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核心-刘光溪

更新时间:2023-11-13 02: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核心

—“互补性竞争”

一、区城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及其关系的涵义 本文所讲的“区域集团”,不同于国际政治格局及其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政治联盟(15国集团、77国集团)、军事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及防务联盟(美澳新、美日韩防务条约),它主要是指一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以联合自强和经贸利益为根本,通过优惠贸易安排(PTA)①、自由贸易区(FTA)、关税同盟(cu)、共同市场、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六种不同的方式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加强与规范经济技术合作的政府“政策导向”联合。区域集团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成员资格的区域性,但随着区域集团的新发展,成员资格的区域性也开始发生变异,“跨区域集团”已经出现并大有发展的势头。区域集团尽管在合作形式、合作规模、合作程度、合作范围、合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其形成和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愿望是一样的,而且大都提倡和标榜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与精神。

区域集团的合作方式之所以受到各国与地区政府的重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拥有促进经贸利益实现的独特优势,如天时(资源案赋、市场自然联合)、地利(地缘政治、周边关系)与人和②(政治制度、文化习俗相近)的有利条件,

这种优势并不使区域集团必然成为“贸易堡垒”,但是由于这些独特优势的存在,加之原产地规则、紧急补救措施的内外免除与实施以及内外贸易待遇的差别等因素的作用,使某些区域集团短期内会产生排他性作用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所以需要对区域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以约束和规范。这一任务无疑落在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肩”上。

多边贸易体制一般所指的就是“总协定”。由于乌拉圭回合的成功结束,出现了1994年4月到1995年12月的世贸组织取代总协定的历史性过渡阶段,这样多边贸易体制就有了“新旧”之分。旧多边贸易体制是指国际社会基于总协定在近半个世纪内逐步形成的一整套协调、管理、规范和监督国际贸易关系发展的规定、规则和纪律以及与之配套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的法律体系。以总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在总协定创立后随着缔约方的增加、制度化建设的加速以及规则与纪律的进一步完善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这说明早期的总协定无论从其成员资格还是协调国际贸易发展的规则与纪律的完善程度以及管理力度而言,都难以称得上为“多边贸易体制”。只是到了60年代,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个别发达国家(日本)的加入,加之6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的举行,才逐渐确立了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地位。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东京回合结束后,以总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改革和完善总协定的有关条文规

定及争端解决机制,把协调领域从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领域,使世贸组织在继承和发展总协定的基础上使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了新的内涵,因而,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新多边贸易体制得以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运转。所以说,我们所指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历史涵义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代与将来的涵义则是指新生的世贸组织,即把新旧多边贸易体制作为一个“替代延续”的整体来对待。

由于背景、内容、原则、基本目标和成功前提的“趋同性”,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千丝万缕的自然联系。成员资格的“双重性”(区域集团的成员基本上同时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总协定第24条的规定、“四种免责方式”和“授权条款”的出台以及乌拉圭回合总协定第24条解释之谅解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新规定等,又使得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这种“自然联系”纳人了稳固的基本法律关系中,使之转化为一种“客观联系”。因此,漠视和不承认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这种“客观联系”,进而淡化二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并由此否认二者之间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作用,这不仅有悖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不利于对二者之间的整体关系作出全面正确的认识,而且也有碍于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监督与协调工作。

二、“彼此消长论”受到“共生现象”的严重挑战

自80年代中期区域集团化第二次浪潮兴起至今,国际社会在分析和评价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时,流行着一种颇具权威的观点,即认为区域集团化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多边贸易体制进入80年代以来受到各种“新老”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与威胁,其威信和职能作用下降,乌拉圭回合谈判几经曲折和“四度”延期也对本次区域集团化浪潮的兴起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乌拉圭回合的成功结束,世贸组织取代总协定,新多边贸易体制的威信与作用空前强化,区域集团化发展的势头会相应减弱,各国和地区政府在巩固实施现有区域集团协议内容和区域集团自由化方案的同时,会逐步把热情与精力转向新多边贸易体制。概括地讲就是:多边贸易体制减弱,区域集团化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强化,区域集团化发展势头减弱。故而称这种观点为“彼此消长论”。 然而,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却是:世贸组织取代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得到空前加强之际,区域集团化浪潮在冲入90年代后不仅势头未减,反而出现了强劲的发展态势,为区域集团化的深入拓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80年代中期,以欧共体统一大市场计划为先导,以美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亚太经合组织为两翼,以拉美加勒比联盟和南方共同市场、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中欧自由贸易协议、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和“马格里布”(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与“马什里克”(埃及、约旦、黎巴嫩、叙利亚)共同市场以及东南非洲共同体等中小区域集团为后

