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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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明确我矿各级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促进我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层层落实及签订

二、由矿委成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分级负责制(煤矿管理层级:矿级-科级-井队-班组-员工),从各级领导到岗位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建立、健全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从各级领导到岗位人员,实行分级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七、任何科室、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调度室和安监科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科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值班矿长汇报,值班矿长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十、班组长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本班组的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十一、岗位工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种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认真传达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两次。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生产副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

三、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有矿级领导、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各井队长及由矿直管的重要班组长。

四、安全办公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指示、指令、文件精神;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总结和安排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认真整理并形成《安全办公会议纪要》,并及时下发各职能科室、井队和班组贯彻落实,凡工作事项涉及的科室、井队和班组,必须及时贯彻和抓好落实。《安全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安监科备份留存,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对会议制定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安监科统一抓好监督、检查、落实、统计、归档工作,并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整改情况。

七、会议要求

1、矿级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井队长和班组长,在矿时本人必须亲自参加会议,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2、施工队负责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必须安排副队长参加。 3、参加会议人员若因人事变动,则按变动后的情况执行。

4、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或开会时请假者,出现一次罚100元,由安监科出具罚款通知单,通知矿综合办公室(财务科)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进入矿安全奖励基金。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使安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科室、各井队和班组,用以检查和督促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并促进各级安全生职责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

1、杜绝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2、杜绝瓦斯事故和水害事故发生。

3、轻重伤事故不突破中际集团公司下达指标; 4、创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二、总体要求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2、坚持“三不生产” (不安全不生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规程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接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特别是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强化以现场管理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抓好五项工作: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矿井安全资金投入工作;职业病危害工作及地面安全工作;矿山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工作。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煤矿的两费提取和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吨煤10元和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用吨煤10.50元,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者重处。

二、公司财务科对两费的使用建立健全台帐管理体系,做到帐目清楚,当月结余的两费资金,允许结转下月使用,当年结余的两费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

三、每月安监科在安排安全隐患项目整改、机电科在造材料或设备计划时,属于两费支出的单独造计划。

四、属于两费支出的项目,公司装备部必须按两费材料或设备费单独开发票,财务科上台帐。

五、两费的使用范围 1、安全费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通风系统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3)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培训和开展安全月活动支出。 (11)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维简费使用范围:

(1)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支出。 (2)矿区生产补充勘探支出。 (3)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4)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六、两费提取与使用监督

公司两费的提取与使用由总工程师监督执行。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真正做到“管理上台阶,质量达标化,安全创水平”,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井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执行标准

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的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2014年版《煤矿安

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三、工作目标

1、创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2、年度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四、考核、奖罚办法

1、各专业组按月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达到工作目标,对矿领导小组及各专业组成人员按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完成工作目标的60%~75%按人均100元罚款;完成工作目标的60%以下,按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2、各专业组实行安全、工程、机电设备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3、按月考核、按季奖罚,计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4、考核时限为当月20日至月末,考核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并做好考核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抽检,考核结果必须于次月3日前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5、奖罚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书面报告,报矿领导签批后,送交综合办公室(财务科)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员工从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分级管理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由资质培训机构负责;

2、新工人入厂、员工转岗调岗、离岗再上岗培训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

室(安监科)负责;

3、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使用培训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机电科、安监科)负责;

4、爆炸物品保管员、安全员、值班员由公安机关负责培训发证; 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省级爆破协会培训发证; 6、班组长由大竹县安监局或资质培训机构负责;

7、员工“三违”帮教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安监科)负责; 8、各种专项活动培训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安监科)负责。 二、培训内容

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安监科)组织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等。

三、培训时间

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安监科)组织的培训,新工人入厂培训72学时;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使用培训48学时;转岗调岗培训24学时;离岗再上岗培训24学时;“三违”人员帮教培训48学时;专项活动培训24学时。

四、培训计划

公司制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按时参加各种资格培训,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矿级培训合格,由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出具培训合格通知单,方准班组安排上岗。

