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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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吴政规字?2011?1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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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进程,保障我市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和《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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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资金筹集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向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公布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镇(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

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时,由本人申请,政府为其代缴全部个人缴费。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核定,低保人员由市民政部门认定,所在村组社区需公示无异议。市、镇(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比例承担费用。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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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在办理缴费时公布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60%一次性缴纳15年。市、镇(区)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居民实行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参保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标准的40%一次性补贴15年。

五、个人账户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市、镇(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项记载。

(二)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补充养老保险,下同)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缴费从到账之月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账之月计息。

(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除本办法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离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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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申请,应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2004年到2011年我市试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为参保人所建立的“农保”个人账户自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各年龄段人员作如下规定:

1. 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2.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市、镇(区)财政对补缴以往年度缴费不予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上述2、3类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作已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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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gr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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