续,世界经济范围内掀起了第二次区域集团化浪潮。与此同时,一向反对区域集团合作的美国在其“自由贸易”政策于1985年转向公平贸易政策的幕后,也一反常态,狂热地投入到了此次区域集团化浪潮中。美政府对区域集团合作态度的骤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此次区域集团化浪潮的发展,扩大了区域集团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不仅成为国际关系的主导因素,而且也是衡量主权实体(国家)和非主权实体(单独关税地区、“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新格局中占有多大份量的重要筹码。贸易投资流动的加强使得国际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和协作化,从而大大提高了国际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和一体化程度,丰富和充实了国际贸易的内涵。在这种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的第二次区域集团化浪潮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势头。如在世贸组织生效运转前后出现的有关创立北大西洋共同体(也有的建议为“北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环印度洋经济合作区、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中东北非地中海共同市场、美洲自由贸易区以及东亚经济核心论坛等诸多倡议和设想。其中有些倡议已从酝酿讨论阶段进入谈判实施阶段,如南方共同市场已于1995年同欧盟进行了第一轮谈判;旨在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美洲首脑会议也于1994年12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了第一届会议。日本在认真回顾和展望亚太经济合作的发展情况下,也于1995年初,一改以往不主动倡议建立区域集团的沉默

态度③,而抓紧内部讨论拟定有关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亚经济圈”的方案。这一系列新倡议和设想如果今后被逐一付诸实施,那么不仅将使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卷入区域集团合作,大大拓宽区域集团自由化的范围,而且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各大小区域集团,其相互联合、“兼并”的动态过程将直接对下个世纪中叶前的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有增无减的区域集团化发展势头与多边贸易体制强化同时并举的“共生现象”,无疑对一度颇具权威的“彼此消长论”提出了严重挑战,甚至随着区域集团化的新发展和世贸组织生效后的有效运转,这种论调的“势力范围”正逐步缩小。不难发现,“彼此消长论”似乎表面上认识到了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事实上并未发觉二者整体关系中的实质内涵,进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积极关系的客观存在,更未发现竞争与互补彼此转化的动态效应,因而导致了诸多偏颇观点的滋生。

三、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互补”与“竞争”关系之争

“彼此消长论”虽然目前受到了“共生现象”的挑战和质疑,其影响力正日益消失,但由于这种理论观点在国际社会流行长达10年之久,而且派生出了诸多有关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观点,故其影响尚在。这对国际社会全面认识

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实质,进而促使多边贸易体制适应形势、顺应潮流、适时改革和完善有关规定,以便加强协调与区域集团的关系,并有效监督和驾驭其形成与发展方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作用。

基于“彼此消长论”而产生的诸多论述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中只存在“竞争”而没有“互补”。区域集团的发展势将造成世界经济中大小区域集团林立和对峙(“集团对峙”局面),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与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竞争格局,而且区域集团“天生”具有排他性的保护主义倾向,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其发展会侵蚀甚至肢解多边贸易体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区域集团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补充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争大于互补。在这种观点看来,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虽然短时期内在某些方面存有相互补充的积极因素,但从长远看,互补因素会逐渐丧失,而竞争局面则得以增强,其结论同样是否定了区域集团的积极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既有互补又有竞争,彼此消长既取决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监督,又取决于区域集团组成成员的经贸政策导向。第四种观点认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总体上互补关系大于竞争关系,为了维护这种互补大于竞争的关系,强烈呼吁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保持平行发展。如果区域集团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领先于多边贸易体制,那么这时的互补关系将趋弱,而竞争关系则趋强,因

而会危及多边贸易体制的信誉和权威。这种“平行发展论”无疑没有认识到竞争与互补相互转化作用的存在及其积极影响,也没有发觉竞争不仅扩大了互补的内涵,而且也是互补得以存在的前提。

