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更新时间:2024-03-09 05: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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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各种明显的发展趋势,现分述如下: 1.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近数十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

(1)统一法典的制度。如所周知,由于行政法内容广泛,性质复杂,富于变动,很难如刑法、民法等有一个 统一的法典。然近数十年以来,各国均不断尝试克服各种困难致力于草拟甚至制定完整的或局部的统一法典。

即将行政法中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内容归纳出来,提纲挈领,制定成统一的法典。如西德1976年通过的

《行政程序法》就堪称典范。

(2)体系结构的完整。由于当代国家行政事务分门别类,内容繁复,因而所制定的各种类别的行政法规数量 相当可观,且各类行政法规按其制定机关等级、及母法子法关系等构成完整的系统,从而在内容和效力顺位方

面相互关联,形成了结构谨严的行政法体系,适应了法制统一的需要。

(3)条文规定的详密。随着当代行政事务的日益专业化、技术化、分工日益精细,管理日趋科学,其反映在 行政法上便是一方面法规数量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法规内容日趋精密,除各种基本法律以及法规中应保留适

度弹性部分外,一般法规大多对行政事务内容作详细规定,以防行政裁量的恣意。

(4)行政解释的增加。尽管行政法规大量增加,然当代行政事务细密繁杂,非法律法规所能列举,客观形势 变化无常,亦非法律法规所能适应,而随时发生的特殊具体事项,更非抽象的法律法规所能规范无遗,况且立

法者在判定法律法规时,事实上也无法毫无遗漏地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事件,尚须采用解释的方式予以解

决。为此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对法规均有解释权,其中行政机关因处于行政法的执行机关地位,故解释法规

、法令的机会最多,所作的释例数量极为可观,起到了“补偏救弊”的作用。但是其所作的解释不得违宪违法

,也不得与司法机关的统一解释或其上级机关及专业主管机关的解释相抵。

(5)立法技术的提高。当代政府各机关都极为重视行政法的立法工作,多有专业法制单位或职位的设置,并 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使立法技术得到不断的提高。无论是法规的内部和外部结构形式,还是法规的文体及系

统化等都十分讲究立法技术,以减少各种法规在内容和程序方面的缺失,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2.实质上的发展趋势。

(1)强调行政的积极性。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转向和行政性质的改变,行政的积极性质倍受垂青,其主张凡 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与限制的,当人民有所请求时,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运用裁量权予以积

极处理,以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服务和便民功能的发挥。

(2)法治机动性的增强。为适应日趋扩大的行政职能的需要,当代行政法的机动性亦日渐增强,行政立法作 为国家施政的主要手段,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而成为当代立法的趋势。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已无

可避免,而且范围日趋广泛。行政司法则以准司法的地位,在行政争讼案件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紧急命令亦日益发达。凡此种种均为配合行政职权的扩大,使行政机关在合法的范围内能够机动运用

职权,因事同时同地制宜,提高行政效率。

(3)法规内容专业技术性的增加。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的冲击下,行政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日益密切,一批 具有高度科学技术特征,并以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纷纷出现。其不仅内容带有鲜明的科技色彩,而

且适用上也具有很高的科技要求,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倾向。

(4)社会立法的蓬勃发展。近数十年来,各国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普遍实行有关的社会政策措施,并以各 种行政法作为实现这一政策的工具,从而使社会立法蓬勃发展,成为当今立法倾向,并使大陆法系各国传统的

、严格划分的公法与私法体系渐渐失去意义,而朝着“私法的公法化”趋势发展。

(5)行政法规内容国际化的扩展。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条约签订的不断增多,各国行政法规,内 容亦逐步向国际化扩展。其不仅反映在外交行政上,也体现在国家各种行政法规中有关国际事务的规定上。同

时,随着各国间国际关系的日益密切,各国行政法中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内容亦日渐增多,从而使大陆法系与英

美法系在行政法上呈现出日趋融合现象,其中尤以日本兼具两大法系特色最为突出。

(6)日趋重视对人民权益的保障。随着当今世界民主潮流的日益高涨,行政法亦日趋民主化,更加注重对人 民权益的保障。各国一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以便对人民的权益作事后的救济;另一方面亦

对各种行政程序进行改进,以维持行政职权行使的合法化,使人民权益在事前或事中能得有力保障。 由上可见,西方国家行政法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而更加完备,更趋民主。但 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受资本主义社会固有基本矛盾的局限,其行政法的发展很难突破资本主义经济垄断和政

治专权的樊篱,更难摆脱权力分立相互的束缚而达到完美的地步。

在英美国家,钓鱼执法又称作执法圈套,是无罪免责事由之

一,从法理上分析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 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能惩罚这种行为。这种 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去年

3 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女协查员带入“执法区”后,恼 羞成怒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将女协查员捅死。

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比较来看,二者有其相似的地

方,但更多是不同,因存在于刑事侦查领域,“诱惑侦查”也有着更 为严格的要求,一般说来是针对有犯罪意图的犯罪嫌疑人,并且 诱捕是的犯罪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 纯的引诱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违法,是不可取的,这种执法过 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单纯从这两个案件来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陷害的方式,将

没有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扣上了“非法运营”的帽子,严 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二、“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也可称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

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社会管理,依法行政 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依 法行政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形式合法,即行政机关的 管理活动应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实质合法,即管理活动符合法 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 下,经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 理权,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 体。据媒体报道,皆因举报黑车有奖,民间产生了类似于案例中

讲到的需要帮助的“拦车人”,俗称“钓钩”,每成功钩到一辆车,就 有相应的奖励,而这些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各有自己的 地盘,其与交通执法部分是互利共赢关系,但是这种说法被执法 部门予以否认。不管存在怎样的关系,“钓钩”不属于行政执法的 主体,其行为也就不是行政行为,作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 但是拔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行为需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才行。 其次,行政执法取证方式要合法。行政机关做出对他人不利

的决定,应当建立在相应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主 要事实不清,其所作的决定就构成违法,行政机关取得证据的方 式应当合法,用威逼、欺诈或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 据不能采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诱 惑和欺诈的方式当场采集证据,其取证方式是不合法的,也就是 说,这种证据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钓鱼式”执法不管是从行政执法主体还是从取证方式来看 都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钓鱼式”执法程序不正当

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一定

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为关键的是,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应

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符 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钓鱼式”执法往往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 和调查取证同时进行,在还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取 证,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此外,当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 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采取包括告 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方式,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

以“孙中界事件”为例,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罚是短时间内完成

的,没有对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只是以“非法运营”为由扣车罚 款,更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交通执法大队的暴力执法行 为无论如何也没有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钓鱼式”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采

取的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 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目的性 即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措施的采取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必要 性是指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该措施是给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 施;比例性就是行政权力采取的措施与其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 比例或相称。

我们进行如下分析,上海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钓鱼式”执 法的目的是打击黑车,减少非法运营黑车的数量,可是从实际效 果来看,因取证难,真正的黑车数量依旧很多,损害的是广大私家 车车主的利益,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目的。这种执法方式给人民造 成了损害,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上的,不仅仅是 给被钓的车主,更多的是对社会基本道德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显 而易见的,并且是难以消弭的。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运营的黑车

虽然有社会危害,但采用激进的“钓鱼式”执法方式是不可取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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