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0〕73号-关于印发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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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0?73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 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09?54号)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了?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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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场,下同)成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纪检、财政、建设、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域内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配置承(发)包交易场所以及设置张贴招标公告等设施,并对通过承(发)包程序发包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本办法操作。

第三条 除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镇及镇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各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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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及其公共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承(发)包。

投资预算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发)包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承(发)包。

第五条 对本承(发)包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为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按本办法承(发)包或受工程条件严重限制的项目,可直接发包,但发包资料要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凡按本承(发)包办法发包的工程项目,其承(发)包资料要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和实施,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或行业歧视。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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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2.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5.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必要时组织答疑会和现场勘察。 6.举行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7.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按下列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1.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应在台山市政府公众网“建筑招标”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和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在镇招标的工程应在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指定的招标公告栏和本镇不少于1个公众相对密集的地方以及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工程性质、规模、造价、工程地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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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情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定标程序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等资料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发现上述资料有违反规定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等列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以下同)的建设项目,工程最高限价必须送市财政局或镇财政所审批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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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按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验收办法验收备案,其余工程由镇建设办及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数据,发包人在28天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确定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使用镇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报告送镇财政所审核。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0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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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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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f7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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