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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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月

前 言

住房保障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重要部署,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结合北京实际,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

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成就,科学把握“十二五”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统筹考虑北京人口资源环境因素,着眼于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本规划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推动北京向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迈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十一五”时期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状况

“十一五”时期是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五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使更多的市民切实享受到住房保障工作成果,对于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一五”时期,累计开工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48.5万套,其中廉租住房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2.9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6.7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6万套;其他首都功能核心区保护性改造、城乡结合部整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定向安臵住房14万套。建设收购规模完成原定计划目标3000万平方米的近1.5倍。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面积从2006年的115万平方米增加到2010年的12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套数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比重由2006年的5.8%提高到2010年的61.5%,增加了55.7个百分点。累计投放保障性住房用地3603公顷,占同期住宅供地的45.5%。到“十一五”期末,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1059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7倍,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9%。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解决了约4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十五”时期的2.5倍。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二、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首都实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统筹考虑首都实际,全面总结“十五”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先后印发或修订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管理办法,出台了近100个住房保障配套政策文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体系。

一是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动态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收入标准从“十一五”期初的人均月收入580元调整至“十一五”期末的960元。2007年底实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保尽保”,2010年底实现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保尽保”。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方式,“暗补”变“明补”,明确补贴数额,加强和规范廉租家庭后期退出管理。

二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科学确定住房、收入、资产标准。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户型面积60平方米左右。明确了再上市交易年限,并采取提高补交土地收益比例、政府优先回购等政策措施,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

三是建立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2008年本市推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供应对象主要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既具有商品房属性,又具有保障属性,对于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有效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2009年本市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合理衔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转变住房保障供应方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并有利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城乡结合部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设筹集定向安臵住房房源,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三、统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实施体系 “十一五”时期,在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紧紧围绕“建设、审核、分配、管理”四个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政策制定、建设计划、土地供应、建设过程等“十公开”,打造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建设管理。落实“四个优先”措施。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在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区域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安排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手续,完善绿色审批机制。严把“五道关”。规划设计上,组建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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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评审委员会,编制规划设计指导图集,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工程建设上,鼓励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方式,优选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大型骨干企业作为建设主体;建材使用上,大力推广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材,组织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程质量上,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网格管理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推行工地开放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实现市政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交用。

二是创新审核机制。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严格资格准入,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即街道初审,将原来全市一个窗口受理申请调整为全市314个街道(乡镇)全部开设资格审核窗口,区县复核,市级备案;分别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区县进行两次公示。同时建立了日常审核和定期复核联合审查机制,通过保障性住房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与房屋交易、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车管、社保、地税等系统数据的信息比对机制,提高审核准确性;对已入住廉租家庭和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进行定期复核。截至“十一五”期末,共计审核备案家庭23.06万户。

三是推进分配公开。建立了“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房源分配制度,严格实行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摇号过程、摇号结果“六公开”。摇号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摇号结果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对社会公示。“十一五”期间累计公开摇号107次,全部做到阳光透明。

四是规范后期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入住后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出租、出借、闲臵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模式,试行业主入住前成立业主大会,组织开展物业承接查验试点,推行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四、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工作体制,构建市区街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成立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全面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土地供应、规划布局、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区县政府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街道(乡镇)成立住房保障科,切实承担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资格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工程,与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约谈和考核问责。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有机融入到住房保障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全面梳理工作流程,认真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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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网络。初步形成内外监督、多方联动、上下协同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有力保证了住房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五”时期本市住房保障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做好“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本市已进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的新阶段,住房保障事业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机遇:

一是住房保障被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将住房保障明确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考核并实行问责。国家加快基本住房保障法的立法步伐,也将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是政府住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时期,随着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逐步完善,今后国家对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同时随着本市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公共服务支出有望进一步增加,住房保障财政投入将进一步加大。

三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十二五”时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性调整的总体思路,本市将加快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特别是通过重大产业在市域空间范围内的优化布局和优质公共服务设施的转移,中心城以外地区居住和就业的吸引力将明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建设模式、运营管理等发展空间将一步增大。

同时,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正处于调整转型的关键时期,发展过程中也将面临着一些重大挑战:首先,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与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性住房供应压力较大。其次,本市的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再次,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基础性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北京精神,着眼于建立符合首都实际的基本住房制度,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着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着力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转变;着力完善建设、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各项制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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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完善支持和保障机制,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多种方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

---因地制宜、持续发展

坚持从首都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方式、范围等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设计,确保具有发展上的可持续性。

---以人为本、精细管理

充分考虑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现实需要,兼顾住房保障对象在就业、收入、年龄、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不同,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为保障对象提供更多住房选择,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差异化的需求。

三、发展目标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时期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其中公开配租配售50万套,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棚户区改造等定向安臵住房50万套。发放租金补贴家庭10万户。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70万套。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时期供应数量占到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60%以上。建设多元化的住房租赁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引导市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工程,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大农村抗震节能房屋改造建设力度,多措并举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全程引入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完成100万套建设收购任务

