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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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反诉

【篇一:买卖合同反诉状】

篇一:民事反诉状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女,汉族,年 月 日生,住,电话: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定金 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年月初向反诉人购买位于,双方达成协议;被反诉人以 万元购买反诉人该处房屋;反诉人将该处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告之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同意将此笔贷款转归自己,将下剩的 万元房款一次付清。被反诉人于 年 月和 月支付反诉人购房定金 万元,反诉人出具了定金收条。反诉人于第一次收到被反诉人定金 万元后,将房屋腾空且将该处房屋钥匙交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进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改造。年 月 日,被反诉人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在反诉人开设的酒店闹事,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写下“借条”。 综上,被反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又擅自将反诉人的房屋破坏,给反诉人的房屋价值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篇二:民事案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 2005 年 11 月 13 日 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

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 1000 平方米 ,反诉人于 2006 年 1 月 14 日 向被反诉人预付了全部货款的 3 0% 。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交货 375 平方米 ,其中仅有 64 平方米 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反诉人 已退回了 166 平方米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 145 平方米 现存于反诉人 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 再次向反诉人交货 276 平方米 。至此,被反诉人所交符合约定的货

物共为 340 平方米 ,与总供货量 1000 平方米 相差约 660 平方米 。根据合

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前 全部交货,而被反诉人却于 2006 年 4 月 24 、 27 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全部供 齐货物。

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

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

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的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

小板货物,共计 145 平方米 ;给付违约金 29184.5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 讼费用。

案件的证据材料有:( 1 )双方签订的买卖印度红毛光板小板合同;( 2 )

提(接)货的收单;( 3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交涉要求按合同供货的书面材料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

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 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

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反诉状 反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接受反诉人退回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货物,共计

145 平方米 ;

2. 被反诉人给付违约金 29184.5 元; 3. 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 年 11 月 13 日 双方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由反诉人购买被反诉人生产

的印度红毛光板小板1000平方米 ,反诉人于 2006 年 1 月 14 日 向被反诉人 预付了全部货款的 30%。被反诉人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交货 375 平方米 , 其中仅有64平方米 符合合同约定。

为此反诉人已退回了166平方米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尚有145平方米

现存于反诉人处。为此,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退货未果。之后,被反诉人 于 2006 年 4 月 27 日 再次向反诉人交货 276 平方米 。至此,被反诉人所交 符合约定的货物共为 340 平方米 ,与总供货量 1000 平方米相差约660平方 米 。

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前 全部交货,而被反诉

人却于2006年4月24、27日两次部分供货,迟延履行合同约定,而且至今尚未

全部供齐货物。反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支持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反诉人起诉状所列反诉人违约的事实是没有根据的,被反诉人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供货数量不足,而且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反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希望人民法院判处被反诉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反诉请求:

三、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采购合同》签订后,尽管被反诉人未全额支付定金,但是,反诉人却一直严格按合同来履行。在敦促被反诉人继续交足定金的同时,一面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全部合同标的物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已经生产完毕并经被反诉人验收合格,等待被反诉人交足定金后交货。但被反诉人却无理单方面变更合同,要求先送货,后给付定金差额和其余货款。被反诉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反诉人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根本无法交付被反诉人。现合同的全部标的物均积压在仓库,反诉人的仓储费用增加,原材料等成本占用反诉人的大量资金,造成了反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此,被反诉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反诉人迟延并不足额交付订金,违约在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反诉人单方面变更合同要求先出货,致使反诉人无法向被反诉人履行交货义务。反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遵守并履行合同。 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特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日

【篇二:民事反诉状】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女,汉族,年 月 日生,住,电话: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定金 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年月初向反诉人购买位于,双方达成协议;被反诉人以 万元购买反诉人该处房屋;反诉人将该处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告之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同意将此笔贷款转归自己,将下剩的 万元房款一次付清。被反诉人于 年 月和 月支付反诉人购房定金 万元,反诉人出具了定金收条。反诉人于第一次收到被反诉人定金 万元后,将房屋腾空且将该处房屋钥匙交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进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改造。年 月 日,被反

诉人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在反诉人开设的酒店闹事,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写下“借条”。 综上,被反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又擅自将反诉人的房屋破坏,给反诉人的房屋价值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篇三: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

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法律服务合同书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一、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 二、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收取案件款、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一般诉讼代理:(以委托书为准) 三、 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

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 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空白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0 .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空白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

(1) 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

印等)。

(2) 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

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 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 )方式支付与结算: a)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b)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空白元,余 款于 付清。

七、 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空白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乙方代理事务过程中垫付的超过以上的各项费用,甲方应立即按实单独结算付清。 八、 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发票,支付的其它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预收凭证。 九、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

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无权在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十、 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十一、证据和财物:

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十二、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 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2) 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方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金额,不计利息。

(4)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三、保密:

(1)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 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四、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五、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六、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 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b 属非诉讼事务的:

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取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 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篇三: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住所地: 。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识别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人):华中雄律师事务所 。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 年 月 日订立。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1.1非诉讼法律服务□

1.1.1关于 项目(事件)的咨询□/谈判□/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

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见证□/ □。 1.1.2甲方与争议的诉前调查。□

1.1.3甲方与纠纷的非诉讼调解□/致律师函□。 1.2民事诉讼、仲裁、行政争议法律服务□

1..2.1甲方与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

1.2.2甲方与仲裁案件的仲裁代理□/申请执行□/申请撤消仲裁□/申请不予执行□。

1.2.3甲方与行政案件的听证□/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国家赔偿□/申请执行□。 1.3刑事法律服务□

1.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阶段□/死刑核准阶段□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1.3.2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一审刑事被害人代理□/二审刑事被害人代理□/再审刑事被害人代理□服务。1.3.3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服务。

第二条 委托权限(本条不适用于1.1.1、1.1.2、1.3.1、1.3.2条服务项目)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中列明的范围:

2.1一般诉讼代理,乙方无权表态处分甲方实体权利和放弃甲方的程序权利。□

2.2特别授权代理:□

2.2.1乙方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2.2.2乙方有权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

2.2.4乙方有权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2.2.5乙方有权签收法律文书。□

2.2.6乙方有权代为受领执行标的。□

甲方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与本条的约定不一致的,委托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承办律师及助理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或指名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华中雄 、 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不能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调查、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 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4.1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但甲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乙方怠于履行义务;

4.2应按照甲方授予的权限和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甲方的指示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如果确需扩大代理权限,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3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及其助理或其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亲自处理法律事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f7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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