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03 00: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
中地大京发〔2010〕80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
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教职工 违纪违规处理 暂行规定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2日印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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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肃校纪校规,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违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和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二章 违纪违规类型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
视教职工违纪违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应给予相应处分: (一)连续旷工一定时间。
(二)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利用职务贪污、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及有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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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纪行为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道德、师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旷工:
(一)未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育假等)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 (三)伪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岗工作。
(五)组织同意调动工作,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而无故不上班。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不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
(七)未经批准擅自与所在单位、部门签订有关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
(八)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教师在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内误课,或在学校、院(系)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临时通知的会议、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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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益劳动时间,无故缺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对旷工者的处理:
对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一半绩效工资;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月全部绩效工资。无故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者年度工作考核为不称职,并于下年度降低一岗聘用,同时应给予相应处分。未经批准当月擅自离岗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及以上者,在一个月内本人自动调离学校,否则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因公(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第七条 对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一)公派(包括自费和公费)出国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保留公职一年,满一年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学校规定和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人事档案及住房等事宜。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照因私出国的具体类型,保留公职三至六个月,满三个月或六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学校规定和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人事档案及住房等事宜。
(三)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持因私护照擅自出国,连续十五天内按旷工处理,超过十五天(含)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或签订的协议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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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纪违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交人事处,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违纪违规教职工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十天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违纪违规教职工若无理取闹,纠缠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学校除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外,对其将在行政上加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学校聘用在各二级单位的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我校各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违纪违规时,按合同和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及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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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纪违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交人事处,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违纪违规教职工若对学校做出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文件十天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违纪违规教职工若无理取闹,纠缠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学校除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外,对其将在行政上加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其处分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学校聘用在各二级单位的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我校各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违纪违规时,按合同和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及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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