五、培训检查

年末开展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总结煤矿在培训教育工作中的不足,制定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六、经费保证

1、职工教育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矿按每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统一由矿主要负责人审批、专款专用。

2、安全费用列支。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现场中的安全隐患,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井队长)必须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生产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的不安全隐患,为工人创造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各班组在生产作业前必须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安排进行作业。

二、职能科室负责人下井发现隐患后及时交待班组长或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调度室或值班矿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整改。如需矿领导班子研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不得拖延。

三、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必须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落实整改,督促整改。属于需较长时间处理的隐患,必须逐班进行跟踪落实。

四、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隐患后,须及时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及时向队长汇报,由队长进行协调处理。发现无人作业地点的隐患时,立即向生产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汇报,由调度室协调处理。

五、机电设备事故隐患,发现者及时向当班机电科长或机电队长汇报,及时安排电、钳工进行处理。

六、采掘工程隐患,发现者及时向当班值班队长汇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七、“一通三防”隐患,现场瓦斯检查员、管理人员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一时处理不了的瓦斯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后向安全副矿长、调度室、安全科长、通风科长汇报。

八、火灾隐患发现者须沉着、冷静,与其它现场作业人员一道及时用煤、矸捂住火源,同时打开防尘水冲灭明火或用灭火器灭火。如无其它作业人员时,发现者须沉着、冷静用煤、矸捂住火源,同时打开防尘水冲灭明火或用灭火器灭火,处理不了时所有人员须沿进风侧就近避灾,同时及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

九、重大隐患发现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向有关分管矿领导汇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井下采掘作业场所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从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和查劳保用品佩戴入手,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度组织一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

二、月度安全大检查必须有煤矿主要领导参加,必须有检查记录,查的隐患必须定项目,定人员、定时限整改。

三、安全检查工作必须纳入各种形式经济承包的合同,作为计发工资、奖金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煤矿每月还必须对当月的安全质量进行验收。

5、每旬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6、班组每班必须由副队长和班长、安全员对当班的安全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安全质量的原始记录。

7、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深入井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巡回检查工作。

8、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

⑴各种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要求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明确检查负责人、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⑵检查的不安全隐患记录必须认真、详细、具体、记清隐患的部位、危害程度、处理意见等。

⑶隐患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安全检查后必须对不安全隐患进行的认真的整改。

9、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的处理

⑴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除进行认真登记外,还必须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必须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⑵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⑶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⑷整改后煤矿各专业人员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销案。

2、每月必须组织三次由各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井上下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落实上一阶段的安全工作,并对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详细的安排。

3、每次的安全检查,参检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早9:00正)准时到井口集中不参加或不按时到位的处罚520元/次,连续三次不参加者,作撤职处理。

4、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走过程,对查的隐患,要召开整改会议,并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组织人员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未按时整改的,每项50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下次检查还未整改的,视重复隐患,加倍处罚,并作出严肃处理。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井下采掘作业安全、正常运行、确保施工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的全面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法规。适用于井下所有进行采掘作业人员和场所。

2、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条件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要把各种因素考虑周全,力求做工到细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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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5.shtml 3、安全技术措施由工作点挂点技术人员负责编。 4、由技术科长、片区技术小组长及编制人员进行初审。

5、初审后由所编技术人员报矿总工程师组织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及相关科室进行审核。

6、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7、经审批生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制技术员按规定发放并向施工全体人员贯彻,发放、贯彻要有比较全面的相关人员签字。

8、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贯彻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应保证在使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器材,设备、器材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统计按季向机电科汇报。

1、使用设备:指经常运转使用的

2、备用设备:指为保证矿井连续生产,随时可以投入生产替换工作的设备。

3、检修设备:指经常运转使用的

4、闲置设备:指可以平衡外调不需用的设备

5、备品情况:指机电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向其它设备互换通用的称备品

6、应设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7、使用中的设备,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8、机电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单位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9、严格按机械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故障。

