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
更新时间:2024-06-06 16: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
一、防止触电措施
重点要求:
在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和电力线路上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严禁无票作业。工作地点四周应设围栏,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必须在工作票面上填写清楚。在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带电的10KV和35KV线路杆塔横担上、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刀闸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配网工作,要做好防止用户从低压侧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应制订双电源管理制度,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双投开关或双投刀闸。配电线路施工,必须考虑其上方交叉线路是否需要停电。设备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和合地工用具。用具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现场工作人员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进行定期培训。
1.1 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进行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时,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设置网状围栏,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明显隔开。围栏上每侧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防止走错工作地点,误登带电设备。邻近带电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1.2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设置围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熟悉设备情况。对工作地点邻近带电设备必须在工作票面上填写清楚,并对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
1.4 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之前,任何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工作现场,不得进入遮拦内和触及设备。在办理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地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1.5 工作班到工作现场后,应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向工作班成员宣讲工作票内容,使参加工作的每个成员都知道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停电范围、邻近带电部分,交待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所有工作人员明白后,方可开始工作。迟到人员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其详细交待以上各项内容和安全措施。
1.6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人员在攀登设备构架前,首先应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开始。因故离开工作现场返回工作地点时,必须重新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准继续工作,以防走错间隔,误入其他带电间隔。
1.7 在带电杆塔上刷油漆、除鸟窝、除风筝、紧杆塔螺丝、检查架空地线、查看金具、检查瓷瓶等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应保证不小于:10kv及以下距离0.7米;35kv距离1米;110kv距离1.5米;220kv 距离3 米;500kv 距离5米。不能通过作业人员低头、弯腰、蹲姿、坐姿等方式来满足安全距离。如工作需要又不能保证上述安全距离时,应按带电作业进行,工作人员应具备带电作业资格。当地电位带电作业时的安全距离还不能保证时,应将带电设备停电,验明无电
压,装设接地线后,方可进行工作。
1.8 油漆工、土建工等非电气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线路杆塔和变电站(升压站)构架上进行不停电工作时,必须要填用第二种工作票,且工作范围严禁超越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具体要求应详细填入工作票内。发电厂、变电站、线路工区应指派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明确工作票由监护人收执。工作前,监护人应向工作班全体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9 严禁在带电的10kv和35kv线路杆塔横担上、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刀闸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以防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确保安全距离而触电。
1.10 当与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要求时,必须装设遮栏或网门并锁好,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
1.11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时,应在试验现场装设遮瘭,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派人看守。其它非试验人员不得靠近,试验人员应离开被试设备,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不得触及试验的高压引线。在试验的同时不得进行其它检修、维护等工作。当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两端都要派人看守。
1.12 对由于高压试验而拆开的设备引线,必须用结实的绳子拴牢,防止触及邻近带电设备而造成触电。
1.13 在发电厂厂用电室和变电站高压室内进行停电清扫母线工作时,应先将备用电源、联络线电源、多回路电源等一侧带电的或有可能来电的间隔停电。如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则必须将一侧带电的间隔上锁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将停电的母线三相适中接地后方允许开始工作。
1.14 事故按钮应装设防备尘防雨装置,并要定期检查。不准采用按住事故按钮代替规定的设备停电措施。
1.15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的工作,必须按工作票上所列工作项目进行。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如确实需要利用停电机会一并处理设备缺陷,增加工作项目和内容,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新增工作任务后,方准开始进行新增项目的工作。若工作需要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则必须将原工作票作废,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6 严禁采用口头打招呼或口头转告等方式代替工作票及其工作许可手续。
1.17 工作人员工作完毕撤离工作现场后,如又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必须请示工作负责人,当工作负责人尚未各工作许可人输工作终结手续,安全措施尚未变动,尚未到计划完工时间时,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处理。如已办终结手续,则需工作许可人根据情况同意继续工作,并重新办理工作许可乒方可进行。