第一、二种观点目前主要流行于西方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其宣传舆论影响虽然比较大,但在实践中其抑制区域集团化形成与发展的作用甚微;第三种观点多见于各国和地区政界领袖的会谈与演说中,其之所以有较大的影响和“市场”,主要是迎合了政治外交的需要;第四种观点目前则主要集中于世贸组织范围内,迄今还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主要是散见于世贸组织总干事的演讲和有关文件中。有些西方评论认为,世贸组织的这种观点主要是用来掩饰自己面对势不可挡的区域集团化浪潮所产生的那种惧怕与浮躁的心理。

四、“互补性竞争”论的提出

笔者在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了“彼此消长论”的某些合理论述的同时,通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两步宽容”(法律与实践宽容),区域集团的贸易投资动态规模效应,贸易政治因素对自由贸易力量与保护主义势力相互较量的作用,第三国反应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重要性以及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背景、内容、原则、目标和成功前提诸方面的“趋同性”的介绍和分析,以及对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贸易自由化范围与机制的比较,进而得出了“互补性竞争”是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核心的

结论。

互补性竞争关系的结论同时又是在系统和全面分析了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竞争与互补相互转化的客观因素与内外动因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它完全不同于“互补大于竞争”的观点,因为后者是把竞争和互补截然分开,把两者视为互不相容的因素;而前者则是用动态、整体与有机的观点,对二者之间互补与竞争的关系进行分析的。“互补性竟争”关系的主要内涵归纳起来有这样几方面:1.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一个时期内的主导关系为竞争,一个时期内的主导关系为互补,而不是二者之间某些方面存在互补关系,某些方面存在竞争关系; 2.没有竞争就没有互补,竞争扩大了互补内涵,互补关系的发展又进一步扩大了竞争的层次和范围,进而形成了一个竞争与互补关系相互转化的“互促互容”的动态发展局面;3.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与纪律及其审议报告程序,可借助于两步宽容、双重成员资格、动态规模效应、第三国反应、趋同性和优势互补等主观与客观因素的作用,对区域集团的排他性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以制约,进而遏制“没有互补”的竞争关系的产生;4.互补与竟争关系的相互转化为贸易自由化的整体发展注人了生机与活力;5.互补性竟争推动和加速了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最终汇合”,因而使得全球经济一体化得以实现。在此经济格局中的世贸组织 “势将”成为协调、管理和规范“全球自由贸易区”的真正意义上的多边贸易体制。

五、多边贸易体制的“两步宽容”

总协定的缔造者迫于历史与现实的考虑,在美国建议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接受了区域集团的两种较为普遍的形式,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事实上,这两种形式所涵盖的内容同总协定自身所协调管理的关税与贸易等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作为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基本原则的最大例外体现于总协定第24条中,由此使得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客观联系纳入了基本法律关系中。

总协定第24条通过提出“实质上所有贸易”、“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临时协议的合理过渡期”等要求来限定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获得最惠国待遇,同时又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目标、定义、通知程序以及补偿性调整等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要求与规定含糊、笼统和非量化,不仅给总协定的审议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而且也使得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差,有的形同虚设,存在很多“局限性”。事实上,即使有严格完备的细化规定,面对区域集团形成的“主权意志”,总协定也只得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为适应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形势,尽量避免总协定47年对区域集团审而无果④的现象重演,乌拉圭回合谈判对总协定第24条中的临时协议的合理过渡期、后续报告制度、补偿性调整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问题作了改进和增补,特别是有关区域集团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新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区

域集团的贸易行为,由此形成了一个总协定第24条解释之谅解。但“谅解”对该条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如“实质上所有贸易”和“总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等并未作出具体的改进,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针对服务贸易领域里的区域一体化合作,参照了总协定第24条的有关内容,同样作了比较原则和笼统的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认识到区域集团合作的积极作用及出于历史和现实的考虑,多边贸易体制在有关规则纪律和通知审议程序的制定过程中,对区域集团采取了极为灵活和务实的态度,我们把这称作为“法律宽容”,即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集团的第一步宽容,而把多边贸易体制在按有关规定对区域集团协议的审议实践中所采取的灵活与务实态度称作为“实践宽容”,即第二步宽容。试预想,如果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今后适用于区域集团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或许迫于现实的需要也要采取灵活与务实的解决办法,有可能形成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集团实施“第三步宽容”。

六、区域集团的贸易投资动态规模经济效应

自多边贸易体制诞生以来,分析区域集团的贸易投资效应主要是采用了50年代初沃纳的“贸易创出”与“贸易转移”的传统静态理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渗透和相互依赖日趋提高,贸易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界限”渐趋模糊,传统的主权和“民族国界”意识也正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加之区

