项目交通组织与城市交通运行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交通条件;同时,通过交通影响评价与建筑设计的协调,从建设项目这一城市建设基本单元的层面落实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将差异化的交通设计理念落实到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中。

4.1.2 本条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交通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包括

交通影响程度评估和交通改善措施建议两部分,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提出交通改善措施,改善项目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条件。

4.2.1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与既有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关系。建

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法定城市规划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交通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涉及城市规划内容调整的交通分析,不属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应通过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来协调。如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提出的措施涉及对相关法定规划的修改,必

须遵循法定规划调整和修改的相关程序。

4.2.2 本条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在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

改善措施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公交、行人优先和绿色交通的科学发展理念,合理处理各种交通方式的关系,促进交通一体化发展。同时要把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思想贯彻到评价工作中。

4.4.2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是一个

技术协调的过程,在建筑设计方案之前或同步开展,有助于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提出的交通组织设计优化建议,落实到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

5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5.1 建设项目分类

5.1.1~5.1.4不同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出行强度、出行的交通方式构成及

出行的时间分布等特征均有较大差异。相应地,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也就不同。因此,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和评价所需的各项技术指标及参数。本指引依据CJJ/T141-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分类要求,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物基本指标、功能分类及编码》的规定,在分析不同建设项目出行特征的基础上,对深圳建设项目进行大类和中类划分。其中,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和代码与CJJ/T141-2010完全一致,中类则对居住类、学校类进行了适当调整。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出行特征数据差别较大,为科学、合理地指导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深圳将在建设项目大类和中类分类指导下逐步积累基于小类的交通出行率等出行参数,待数据样本准备充分后,将根据交评工作需要完善建设项目小类划分。

5.1.5 同类建设项目在不同区位的出行特征数据有差距。为科学、合理地指导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分类指导下,开展基于中类和(或)小类的交通出行率等出行参数调查,逐步积累调查数据,建立符合本地交通特征的建设项目出行参数指标数据库。在相关参数指标数据库建立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时应选取至少两个同类地段、功能类似的建筑进

行实地交通调查,经统计分析获得相关出行特征数据,类似建筑交通调查方案和所获交通出行特征数据应作为交评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缺乏调查样本时,可选用附录A给出的出行率参数。

5.2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1)关于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规定,主要根据CJJ/T141-2010的有关规定,按兼顾科学性和易操作性的原则确定。

(2)对于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深圳的规定与国内其他特大城市的规定基本相当,例如:南京市规定,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上海市规定,市中心1万平米或内环线以内2万平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市中心2万平米或内环以内3万平米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北京市规定,四环路以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中心城或城八区(四环路外)和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3)单独报建的医院一般客流较多,机动车交通需求较大,给周边的交通系统带来较大的影响;单独报建的学校一般规模较大,吸引人流多且出行高峰集中,对机动车、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设施的要求高,对交通安全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对所有单独报建的医院、学校均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于居住区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医院、学校等,其交通影响一般主要限于社区内部,可以与相关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于疗养院等其他医疗类建筑,按其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规模,来确定是否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4)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如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大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其中,大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供公共使用、规模在100个泊位以上的停车场库,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加油站、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等,通常交通生成量大,吸引范围广,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大,该类项目均

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主要参考了新加坡和美国的有关规定,统一按新增200个配建停车位作为启动阈值。香港曾以建设项目高峰时段的单向交通需求达到100辆/h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而一般情况下,当停车泊位达到200个时,其高峰时段的单向交通需求可达到100辆/h左右。

5.3 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5.3.1 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理论上讲,所有可能受到显著影响

的道路或交叉口均应纳入评价范围;因此确定评价范围最科学合理的办法,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通过交通模型测试,把交通服务水平在建设项目实施后发生显著下降的道路和节点纳入评价范围;而在开展交评工作之前,则很难通过一个简单的算法来确定评价范围。若设定的评价范围过大,将大大增加交评工作量,影响标准的可操作性;若设定评价范围太小,则会遗漏一些需加以评价并采取改善措施的潜在交通拥堵点。本指引给出的评价范围是在国家行业标准CJJ/T141-2010的基础上,参考新加坡和香港的有关规定拟定的。