1.18 变电值班人员必须在检修人员全部撒离工作现场,输工作结束后,方能向高度值班员汇报,申请拆除接地线,地线拆除后,检修人员、运行人员不得再接触电气设备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造成伤亡事故。
1.19 电气设备送电前,值班人员必须到现场详细检查设备上是否有人工作或其他异常情况。送电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汇报,查明原因方可送电。
1.20 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1.21 变电运行人员在电气设备停电后进行清扫等维护工作时,必须填用《变电站运行人员参与设备维护工作单》并确认设备已停电,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2 在变电站、发电厂的户外开关站,户内高压室、厂用电室等高压带电场所进行部分停电的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不宜使用金属材料(如铝合金)制成的梯子,应使用木质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梯子。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23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方,方可进行工作。
1.24 在与运行的架空线路有较长路段平行敷设的停电架空线路上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在工作地段加装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工作。接地线的装拆程序必须正确,以防感应电压伤害。
1.25 在平行线路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等杆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塔编号、标帜、色标,发给工作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明确那一条线路是停电线路,验明线路确保无压,挂上接地线后防方可开始登杆塔工作。攀登杆塔和在杆塔上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对有触电危险或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进行的工作,还应设专责监护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1.26 在组立杆塔、架线等重要集体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附近有带电线路时,应严密组织,勘测绘图,查看有无触电危险。组立杆塔时尽可能与设备运行维护部门联系停电施工,确保无法停电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止触电措施,派专人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1.27 带电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较复杂的带电作业还应事先查看现场,制订带电作业方案。带电作业过程,必须加强监护,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1.28 各供电企业应制订双电源管理制度。双电源用户必须要装设双投开关或投刀闸。
1.29 在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检修工作,必须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隔离刀闸或跌落式保险,然后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和配变低压侧刀闸的线路侧三相短路接地。防止用户乱接线或使用没有双投刀闸闭锁上网的小型自备发电机从低压侧反送电,危及配网作业人身安全。所有低压用户,均应视为可以反缩送电的电源,必须采取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
1.30 配电线路分支停电检修由工作负责人到 现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的倒闸操作(如停松电、验电、装拆接地线及挂标示牌等),必须填写操作票,并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操作跌落式开关及刀闸时,必须使用实验及格的绝缘杆并带绝缘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摘、挂跌落式开关的绝缘管。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1.31 在电力先线路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将线路停电,经验电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及有可能倒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上挂接地线。
1.32 配电线路施工,必须考虑其上方交叉线路是否需要停电。应把动态的导线大幅弹器考虑在内,不能只作静态的测量。如果动态不可靠,则必须将上方线路停电,以防发生群伤亡事故。
1.33 配电线路施工,必须防止与其下方交叉的380V/220V线路作拉锯式磨刮后配电线路带电而导致群伤亡事故。
1.34 基建施工中需要运行线路停电配合者,必须由运行线路的管理部门负责向调度办理停电、工作间断、恢复工送电等手续,运行线路管理部门必须到现场核实情况后向调度申请或报告,以防工作人员触电。
1.35 农网低压网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认真检查旧线路是否已经拆离,防止新旧线路混接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1.36 验电时,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并经两部或本省两厅局鉴定且定期试验合格的专用验电器。生产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鉴定的高压验电器和卡灯验电器进行验电。
1.37 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应可靠牢固,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拆接地线时的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1.38 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电缆走动时,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移动电缆接线盒应停电进行;如必须带电移动,应先详细了解该电缆的历史记录,由
敷设电缆有经验的人员,在专人统一指挥下平正移动,防止绝缘损坏爆炸伤人。
1.39 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在挖出的土堆起的斜坡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杂物。
1.40 锯电缆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打铁钎时,应做好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1.41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等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1.42 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场所应安装漏电保安器。如生产现场的检修电源、绝缘等级为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等。
1.43 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的临时电源,应使用装设有漏电保安器的放线盘。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宜采用绝缘等级为Ⅱ类的双重绝缘工具。