(一)加强供应计划管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性,土地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单独列出,供地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地指标分别列明。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十二五”时期,本市安排住宅供地的50%以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创新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的划拨、出让、协议租赁等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成本。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净地”供应,确保供应前完成征地、拆迁及地上物清理工作,具备当年供地、当年开工条件。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定向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信贷资金和房屋征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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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规划布局引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统筹中心城、新城协调发展,兼顾城市发展现状,同中心城功能调整优化相结合,进一步在新城,尤其是重点新城、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等地区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与产业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轨道交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在空间和时序上的协调。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住房的混合布局,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商品住宅用地原则上均需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在轨道交通沿线等周边区域的住宅用地配建比例还应适当提高。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机制,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优选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提高内部空间使用效率,提高居住舒适度,努力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的整体品质。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青年群体等不同承租群体的使用要求,提供相应完善的配套设施,加强住宅公共空间设计,满足不同群体居住和生活需要。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编制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资本金比例等方面调整政府财政投入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依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发挥财政资金投入放大效应,破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融资瓶颈。

积极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利用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高品质保障性住房

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实施专项监督,深化网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行住房保障终身责任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建筑上设臵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落实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抽样检测工作机制、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在总结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落实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红线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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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原则,及时安排红线外市政配套设施资金,落实各市政专业公司责任,确保配套设施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要求,实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积极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推行住宅产业化,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化设计,将保障性住房产业化逐步推进为常态化。大力推广使用绿色、环保、节能建材,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整体水平和品质。2012年以后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民用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

二、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坚持多主体建设,多方式筹集房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和规模

多主体建设。除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外,产业园区应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园区内企业职工出租,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鼓励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多方式筹集房源。除新建方式外,可从市场上收购或长期租赁部分位臵、价格、户型适中的保障性住房或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市区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用,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使之成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运营管理的主力军。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是统一计划管理。各类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二是规范建设标准。统一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标准,并根据青年、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设计单身宿舍、青年公寓和老年公寓等多样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加强审核分配。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体系和“公开摇号、顺序选房”分配模式,组织审核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四是严格后期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及租赁合同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租金制定机制和租金补贴机制,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和分配制度,科学有效配臵住房保障资源

(一)完善资格审核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建立与房屋交易、权属、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车管、社保、地税、金融等数据系统联网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全面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二)完善房源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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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数量、成员年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不同类型房源的分配规则和顺序,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引导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出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政策,优先配售给老龄、重残、大病、家庭成员多、轮候时间长的申请家庭。

(三)完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首都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轮候人群数量、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以及住房价格等因素,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一)健全后期管理机构,完善后期监管机制

健全市区街三级政府部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工作责任。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运营及监督管理事务。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协助做好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政府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借、闲臵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退出机制。

(二)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加强维护管理,使保障性住房和公用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完善社区工作管理机制,协商开展社区管理活动,及时协调解决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共同营造互助友爱、和睦相处的社区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机制

完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制度,进一步发挥保障性住房社会公共保障功效,遏制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投资投机行为。

五、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一)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棚户区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全面改造、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落实区县政府棚户区改造责任,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全面完成门头沟采空区、丰台南苑镇、通州老城区三片和丰台长辛店等新增五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二)加大旧城人口疏解安臵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力度,全面提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水平

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工作,研究建立补偿机制,实现旧城区疏解人口与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同步转移。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要求,精心组织首都功能核心区房屋保护性修缮工作,加强专家指导和监督,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保护性修缮的水准和品位。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旧城保护工作,明确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途径和参与规则。

(三)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体住房安全 建立市、区、镇、村四级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抗震安居工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房屋抗震加固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验收、统计工作。依据对全市保留村庄的农宅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确定全市农宅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方案,推动实现在2020年前全市既有农宅基本具备抗震措施的目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

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供应思路,加强住房制度总体设计,加快建立符合首都实际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积极推进本市住房保障立法工作,推动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进程,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本市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及保障水平;规定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臵及其职责权限;明确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专项预算;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等,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做好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结合土地资源和存量资源的系统梳理,在年度计划中明确新建、改建、收购及长期租赁等各种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及数量;确定投融资方案,落实财政投入资金,实现新建住房、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等同步配套投入;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及建设实施计划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签订区县及相关部门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确保计划落实。

三、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

开展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分配、管理全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住房保障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精细化。采取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随时调查、掌握本市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等数据,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加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建立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

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评价考核体系,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住房保障管理职责分工和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查考核,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机制,完善奖惩机制。各级政府需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住房保障政策和实施成果的宣传

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倡导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理念,稳定社会预期。在建立完善基本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充分依靠、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凝聚共识,完善制度,共同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ev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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