CJJ/T141-2010以建设项目规模与启动阈值的比值大小为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相应评价范围。在深圳的很多区域,由于主干路网比较稀疏,对于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若按CJJ/T141-2010要求以项目周边第二条主干道围合范围作为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往往超过2Km2,相当于一般片区交通改善规划的范围,交通分析评价的工作量很大,而建设单位也不愿意接受如此大范围的交通改善建议。

香港的交评导则规定,评价范围应覆盖项目产生明显交通影响的所有区域,至少应包括紧邻发展项目的所有道路、交叉口和立交;新加坡交评导则,要求建设单位带领交评报告编制人员同陆路交通局(LTA)的工作人员协商确定评价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香港和新加坡交评的评价范围多以项目周边主干道围合范围为界。

鉴于以上情况,本指引对评价范围仅规定了确定评价范围的基本原则及最小评价范围。在实际交评工作中,交评报告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

情况、据此原则确定评价范围,必要时需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5.3.2~5.3.4关于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评价时段、评价日的规定,基本是按

照CJJ/T141-2010的相关规定拟定的。

(1)建设项目对城市不同时期交通系统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为了方便交通需求分析工作的开展和界定不同时期的交通影响程度,有必要确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评价年限的确定与建设项目本身的开发特征、周边交通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根据其开发规模、建设时序、投入正常使用年份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年限确定。前者反映实际需要,后者衔接规划年限,方便规划设计的统筹工作。

(2)“正常使用初年”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区位,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1~4年中选择一年作为正常使用初年。当建设项目位于城市中心区或其他开发较为成熟的地区时,正常使用初年可取低值,当建设项目位于外围地区时,其正常使用初年应取高限。

(3)启动阈值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按表5.3.1确定评价年限。中小规模的建设项目一般影响较小,只需对正常使用初年进行评价。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由于新生成的交通需求量较大,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也较大,并且这种影响将随着周边交通基础设施和居民出行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除了要对项目正常使用初年进行评价外,还应对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后第5年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

为了保障交通需求预测资料准确、可靠,以及容易取得,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不宜超过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因此,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时,可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4)启动阈值不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应参照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规定,确定其评价年限为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后的

第5年。

(5)对于需要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由于各分期投入使用后周围交通系统产生影响,其交通影响也是分阶段的。这类建设项目在选址和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年份,除按照上述条款根据项目完成建设后的规模确定的评价年份外,还需要对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的初年进行评价。

5.4 交通需求分析

5.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属于小范围地区的交通分析,在交通需求分析中

难以把握那些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分析才能确定的交通出行参数,如方向分布、过境交通等,因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交通需求分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以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5.4.2 本条规定交通影响评价中的交通需求分析应包含的内容。

(1)应分别对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和评价范围内的背景交通进行预测,并进行叠加分析。评价年背景交通需求,是评价年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的交通需求,包括过境交通需求、现状已有建筑交通需求、现状无但在评价年前建成的其他建设项目的交通需求等3类。背景交通需求和建设项目的交通需求相叠加,即是规划年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交通需求。交通需求分析要包括研究范围内的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动态交通:即是在交通系统内运行的交通流。通常包括公共交通和机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交通流等。静态交通:即是车辆的停放与停靠(停靠是指短时间的上下客、装卸货停留)。静态交通分析应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与项目新生成交通有关的所有交通方式,以及评价范围内会受到新生成交通需求影响的各交通子系统。 (2)分析的年限应包括现状和各评价年限。

5.4.3 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和交通模型软件的可靠性

直接关系到交通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保证交评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交评所采用的基础数据、规划前景资料、模型软件等应该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认可。