1.44 严禁不使用插头而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得电源。 1.45 生产现场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机械),特别是检修现场临时安装使用的砂轮机、电钻、电风扇等,其电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1.46 380v/220v用电设备,若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方式,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
1.47 380v/220v动力、照明配电箱中提供给设备保护接地用的连接点必须确实可靠接地,禁止处于无接地的悬浮状态,以防引发人身触电。
1.48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窗口内进行焊接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49 生产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其高、低压侧接线柱必须装设护罩,以防工作中误触碰。不停电更换焊条,必须戴焊工手套进行。
1.50 在潮湿或水面上等恶劣环境下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采取防止触电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1.51 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进行定期培训。发生意外触电后,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必须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应特别强调: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必须要不间断地坚持连续采用
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任何拖延和不正确操作都会导致伤员病情加重或死亡。
二、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重点要求:
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履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并扎紧系好下颚带。离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架等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带有后背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在杆塔、构架上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背绳的保护。安全带等登高安全工具应作全数定期试验。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检查后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1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应视作高处作业。 2.2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房除外),必须带安全帽,并扎紧系好下颚带。没有下颚带的安全帽不允许使用。
2.3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固、可靠、完整。上下杆时,应有具体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以防登高过程中坠时失去保护。
2.4 攀登杆塔脚钉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固。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先系在主杆上。
2.5 凡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后必须立即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扣好。
2.6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当使用3米以上长绳时,应加装缓冲器。
2.7 在杆塔或变电设备的构架等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带有后背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在杆塔、构架上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后背绳的保护。
2.8 在变电站、升压站设备上进行检修、装设接地线、清扫等工作,上下构架应使用工作梯,并有人扶持。禁止依靠不受力、不牢固的瓷柱等设备作为梯子支持物,防止瓷柱断裂及梯子倒伤人。
2.9 脚扣、升降板、梯子等登高工具应按《安规》规定的试验项目每半年试验一次,外表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试验、检查记录。凡试验、检查不合格的登高工具,应立即报废,严禁留作备用或降低要求使用。
2.10 安全带应全数作定期试验。外表检查每月一次。静负荷试验按2205N(25kg)拉力拉5分钟,每半年一次。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检查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淘汰。安全带使用期限按《国标》规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2.11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进行,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和缩短高处作业时间。
2.12 高处作业应先搭建合格的脚手架或采取其他防止坠落措施。在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和斜道两边、斜道转弯处,应设置1.05米高的栏杆,其下部内侧加设0.18米高的防护板,以防坠物伤人。
2.13 搭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无腐朽、无折裂、无枯节的坚韧木、竹杆或金属管。使用钢管搭建脚手架时,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2.14 脚手架踏板厚度不能小于5厘米并满铺在脚手架上,不应有空隙和
探头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两头要绑扎。脚手架相互间连接要牢固,脚手架板跨度间应无接头。脚手架应能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最大重量,一般不应超过270kg∕㎡。
2.15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建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
2.16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状况,如发现缺陷须立即修好。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17 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结构。禁止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石棉瓦屋结构上进行作业。
2.18 脚手架接近带电设备时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禁止使用金属线,以防触电和感电下坠。
2.19 在高处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以防落物伤人。传递工具应使用工具袋。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置围栏和遮拦,并悬挂警告牌,不准人员通行和逗留。
2.20 在高空作业或在高空平台行走时,要思想集中,认真观察行进路线有无障碍、孔洞等不安全因素。
2.21 生产场所的井、沟、坑、孔、洞,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施工中的预留孔和检修中需打开的孔洞,应加装可靠的临时盖板,未加盖板前必须设置临时围栏,悬挂标示牌等。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防止工作人员误踏孔洞,发生坠落事故。