域集团成立后贸易规模、市场规模、投资规模和规模经济等动态效应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再利用沃纳的贸易创出与转移静态分析法,不仅脱离了区域集团发展的客观实际,而且难以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甚至有时无法操作。例如,对外直接投资的空前流动导致技术转移和产业转移的迅速发展,各类产业和服务业跨国公司在区位优势、资源察赋(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市场潜力以及技术组合等因素的诱导下纷纷在世界各地“落户”,其生产日益国际化、全球化。要在这种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区域集团中,区别哪些是第三国产品和投资,哪些是成员内产品和投资,哪些是第三国企业,哪些是成员内企业,是极为困难的,所以也就无法利用贸易投资创出和转移的静态方法来分析和判定贸易投资效应的大小了。

七、“贸易政治因素”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作用 区域集团成立前,国内政治层面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一般总是强于自由贸易力量,但区域集团成立后,这两股势力的较量会发生一些积极的变化。虽说区域集团的形成会导致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广泛采用(自由贸易区内)、紧急补救措施的歧视性实施以及利益集团游说费用的降低,进而短时间内会增大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区域集团协议本身纪律与义务框架对成员的约束、动态规模效应的作用、成员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加之多边贸易体制义务机制的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存在,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区域集

团的贸易决策过程偏向自由贸易力量,即贸易政治因素中的自由贸易力量逐渐上升,保护主义势力相对下降。

区域集团成立后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同样受保护主义势力与自由贸易力量相互较量的结果所左右。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成效及其“有序性”是决定区域集团能否向前发展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区域集团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成员间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协调又进一步促进了区域集团向前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要真正实现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集团成员的政府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序谨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与汇率政策。成员政府能否制定实施有序谨慎的宏观经济政策除了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多边贸易体制与多边金融机构的相应配合,故而又需要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三者之间加强贸易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系统协调。无庸讳言,多边贸易体制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有序谨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协调过程产生了某些消极作用。这就要求多边贸易体制尽快对国际收支条款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便消除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集团所产生的消极作用。

八、“互补性竞争”推动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最终汇合”

区域集团和多边贸易体制各有优势和特长,在促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结构性障碍”、

维护权利与义务平衡以及规范和协调国别政策等方面,有一些共同点,但更重要的是存在许多不同点。这些不同点既是竞争的结果,又是互补得以形成的前提。

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两步宽容”、区域集团兴起与多边贸易体制强化的背景及面临挑战的“共同性”、内容与原则的“相似性”、根本目标与成功前提的“一致性”(共同、相似和一致三者构成“趋同性”)以及区域集团在提高对多边协调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敏感领域贸易自由化、开辟自由化新领域和促进自由经贸思想的传播等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存在的竞争与互补得以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动态效应不仅促进了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互补性竞争”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使之成为二者关系的核心,而且为贸易自由化的整体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进而推动了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最终汇合”。

互补性竞争关系在其内在和外在动因的作用下,不仅促使各区域集团在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上下功夫,而且也迫使主要区域集团在扩大成员资格和地域范围上作文章,以期扩展和开拓本地区的势力范围,为资本、技术寻找更广阔的自由市场。这样,在各区域集团之间就出现了联盟、联合和政策对话的现象,并选择那些合格的国家和地区及早入盟。主要区域集团如北美、欧盟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均在积极考虑扩充成员的问题。

根据目前已有的方案和新倡议,可以预见,最迟在2020年前,如果不发生大的国际动荡和大规模武装冲突,以欧盟为中心,包括中东欧、北非地中海和中东海湾以及中西亚国家和地区的大欧洲经济区,以北美为中心,包括所有拉美国家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西半球自由贸易区)和以东亚与北美为中心,包括南亚和部分拉美国家的亚太自由贸易区势必使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三足鼎立”的状态。