5.4.4 四阶段交通预测法即交通规划中经典的“交通生成、交通分布、方式划

分、交通分配”四阶段交通预测方法。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得。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基本地区交通模型平台建立之前,对位于发展比较成熟地区、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采用趋势分析法来预测未来3年内过境交通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求。

5.4.5 被评价建设项目和评价范围内其他新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需求均应采用

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在运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方法分析建设项目的交通需求时,其交通分布可以通过全市性或地区性宏观交通模型系统获得,也可以通过调查既有类似建筑的方法获得。

5.4.6 交通调查是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的交

通、土地利用等进行翔实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新生成交通相关的各种交通方式、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行特征;调查时段必须包含评价时段,并适当扩展。

5.5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本节及5.6~5.9等节中的“交通系统”是指路段和交叉口机动车道、建设项目出入口、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场、非机动车道、机非隔离设施、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信号控制设施、停车设施和其它相关交通设施。

5.5.1 路网交通影响程度评价采用的是有无对比分析的方法,即根据建设项目

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

5.5.2 本条适用于道路交叉口(包括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的判

定。道路交叉口分为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和无信号环形交叉口。其中,环形交叉口又可根据环道车道数分为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和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各类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见附录B。 无信号交叉口,当背景服务水平为三级时,应设置信号灯。应首先进行交叉口信号灯设计,再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判定标准进行判断。

5.5.3 本条适用于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和匝道机动车交通影响程度的判定。

对于评价范围内包含长路段的情形,不仅需要对邻近交叉口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还应对长路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以避免路段交通可能发生的问题。

匝道包括三部分:(1)匝道与主线连接处;(2)匝道车行道;(3)其他道路与匝道入口或出口连接处。一般仅分析(1)的服务水平,如果是立交匝道,也应对(3)进行分析。

高速公路交织区与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交织区的交通显著影响判断使用统一标准,均见条文表表5.5-3。

5.6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5.6.1 公共交通系统包括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和支线公交,公共交通线路泛指

包括轨道交通线路在类的各类公共交通线路。步行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公共交通覆盖率较低,取步行范围的上限。在步行范围内,同一线路只取距离建设项目出入口最近的一个站点进行计算。

5.6.2 居住类、学校类、医疗类等建设项目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公

交配套应给予高度重视,如此类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其出入口步行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3 本条适用于公共交通线路(公共汽、电车线路和轨道交通线路)。当评价

时段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公共交通需求,高于评价范围内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剩余的载客总容量,或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量为负值时,则认为建设项目对公共交通系统产生了显著影响。

5.6.4 公共交通载客率是影响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当公

共交通载客达到最大载客量的70%时,乘客对舒适度的感觉会发生显著变化,此时就需要通过调整配车数量、车型等,将载客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因此一般情况下可按Si=70%计算公共交通的剩余载客容量。

5.7 慢行交通影响评价

5.7.1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除机动车交通之外还会产生非机动车和行人交

通,同时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机动车交通也会对路段和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应分析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系统的影响。除了对慢行设施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外,还需从慢行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5.7.2 对于没有专用的非机动车或行人设施的情形,以是否需要增设非机动车

或行人专用设施作为显著影响的判定指标;对于已有非机动车道或行人设施的情形,以是否需要改、扩建(如能力提高、位置变动、线形调整等)作为显著影响的判定指标。

5.7.3~5.7.7关于自行车设施和步行设施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的判断标准参考了住

建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组”编著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有关规定。

5.8 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5.8.1 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必须适量,停车位不足,则会对周围的停车设施

造成影响,或造成周边道路通行能力的下降和/或违章停放行为的出现;停车位过多,则会吸引其他建筑的车辆过来停放,加大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因此,如无特殊理由,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否则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8.2~5.8.3建设项目的交通组织评价从合规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评价。首先应

符合有关交通发展政策、法定规划或者相关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此外还应符合项目交通需求特征,并与周边道路交通条件相协调。

5.9 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5.9.1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建设项目创造良好交通条件,即使建设项