2.22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充足。特别危险的地方、区域尤应加强照明。
2.23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口应用坚实的竹、木或围栏与正常的通道相隔离,并悬挂警告牌,防止误打开电梯间大门,踏空坠落。
2.24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使用前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电梯得安去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2.25 在施工中安装平台时,应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在固定平台安装梯子时,必须同时安装好防护栏杆。楼梯踏板应选用花纹板。直钢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按《国标》规定装设护笼。
2.26 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分层悬挂安全网,无法安装安全网处,必须拉设安全防护绳,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特别做好设置安全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钢构架不断往上安装,必须同时完善每层梯子、平台、步道、栏杆等设施。
2.27 进入锅炉炉膛内检修,应首先查看上部受热面是否有可能掉焦,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2.28 对设备和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必须事先制订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中要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三、防止误操作措施 重点要求: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禁止将未安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验收不合格的新设备投入运行。事故处理时可不用操作票,但仍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度。事故抢修时可不用工作票,但仍须先做好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履行许可手续。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值长(站长)监护。就地操作箱操作的隔离刀闸应改为远方电动操作,每把隔离刀闸应设置独立分电源。倒闸操作中禁止跳项、倒项、添项和漏项。设备由检修状态转冷备用状态,应单独作为一个操作任务填写操作票。装拆接地线、拉合接地刀均应在运行日志和登记薄上明确记录。生产现场的设备均应有清晰醒目的名称、编号。开关柜前柜后应标出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小车式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应填用操作票,拉出和推入开关前,应先检查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3.1 高压电气设备应装设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解锁钥匙应由变电站站长、发电厂电气值班长妥善保管,按班交接。操作中如打不开锁时,应再次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是否正确。不准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必须解除闭锁才能操作时,操作人应会同站长(值班长)在现场确认没有误操作可能,经当值调度员或值长同意后执行。
3.2 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因故退出运行时,应经本单位生产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临时措施,如加挂临时机械锁等。
3.3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厂、变电站,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必须严格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禁止将未安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验收不合格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3.4 事故处理时可以不填用操作票,但仅限于为迅速处理事故,不使事故扩大而进行的紧急操作,如切除故障点、倒换运行设备、人身触电时断开电源等。操作时,仍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度。
3.5 事故抢修时可以不填用工作票,但仅限于涉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不容拖延的紧急处理工作。如事故发生时,工作票签发人不在生产现场又必须立即紧急处理等。开始抢修前,仍须要得到当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许可,且工作前做好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6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操作,应由操作人正确填写操作票,经监护人、值班负责人审核无误,并在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正确后方能由两人同时进行操作。
3.7 操作时应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当其中一人因故离开操作现场时,应停止操作,禁止单人倒闸操作。禁止监护人、操作人同时分别操作。禁止监护人放弃监护职责自己去进行操作,以防止监护人操作时失去监护,发生事故。
3.8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如倒母线、倒主变等(项目由各单位制订),应由熟悉的值班员操作,值长(站长)作监护。
3.9 操作中必须按操作票所列顺序依次进行操作。禁止跳项、倒项、添项和漏项操作,禁止干与操作任务无关的工作。
3.10 进行每一项操作后,操作人应在监护人监护下及时检查操作是否良好,当确认操作无误,监护人应立即在该操作项目左侧打“√”,以保证按操作票所列项目依次进行操作。严禁在尚未操作完的项目上打“√”和全部项目操作完毕一起打“√”。
3.11 进行拉开或合上刀闸的操作项目前必须有检查相应开关确在断开位置的检查性操作项目,并由监护人和操作人共同认真检查确认。当开关在合闸位置时,严禁拉开或合上刀闸。
3.12 在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的操作项目之前,必须有验明设备确无电压的操作项目。严禁不经验明确无电压就盲目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3.13 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工作任务装设和拆除接地线、合上和拉开接地刀闸,均应在运行日志和《接地线》(接地刀)操作登记薄》上明确纪录。恢复送电前,应首先检查运行日志和登记薄中的工作任务已全部拉开。
3.14 设备由检修状态转冷备用状态,应单独作为一个操作任务填写操作票。将接地线、接地刀闸、短路线等安全措施拆除转为冷备用状态后,再根据需要进行由冷备用转热备用或由冷备用转运行状态的操作。
3.15 严禁在操作中不验电,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触及电气设备,以防在操作中发生触电事故。
3.16 生产现场的设备均应有清晰醒目的名称、编号。设备变动后应立即修改名称、编号,新建扩建设备投产前,必须完善设备名称、编号。
3.17 发电厂、变电站户内高压设备,如开关、刀闸、PT等间隔,应在柜前柜后醒目位置明显标出设备的名称和编号,且前后保持一致。防止工作中走错间隔,触及带电设备。
3.18 电压等级为10KV、6KV、3KV的小车式开关停送电操作,不能当作“单一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在拉出开关和推入开关之前,必须先核对设备的名称、编号、位置,检查开关确在分闸位置。检查内容和核对设备的项目应填入操作票中。