在这三大区域经济集团的形成过程中,有些边缘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小区域集团迫于形势的发展和利益的轻重取舍以及现有双边关系的考虑,必将参加这三大集团中的一个或两个,如俄罗斯可能只加入欧盟或亚太经合组织,也可能同时加入两个(俄地处欧亚有可能成为亚欧实现经济联合的重要桥梁之一)。环印度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的会加入亚太经合组织,有的会加入欧盟,有的可能同时加入欧盟和亚太经合组织。非洲大陆的一些区域集团大都可能被欧洲经济区所兼并。这样,整个世界经济格局“三分天下”的轮廓会更加清晰明显。与此同时,三大区域集团迫于“三足鼎立”的经济形势和要求市场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压力,加之互补性竞争关系的内在驱动,不仅在实施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方案、开辟新领域以及国别经济政策与立法协调等方面有大的发展和作为,而且在酝酿、探讨和寻求建立彼此之间的联盟方面也将有果敢的行动与举措。事实上,目前这三大区域集团之间的联盟机制有的已进入建立的初期阶段,如美加墨三国

同时身兼美亚区域经济集团成员本身就是美洲与亚太联盟的“天然”条件;有的正在谈判签署区域集团间自由贸易区协议,如南方共同市场自1995年9月开始与欧盟谈判建立跨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并于同年12月签署了有关在2008年前建立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协议;有的正在探讨、酝酿,如欧美双方正在倡议建立“北大西洋自由贸易区”;东亚与东南亚正在同欧盟举行亚欧政策对话等。

这样,以中小区域集团为“积木”,以三大区域集团的联合为标志,世界经济最终将走向全面一体化的道路。在这一新的世界一体化框架中,贸易的边境壁垒将趋消亡,贸易投资政策、竞争政策以及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与规范将达到一个比较统一的水平,国家的政治经济主权将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贸易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界限基本趋于消亡。这期间随着全球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原贸易大国的地位虽相对下降,但其主导地位不会改变;一些潜在的人口大国有可能加入贸易大国的行列,在全球自由贸易区内发挥主导作用,也有可能继续保持原有的中等地位,依然处在一种既发挥不了主导作用又不甘心作“陪衬”的尴尬境地。

在三大区域集团联合为全球自由贸易区的同时,多边贸易体制在互补性竞争关系的作用下,不仅在成员资格扩大(尽快吸收中国、俄罗斯、中国台北、乌克兰以及其它独联体国家加人世贸组织)和体制建设(竞争政策、经济政策协调委员会以及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等)诸方面将经历新的发展

变化,而且在贸易自由化范围、经济政策与立法协调的深度与广度等方面也将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以致最终与全球自由贸易区在成员资格、体制管理结构以及贸易自由化范围等方面趋于一致。至此,多边贸易体制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渐进式的立法程序,事实上将成为全球自由贸易区的当然管理者与协调者,基于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最终汇合”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得以实现。这就是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基于互补性竞争关系发展的最终走向。

九、多边贸易体制有关完善区域集团管理体系的改革行动

面对区域集团发展势头强劲和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加强的“共生局面”,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社会正在积极酝酿、讨论和制定有关加强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集团的监督与管理体系的方案,并采取了具体行动。

1995年10月,美、加、欧、日贸易部长在英国瑞普利召开会议,就敦促世贸组织尽快设立一个常设的区域集团委员会(也称“区域一体化委员会”)的倡议达成了一项谅解。该倡议马上燕得了其他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世贸组织的积极反响。世贸组织在1995年11月15日第4次总理事会上,应加拿大大使的要求就该倡议进行了广泛讨论,有30多个成员代表发言支持该倡议和加拿大大使有关建立区城集团委员会进行非正式磋商的建议,并一致教促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主席尽快就拟设的区城集团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和职能范围等问题,主持召集非正式磋商,并力争于1996年初向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提交非正式磋商报告。这说明一个系统负责管理与协调审议工作和监督区域集团发展的组织机构不久将产生于多边贸易体制中。

十、中国面临的新挑战

在区域集团化迅猛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加强以及二者之间“互补性竞争关系”的强有力作用下,当前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值此背景,在既没有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又未倡议建立自己的“小区域集团”和未能在亚太经合组织发挥主导作用的情况下,中国面临的挑战似大于机遇。

1.作为支撑中国全面参与地区合作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创建进程目前步履维艰。17年的改革开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中国经济体制与世界经贸制度的距离,但在许多重要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出现了某种“为改革而改革”、“为开放而开放”的现象。在一些方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缺少实质性内涵,流于形式。“加强宏观调控”成了个别主管部门维持已有的“条块分割”和过多干预经济生活的借口;转换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成了某些行业主管部门拖延企业产权变革和回避现实矛盾的托词;基于非独立的立法体系的“以法治国”造成了一些名为法律实为行政管理条例的大量出台;“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高度抽象与过度宜传,误导了