10、设备的报废,设备超过使用的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复修费超过设备价值80%以上者。

11、遭受意外灾害,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12、设备的检修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并要有1~3个月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作退库处理。

(3)配件应实行定额及分级管理制,大型特殊配件。

(4)配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要保管在清洁干燥的仓库中,并按用途分类,建立卡片置于台架上,保证不损坏生锈和遗失,对光洁表面的钢制配件,应涂上油脂进行防锈处理。

(5)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

(6)对大、中、小修复更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使用的配件加工计划(含外购及内部加工)

13、设备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号,做到优质、高产、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技术状况好,机械设备必须达到一类设备标准,机房整洁,工作性能和出力

达到规定要求。

(3)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锈”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机械故障少。

(4)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

(5)保管工作好,机械设备的零件、部件、随机工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主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主要灾害的预防,严防事故发生。

1、矿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主要有:顶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机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

2、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我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别是在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6.shtml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进行贯彻学习。

2、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必须切合矿的安全生产实际,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当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部署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4、为提高处理矿井安全事故的能力,矿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具体组织工作,由安通科进行策划落实。

5认真搞好演习记录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记录和总结进行建档管理。

6、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室必须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严禁无组织程序,严禁汇报不清、通知不明。

7、所有应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调度室或零时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等候应急救援命令,严禁工作拖拉,贻误应急救援工作。否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安全奖惩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管理,使各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煤矿实际,坚持奖优惩劣,奖惩分明,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1、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全年无任何事故,完成全年计划产量,奖副矿长、科长、队长各2000元,奖副班长、安全员各1500元,机电、瓦检员各1000元,小班长及其他特员特工各500元,奖大班长、安全员各300元,机电、瓦检

员各200元,小班长及其他特员特工100元。

2、全年出现伤亡事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扣除,副矿长、队长、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各特员和小班长取消全部奖金,并处罚矿长3000元,副矿长、科长、队长2000元,大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500元,各特员、小班长500元的罚款。

3、完成全年生产指标,奖副矿长、科长、队长各1000元,班长、安全员、电钳工800元,小班长、其他特员500元,未完成生产指标取消全年奖金,并按奖给金额处罚。

十四、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出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出入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2、接班人员必须将前班所发矿灯数量和收回矿灯数量进行核对,搞清未收回的矿灯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井生产调度室和井口检身站登记当班出井人数。

3、下井人员下井前必须首先到井口检身站登记,出井时须到井口检身站进行登记。

4、每班班、组长下班时必须认真核实出井人数和入井人数,出入井人数必须一

至,如果出井人数和入井人数不符,必须首先到井下然后再到地面认真查找,直至将所差人员找到,否则,必须立即报告矿生产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直至将所差人员找到为止。

5、凡人员下井,必须登记清楚姓名、工种或职务、作业地点、出入井时间、人员定位识别卡号、自救器编号及检身情况。

6、任何人员入井前必须积极配合入井检身人员进行检身工作。

7、入井检身时,检查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矿灯、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仪器、工具(工具包)进行严格检查,若发现入井人员的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等不符合井下安全要求,矿灯、仪器、工具失爆或携带违禁物品(点火、烟草)、未带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等情况时,必须坚决禁止入井,发现上述情况仍然让人员入井罚入井人员100元、检身人员50元/次。

十五、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我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2、举报对象

XX煤矿、矿领导班子、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3、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⑵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

⑶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⑷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⑸越层越界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⑺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⑻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7.shtml ⑼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⑽矿工违规、违章作业的。

4、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⑴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我矿安全科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⑵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我矿安全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运用,实现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对全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爆破等专业的各个工程或岗位进行规范管理。

3、执行标准

⑴执行国家版《煤矿安全规程》。

⑵结合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编制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爆破等专业制定适合本矿特点的《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现场执行。

