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态功能区划简本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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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

(简写本)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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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坚卫 副省长 副组长:夏贤忍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家志 省环保局长 成 员:熊茂浩 省计委副主任 周顺民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感山 省水利厅副厅长 余胜伟 省农业厅副厅长 詹世良 省建设厅副厅长 林志慧 省交通厅副厅长 阎新民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天汉 省旅游局副局长 张和坤 省林业局副局长 刘晓鸣 省环保局副局长

湖北省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刘晓鸣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自然处 处长:李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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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承担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技术协作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 技术负责人:方 芳 沈渭寿

技术组成员:望志方 燕守广 张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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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湖北省环保局在全省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于2004年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编。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环保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等8个部门召开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审稿)》部门论证会,会后依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详细修改,于2005年编制完成《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报批稿)》。此后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修改和审定,完成了《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全部修编工作。

生态功能区划,是在系统研究区域生态因子及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功能的空间分异规律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区划原则、方法和指标体系,进行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为生态系统资源信息的配置提供一个地理空间上的框架。

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生态系统学理论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保障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确保生态功能发挥的稳定性、生态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生物资源保护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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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是: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特征;2、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分布特点及生态环境敏感区;3、明确各功能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4、整合全省资源,评价不同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明确各功能区发展方向,指导分区发展。

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是: 1、发生学原则:根据地貌单元、流域水系、生态系统的发生、发育、发展规律,突出主导因子,兼顾相关因素;2、相似性原则:根据区划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不同区划单位的区划指标具有相对一致性,包括地貌类型相似、生态系统相似、自然资源和发展潜力相似性,存在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的相似性;3、区域共轭性原则:所划分的生态功能区域在空间上是完整的自然区域,除了考虑自然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外,同时考虑行政区的完整性。4、突出主导功能、兼顾其它功能的原则:突出一个区划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或生态过程。

《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完成与实施将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资源合理利用和工农业生产布局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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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d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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