3.19 部分单位对10KV、6KV、3KV的小车式开关的停送电操作,采用预先印制操作票方式,其操作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并经本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预先印制的操作票原则上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定型的操作频繁的小车开关的停送电操作。不允许在此票上增减项目,另作他用。超出此范围的其他操作,仍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
3.20 为防止隔离刀闸支持瓷瓶断裂造成人身事故,在就地操作箱操作的隔离刀闸应改为远方电动操作。每把隔离刀闸应设置独立分电源。
四、防止灼烫伤、窒息措施 重点要求:
工作时必须穿棉质工作服。运行中对部分热力设备检修时,必须从水、汽、风、油、煤、烟、气、电等各方面可靠隔绝,悬挂警告牌,执行上锁制度。高、低压加热器检修前,应先将汽侧水侧旁路侧阀门严密关闭,打开疏水门、排气门,确证压力到零方可开始工作。当松开加热器、给水泵法兰螺丝时应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免残压水汽冲出伤人。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禁止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内,必须先通风15分钟。扑灭电缆火灾时,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以防吸入有毒气体中毒和窒息。
4.1 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凡接触明火、炉渣、易燃、易爆、带电设备、高温作业的工作,工作人员还必须要穿着纯棉工作服,不准穿着尼龙、化纤、棉化纤混纺的工作服,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时加重烧伤程度。
4.2 焊工应穿着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束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4.3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4.4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烫伤、触电、爆炸、火灾等的安全措施。焊工离开现场前,必须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开。
4.5 焊接或割切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和可能残存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时,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焊接或割切。
4.6 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禁止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 4.7 在容器和封闭的发电机内进行涂漆、包扎绝缘、衬胶等工作时,除工作人员进出口外,至少应打开一处断面足够的通风口,并应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灭火器、干砂等消防器材,严禁明火。
4.8 进入容器、沟道内进行进修工作,必须采取防止蒸汽或疏水在检修期间排入工作地点的可靠措施。
4.9 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4.10 在锅炉升炉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
4.11 冲洗水位计和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必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或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4.12 锅炉吹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期间,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
4.13 运行中需要对热力设备部分解列,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在工作票安全措施栏上注明把检修设备从水、汽、风、油、煤、烟、气、电等各方面运行设备或系统中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悬挂警告牌,并要求上锁。
4.14 热交换器检修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隔离,所有被隔离的阀门应上锁,并悬挂警告牌。
4.15 运行人员只有在确证热交换器的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打开,且全行程打开;疏水口、排气口已没有水汽排出;热交换器的水侧、汽侧压力已到零时,才能办理热交换器检修工作许可手续。
4.16 检修人员只有在确证热交换器的疏水门、排气门已全部打开,蒸汽和热水已全部放尽,检查现场情况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开始工作。当松开法兰螺丝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免残压水汽冲出伤人。
4.17 在给水泵解体检修拆御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闭,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残余存水,防止拆御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4.18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内,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用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防止SF6气体泄漏,造成工作人员缺氧窒息。
4.19 在SF6配电装置室内,不准在SF6设备的防爆膜附近停留。进入SF6
配电装置
低位区或电缆沟进行工作时,应先检测空气中含氧量不低于18%和SF6气体含量不超过规定值。工作中如闻到刺激性或不舒服的气味,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跑到有新鲜空气的环境中。
4.20 发电厂和变电站控制室内应配有正压式防毒面具。扑灭电缆火灾时,
应使用正压式防毒面具,以防灭火人员吸入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窒息。
五、防止机械伤害措施 重点要求:
机械的转动部分,应装有护盖、防护罩或防护围栏。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进行校正皮带等维护工作。严禁未办理工作票、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到输煤运行设备上进行维修工作。锅炉打焦、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工作人员应斜着使用工具,以防被铁钎打伤。禁止在皮带上和其他设备上站立、行走、跨越、爬过或传递工具。启动皮带前,应先按“皮带启动”警告电铃不小于30秒。
5.1 机械的转动部分,如轴端、齿轮、靠背轮、砂轮机,冲、剪、压、切设备的旋转传动部分,必须装有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以防运行触及转动部分,绞卷手指和衣服。
5.2 皮带的头、尾部滚筒应有牢固、可靠的围栏及护罩。当场地狭窄、输煤设备之间距离较近时,应加装防护(网),防止运行人员触及转动设备。
5.3 禁止在运行中的输煤皮带上进行校正皮带等维护工作,禁止值班人员在运行中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和清理落煤。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或拣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有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的安全措施。
5.4 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5.5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