⑶执行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煤矿作业规程》。

4、管理措施

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⑵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主管负责,各单位应实行归口负责,技术副队长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⑶各单位应严格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实行贯彻学习考试,《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季度学习考试,《煤矿安全规程》实行年度学习考试。

⑷技术科负责对各区队贯彻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科负责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

⑸在日常检查中,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矿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罚。

⑹操作规程必须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学习操作规程,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调换工种后应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⑻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编 其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管理

十七、跟班安全员、瓦检员现场报告制度

为便于下井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能迅速了解和掌握各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情况、特员配置情况、安全隐患检查处理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情况,以配合下井领导搞好检查指导工作,特编制本制度。

1、各工作地点所安排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作业,禁止安排一岗多责,除必须离岗向地面值班领导汇报工作或处理特殊工作外,严禁脱离所跟班的作业点。

2、凡遇上级或本矿领导检查工作到各作业点时,安全员、瓦检员必须主动报告身份和现场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特员身份、工作地点、出勤人数、作业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情况、隐患排查及处理情况、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或困难等。

3、对于领导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回答,对于领导提出的工作安排及要求,要立即进行落实。除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说明原因外,不得找借口推脱整改或管理责任。

4、工作报告完毕后,需请领导指示工作,并对领导的指示表明落实态度。禁止对落实领导指示态度不坚决,措施不果断。

5、凡检查发现安全员、瓦检员未主动报告工作的,根据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先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每次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清除出特员队伍。

6、为努力提高安全员、瓦检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报告的准确性,各队要认真搞好特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经检查发现所用特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禁止随意配置安全员、瓦检员。

十八、带班矿领导及瓦检员班中汇报制度

为及时反馈和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强化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处理的调度指挥工作,同时督促带班矿领导及瓦检员认真履职,使井下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及时的协调解决,特制订本制度。

1、带班矿领导每班检查汇报不少于2次,汇报的内容包括:

⑴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生产进度情况;

⑵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特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⑷井下各作业地点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主要指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⑸井下各生产环节是否协调、畅通。

2、瓦检员每班汇报不少于4次。汇报内容包括:

⑴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数据;

⑵管辖范围内的监控线路及探头是否运行正常;

⑶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甚至超限时,必须汇报人员撤离情况和瓦斯异常或超限原因;

⑷当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汇报故障原因和处理意见。

3、汇报要求

⑴带班领导发现紧及情况时,当即汇报,一般性问题或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时,可待巡检结束后集中汇报。

⑵瓦检员汇报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数据必须与手册和现场管理牌板相一致;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时,必须先组织撤人后汇报。

4、汇报记录及处理程序

⑴带班矿领导汇报由调度室负责记录和整理,并负责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协调和安排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分管以上领导处理。

⑵瓦检员汇报情况由监控室负责记录和整理,对于检查数据汇报,必须认真与瓦检员和监控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分管科室及矿领导汇报。

⑶分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工作拖拉,贻误处理时机,影响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解决。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8.shtml 5、罚则

⑴出现未按要求次数汇报的,每少一次,处罚100元;

⑵汇报情况不清、或汇报不及时的,每次处罚100~500元。

⑶经检查发现记录情况不全或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隐患情况的,一次处罚200元。

十九、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分析、处理与归档制度

为认真查清各类事故原因,并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防范措施,杜绝同类或其它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查清并记录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2、凡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无论事故大小、也无论是井下还是地面,都必须按照事故分析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杜绝认识不到位,放弃对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的组织:一般轻微事故,由安全科组织,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及事故区队、班组人员参加;较大事故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及事故区队及班组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矿长进行组织,矿领导、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办公室、事故涉及的其它管理部门和各区队及事故班组人员参加。

4、事故调查与分析处理程序

⑴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分析的人员要首先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弄清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其中,轻微事故的调查,可采取集体调查方式进行,较大以上事故,必须分别对现场人员逐个进行调查,并有现场勘查记录。