目对交通系统的影响不显著,也应根据相关交通规划和建设项目自身情况制定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并对建设项目原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提出优化建议,以最大程度降低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当建设项目存在显著影响时,则更须对影响范围内的交通系统进行改善,以降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

5.9.2 交通改善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不同交通方式和不同地点

动、静态交通的影响程度,针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相关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包括内部交通和出入口),提出可降低建设项目产生影响的改善方案与措施。

5.9.3 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改善措施应依据相关规划进行,并在经济、技术上

可行,能够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认可。

5.9.4 对改善措施实施后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运行状况进行预评估,评价的指标

和要求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一致。如果改善措施实施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指标符合5.9.4条各款的规定,则认为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可以接受,如果仍不符合5.9.4条各款的规定,则认为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不可接受。

对于背景交通运行服务水平已经达到F级或四级或者背景公共交通剩余总容量已经是负数的情况,在改善措施实施后,应能够保证改善后的相关运行指标不降低,即改善措施能消除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影响。 停车供应和需求应能够在建设项目内部平衡,或者不能在建设项目内部满足的停放需求可以在评价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产生影响,如:通过在评价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者与其它建设项目共用的停放设施解决。

在改善后,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交通设施应能够满足公共交通运营、自行车和行人交通运行的相关要求。

5.9.5~5.9.6 如果实施交通改善措施后仍然不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

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应对建设项目提出消减停车位等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建议,必要提出调整建设项目规模、功能或其他规划指标等方面的建议。

6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本章在CJJ/T141-2010附录A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深度、必要的图纸、报告章节安排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以方便交评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

7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市交通运输委行政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中也将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列为行政许可条件之一。本章对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供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时参考。

附录B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B.0.1 交叉口饱和度为评价时段内的各周期饱和度平均值。标准采用饱和度和

延误指标作为服务水平判定的评价指标,当饱和度大于0.85时,采用延误进行服务水平评价。当饱和度小于或等于0.85时,服务水平判定可以采用延误或饱和度指标,但因饱和度和延误是两种不同精度的评价指标,在延误评价结论与饱和度评价结论不一致时,以延误评价结论为准。 信号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应分别对各交叉口进口道进行评价。由于建设项目往往对交叉口的一个或两个进口道产生交通影响,交叉口整体服务水平的变化不能准确反映出某个进口道的真实情况。

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级可以参照信号交叉口,通过进口道平均延误来评价。

B.0.2 无信号交叉口的服务水平是对相交道路的车道总流量的评价。

B.0.3 无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服务水平根据环道车道数不同评价方法有所区

别:对于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按进口道饱和度评价服务水平,并按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判断标准评价;对于多环道环形交叉口,按交织区饱和度评价服务水平,并按机动车交织区交通显著影响判断标准评价。

7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市交通运输委行政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中也将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列为行政许可条件之一。本章对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供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时参考。

附录B 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

B.0.1 交叉口饱和度为评价时段内的各周期饱和度平均值。标准采用饱和度和

延误指标作为服务水平判定的评价指标,当饱和度大于0.85时,采用延误进行服务水平评价。当饱和度小于或等于0.85时,服务水平判定可以采用延误或饱和度指标,但因饱和度和延误是两种不同精度的评价指标,在延误评价结论与饱和度评价结论不一致时,以延误评价结论为准。 信号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应分别对各交叉口进口道进行评价。由于建设项目往往对交叉口的一个或两个进口道产生交通影响,交叉口整体服务水平的变化不能准确反映出某个进口道的真实情况。

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级可以参照信号交叉口,通过进口道平均延误来评价。

B.0.2 无信号交叉口的服务水平是对相交道路的车道总流量的评价。

B.0.3 无信号控制环形交叉口的服务水平根据环道车道数不同评价方法有所区

别:对于单环道环形交叉口,按进口道饱和度评价服务水平,并按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判断标准评价;对于多环道环形交叉口,按交织区饱和度评价服务水平,并按机动车交织区交通显著影响判断标准评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hq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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