5.6 锅炉打焦、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工作人员应斜着使用工具,以防被铁钎打伤。
5.7 严禁未办理工作票、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到输煤运行设备上进行维修工作,严禁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输煤设备检修工作。严禁在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地点和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启动输煤设备。
5.8 输煤设备、转动机械等检修必须要切断电源,采取防止转动、移动的可靠措施。检修后进行开停试运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
5.9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设备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
5.10 设备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工作。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11 转动机械检修后试运行启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5.12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一律禁止在皮带上和输煤系统其他设备上站立、行走、跨越、爬过或传递各种工具。如需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5.13 应采用“皮带机拉线开关”代替皮带机“事故停机按钮”。值班人员在启动输煤皮带前,应先按“皮带启动”警告电铃,且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秒。
六、防止起重伤害措施 重点要求:
起重工应经特殊工种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起重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作业,吊车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
6.1 起重工作人员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工种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起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起重搬运方案和起重安全措施。起重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6.2 起重机械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煞车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6.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计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6.4 起重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手势进行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方,防止被吊物件坠落伤人。
6.5 严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用卷扬机起吊时,钢丝绳内外侧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不准用手拉钢丝绳。
6.6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征得该线路的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路临时停电或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
6.7 在架空线路两旁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吊车的臂架、吊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和高空作业车变幅杆升降时与带电线路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电压等级 小于10kV 35kV至10kV 220kV 500kV 110kV 最小安全距离 1.5米 2米 4米 6米 8米 6.8 吊物必须绑牢,起重机械与吊物重心应找正,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当吊物离地面0.15米左右时,应暂停升高,查看变幅、支腿等各部有无异常现象,然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升高。高空作业车升高时要与登高作业人员密切配合,升降平稳缓慢,确保人身安全。
6.9 起重设备在发电厂、变电所内作业时不准驶入电缆沟和在盖板上撑支腿。
七、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重点要求:
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可靠。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禁止将适用于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御水泥杆时,不得将数根水泥杆同时滚向御杆的车厢侧。严禁在溜放的杆子前方站人。
7.1 钻床、金属切削机床等加工件的固定夹具应完好,防夹具脱落装置应可靠。
7.2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7.3 生产现场使用的手提式高速砂轮机,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操作。使
用前应先检查磨具是否匹配,禁止将适用于低转速的砂轮片用于高速砂轮机上。禁止自制夹具套用其他砂轮片或磨具,防止砂轮片破碎伤人。
7.4 卸水泥杆时,除打好掩木防止车身倾斜、杆子滚动伤人以外,还应加拦绳固定好,不得将数根水泥杆同时滚向卸杆的车厢侧,应松一根放一杆。
7.5 在卸杆时应利用跳板或圆木组成斜道,向下滚动时应用大绳溜放,缓缓滚下,严禁在溜放的杆子前方站人。
八、防止倒杆塔措施 重点要求: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放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加设临时拉线加固,转角杆要有内角拉线,以保证电杆的稳定。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在卸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
8.1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成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拨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杆架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上杆。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再行上杆。
8.2 立杆用的工器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要进行认真检查,起吊前先进行冲击试验,检查各部分是否安全可靠。
8.3 凡进行放、撤线和紧线工作,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放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线加固,转角杆要有内角拉线,以保证电杆的稳定。
8.4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8.5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地线的做法松线,防止倒杆事故发生。