⑵事故调查结束后,要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事故分析,并通过事故分析会,进一步弄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和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⑶事故调查分析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报矿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然后落实处理措施并建档备案。

5、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必须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教训未深刻吸取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及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禁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走过场,丢失严肃性。

6、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结束后,要将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在矿各施工队中进行

通报,对全体职工进行警示教育。事故报告由安全科和涉及的其它管理部门和各区队及事故班组人员进行存档,以备查阅,存档时间为永久。

7、经检查发现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开展不认真,导致事故原因不清、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9.shtml

事故责任不明、措施不落实和未对职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的,对组织者处罚200元,对事故区队及相关责任人加处200元。 二十、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制度

为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认真搞好“三个一活动”的工作要求,深入搞好我矿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帮助我矿职工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不断提高我矿职工安全思想素质,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每月进行一次,活动时间为每月的月末。

2、安全警示教育由安全科进行组织,技术科进行协调配合,师资人员由矿领导及安全科、技术科相关领导及技术人员组成。

3、活动方式包括:

⑴组织观看安全警示教育录像片;

⑵由矿内教师分析讲解事故案例;

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⑷利用宣传栏和安全宣传标语、口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参加人员为全矿作业人员,具体的召集和管理人为各施工队负责人。

5、各采掘队必须认真搞好生产工作协调,其每次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施工作业人数的65%,否则按每少一人罚款50元进行处理。

6、每次活动都必须制定教育计划或活动方案,并对活动进行认真的记录,尤其是活动考勤,必须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按作假一人罚款50元处理。

7、搞好活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必须对所有活动资料进行建档管理,以备迎接工作检查。若经检查发现未对活动进行建档管理的,每少一次,对活动组织部门罚款500元。

二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稳定我矿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做到人和证相符,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科是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特员配备和培(复)计划,并

进行组织落实。

2、凡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服务期限,另行与矿签订服务协议,否则,必须按服务时间扣减培训费用。

3、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实行岗位固定工资制的特员,一律实行服务押金制。即以培训费用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从工资中扣出培训费用。服务期满后,全部退还。同时对工作认真负责、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一倍返还服务押金,以示对工作的奖励。

4、为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岗位工作,对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特员实行特种作业工龄工资制。其工龄工资标准,瓦检员为30元/年,其它特员为20元/年。

5、与我矿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所发生的特员奖励及工龄工资费用,由工资发放的单位或区队进行支付。但为确保支付兑现,统一由矿财务进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队负责人是特员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需特员认真进行选拔配备。严禁不经考核而随意选拔任用特种作业人员。否则,经矿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处罚500至1000元。

二十二、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为认真搞好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或问题,特制订

本制度。

1、调度会议由常务副矿长负责组织。

2、调度会议每逢3天组织召开一次,时间为晚上8:00至10:00。

3、参加调度会人员为矿领导、各科室领导。

4、会议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各区队存在问题汇报、矿领导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5、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严禁无故缺席或迟到。否则,缺席按200元/次进行处罚,迟到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6、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记录,特别是关于工作安排问题,必须记录清楚,以便进行落实。凡未进行记录的,每次罚款50元。

7、对于工作汇报,必须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杜绝表述不清或啰嗦重复。

二十三、安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我矿安全活动经费,积极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竞赛评比活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活动经费的来源为“三违”罚款和部分安全费用拨款,资金由财务科建专账进行管理,使用由安通科拟定方案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进行使用。

2、安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职工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和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区队、班组及个人的奖励。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3、对于活动经费的使用,安通科必须进行建账管理,每项支出在入账前,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认真保管好原始入账凭证。

4、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做到记账与经手分开、采购做到货比三家,符合优质优价原则。严禁经费使用中出现徇私舞弊。否则,一经检查发现,严肃进行处理。

第二节 一通三防

二十四、矿井测风制度

矿井通风是矿井的生产命脉,通风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矿井的生产安全,测风是为了保证矿井通风质量测风工时检测通风的关键,为了保证矿井的通风,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测风制度。

