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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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170号 (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及所属网点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行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本行所属支行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

定。本行财务会计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所属支行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现金调拨工作,设立专职的管库人员、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负责现金押运工作。

第六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和接送款网点,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现金业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四)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五)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八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九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

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箱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一条 自助设备配款、装款坚持双人经办,并在监控录像下操作,录像资料的保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加强自助设备存取款机的管理,杜绝假币从自助设备存入或付出。

第十二条 所属支行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三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五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本行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封面注明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本行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主出纳及柜员的款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它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本行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分管行长和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交本行分管行长妥善保管。所属支行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分别交本行财

务会计部和安全保卫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三)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本行行长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启封,并登记签章。

(四)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本行分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分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五)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总行,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总行报告,由总行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六)仅设一名出纳员的所属支行,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所属支行会计主管人员每周至少查库一次;支行行长每月至少查库一次,每季实行“3+1”查库制度;总行行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或财务会计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对本行及所属支行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盘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

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是否执行,总行金库是否按要求实行武装值守。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五)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六)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实行武装摆,由专职提解、押运人员护送各营业网点不得私自前往领取。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它物品。运送时,提解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提解和押运人员都必须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支行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行和调出行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行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行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本行行长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数据,本行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设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本行所属支行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行行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发行机构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ATM机钥匙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

核对,由监交人员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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