诸如“保税区热”、“开发区热”、“合资热”、“文化或艺术节热”以及“出国考察热”的兴起,等等。这些“畸型发展”不仅是中国建立完备市场经济体系的障碍,而且也是中国全面参与世界多边体制和区域集团合作的“绊脚石”。

2.中国复关久拖未复,使我们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新旧交替”和世贸组织生效运转的过程中,对一系列重大的多边贸易决策活动只能“观察”,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参与。这样既不能维护中国的多边经贸权益,又不能利用多边义务来促进国内的改革开放事业,遏制利益集团的保护势力,进而造成中国的经贸决策过程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进程继续脱节,距离拉大,重蹈以往“新课赶不上被迫补旧课”的覆辙。

3.中国自1991年参加亚太经合组织5年来,亚太经合组织在制度化建设、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框架协议的形成、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形成的倡议、自由贸易区创建时间表的规划以及行动纲领的制定等方面的重大行动,似乎目前还找不出任何一项是由于中国发挥主导作用或直接影响而作出的。事实上,亚太经合组织在美国主导下的现有进展已大大超出了中国人的心理预期,而且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巨大作用将使这种超出心理承受力和预期的效应继续扩大。美国总统克林顿之所以在1993年11月召集首届亚太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是因为他充分认识到,此类领导人会议在一个充满“儒家”思想的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诸国和地区中,对人为地加速亚

太范围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具有深层次意义。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一系列灵活举动(贸易、投资自由化措施、降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方面的承诺)与我复关谈判和加人世贸组织谈判中的强硬态度形成比较鲜明的对照。所以说如何协调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和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立场策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内政外交事务。

4.一向对区域集团表面上沉默寡言的日本,目前也正在内部酝酿、讨论和制定建立以日本为核心的东亚经济区方案。据外电报道,日本此项方案涉及的主要区域集团成员可能包括中国和韩国。待日本方案出台后,中国对此持何种态度似乎也是一项挑战。

注释:

①优惠贸易安排是指成员间就一项或几项(多项)商品贸易相互给予特殊优惠关税待遇,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共同市场在要求成员废除内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以及统一实施共同对外关税外,还允许所有生产要素--资本、劳动力、服务业与技术自由流动。共同体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全面贸易政策及与贸易政策相关的经济政策以及某些政治方面的协调与联合。经济同盟是把共同市场和共同体的全部特征与统一的经济和政治政策相结合。90年代以来,在这些区域集团合作形式上又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如“经济协作区”、“经济圈”、“成长三角”和“自然经济区”等。

②这里的“人和”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包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不一以及文化习俗各异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域集团,形成了成员资格和合作形式多样化的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区域大都属于这种情况。

③日本政府在80年代末曾一度正式提出过建立“东亚经济圈”的建议,但日本的这一建议一提出就遭到了当时美国布什政府的强烈反对,国务卿贝克多次告诫日本首相不要在亚太地区搞任何旨在排除美国参加的区域集团。日本政府迫于美国的压力,最后放弃了自己的方案而参加了1989年11月由澳大利亚提议和美国支持召开的第一届亚太经合组织堪培拉部长会议。1990年12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提出的“东亚核心经济论坛”倡议,似乎也将面临日本“东亚经济圈”建议的命运。

④总协定在47年内共对80多个区域集团协议进行了审议。但审议结果只有6个协议墓本上与总协定相一致。

②这里的“人和”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包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不一以及文化习俗各异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域集团,形成了成员资格和合作形式多样化的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区域大都属于这种情况。

③日本政府在80年代末曾一度正式提出过建立“东亚经济圈”的建议,但日本的这一建议一提出就遭到了当时美国布什政府的强烈反对,国务卿贝克多次告诫日本首相不要在亚太地区搞任何旨在排除美国参加的区域集团。日本政府迫于美国的压力,最后放弃了自己的方案而参加了1989年11月由澳大利亚提议和美国支持召开的第一届亚太经合组织堪培拉部长会议。1990年12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提出的“东亚核心经济论坛”倡议,似乎也将面临日本“东亚经济圈”建议的命运。

④总协定在47年内共对80多个区域集团协议进行了审议。但审议结果只有6个协议墓本上与总协定相一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dq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