九、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措施 重点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内容。定期进行锅炉安全门、压力容器安全门等重要部件的校验、排汽试验。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9.1 锅炉压力容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完成检验大纲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内容。锅炉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次大修进行内部检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每年一次外部检验和每3至6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执行。
9.2 锅炉超水压试验应按规定坚持每两次大修期间(6至8年)进行一次。 9.3 安全门应定期进行排汽试验。锅炉安全门排汽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门电气回路试验应每月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9.4 应加强炉外管道和主蒸汽管道、再热汽管道的金属监督,监督的部位和项目必须齐全,其中包括高温管道的金相、挪、蠕变、弯头椭圆度、支吊架等,发现超标缺陷应及时处理。
9.5 除氧器、热交换器以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门的总排汽量,应能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的要求。自动调压装置、报警装置应能正常投入运行。
9.6 储存乙炔、氧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时,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50个气瓶以上时,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9.7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吸姻,不准堆置可燃物,不准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仓库内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采用防爆照明,通风良好。
9.8 不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瓶储存于同一个仓库。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
9.9 严禁使用氧气瓶对容器进行任何充压、试压工作。
9.10 氧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及格者不准使用。在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9.11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乙炔气瓶应涂白色,氮气瓶应涂黑色,二氧化碳瓶应涂铝白色。气瓶在保管和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防止涂色层脱落造成误冲气。
9.12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放置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可靠固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十、防止车辆伤害措施 重点要求:
在发电厂、电力局(变电站)内职工上下班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标划出人行横道斑马线,设置减速栏。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雨中行车、下坡行驶和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应履行许可手续。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驾驶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厂内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两名专职司机驾驶。
10.1 发电厂、电力局(变电站)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应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就餐时间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与主干道衔接处标划出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必要时设置减速栏,实行强制性减速。
10.2 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
10.3 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0.4 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10.5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0.6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
内时,机动车应停止行驶。
10.7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10.8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如长途运输、大雨、大雾、雷电、山路、窄路、险路等,单位调度员、安全员应讲明各种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10.9 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0.10 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0.11 超车时,应按规定进行,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人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0.12 长途运输(大车350公里,小车500公里)时,必须安排两名专职司机驾驶。
10.13 行驶中不准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传呼机信息。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0.1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如大型货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附载押运装卸人员进行短途运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才允许在车厢内乘载1至5人: (1)所运单件物体重量在一吨以下; (2)物件高度不超过1。5米;
(3)占据车厢面积不大于三分之二;
(4)物体绑扎牢固可靠,行驶中不会产生松脱移位; (5)货车车厢坚固,栏板高度不低于1米;
(6)货车上留有押运装卸人员站立的足够安全的位置。
10.15 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10.16 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0.17 厂局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每两年一次复审。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翻斗车、铲车、自卸车、吊重汽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载人(包括操作室)。
10.19 生产现场使用的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因工作需要装运重量轻而体积大的特殊物件遮挡驾驶员正常视线时,应预先制订保证安全的特殊运输
方案和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采用慢速(时速不大于5公里)倒车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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