1、测风工必须熟悉矿井的通风系统,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测风工担负的工作

⑴按要求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调节

⑵测算矿井风量、风压、漏风量

⑶测定矿井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气体浓度

⑷测定局部通风机的风量、风压

⑸及时准确填写有关报表、手册、井下测风牌板和绘制通风系统图

3、入井前测风应对所用的仪器、仪表进行检查。

4、入井前必须根据测风、测压任务带好所用的风表、秒表、测量皮尺、记录本等。

5、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6、采掘工作面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m?;。

7、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

次测风都必须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每次测风结果报给矿长。

8、每10天必须在总进风、总回风巷测风站地点进行测风,不定时、不定点到工作面,区段平巷测风。

9、每个测风点必须测风不得少于三次,取其平均值。

10、测风点应选择在无空帮、空顶壁面光滑、断面规格的直线巷道中,前后10米范围内无拐弯和其他障碍物。

11、总进风巷和总回风巷永久点测风站,其长度不得小于4米。

12、测风站应挂测风记录牌,记录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等数值。

13、测风工应经常检查通风设施,是否有损坏,若有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质量。

二十五、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5/03/11/294953_10.shtml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分管副矿长处理。

二十六、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或二氧化碳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向矿调度室和监控室汇报,同时会同安全员撤出人员: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

(5)采掘工作面局部空间、体积大于0.5m?;,瓦斯浓度达2.0%时。

3、调度室接到瓦检员汇报后必须及时向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进行汇报,安全副矿长必须及时到矿调度室监督瓦斯处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撤人决定,调度室做好相关记录。

4、若安全副矿长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矿长、总工进行汇报,共同协商处理措施。

5、瓦斯监控室在接到井下汇报后,必须及时将情况准确地汇报给大河分局瓦斯

监控室,并根据井下瓦斯处理情况随时进行汇报。

二十七、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2、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检测地点及范围对沼气、二氧化碳气体进行检测,检查班次、时间间隔如下规定执行:

⑴当班作业的场所、区段回风巷、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放置地点每班检查二次,二次检查时间为接班时、班中,时间间隔3小时。

⑵停止作业地点、硐室、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⑷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⑸其它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若出现空班漏检或未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或牌板的,每处(次)处罚50~100元。

3、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实行巡回检查制。按规定对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进行检查,

每班每次好做记录。瓦检员应在检查现场填写记录,由各作业地点的班组长现场签字。每班下班后向矿调度室汇报检查结果。及时填写瓦斯报表。违反本条规定处向关责任人20—50元罚款。

4、巡检过程中,对所走路线的风门、密闭、风机、风筒等通风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损坏、使用不正常等隐患时及时处理。没有及时处理的计入交接班中,向下班交清,同时向矿调度室、煤矿安通科负责人、矿长汇报。违反本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50元罚款。

5、巡检中,遇有瓦斯等气体超限、变化异常,要及时报告。

二十八、通风设施检查及检修维护制度

为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设施建设规范、运行正常,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通风设施检查工作,由安通科负责组织,并周组织一次。

2、通风设施包括:风井防爆门、人行道风门、垂直门、水柱计和井下通风系统中安设置的测风站、密闭墙、调节风门、隔绝风门和风桥等。

3、凡通风设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每次检查结束后,除必须填写好检查记录外,还必须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管理牌板上。

4、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应记录和反应:设施名称、构筑时间、检查时间、漏风或调节风量、完好状况、管理责任人,密闭墙和处于回风流中的风门,还必须反应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情况。

5、经检查发现通风设施出现损坏、控制功能低于标准规定的,必须立即安排进行检修,无法检修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其检修更换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由安通科确定检修更换时限。

6、与我矿生产组织管理体制相适应,凡属于施工队管理区域的通风设施,其检修维护责任一律由责任区队承担。其它区域通风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由安通科根据情况进行安排落实。

7、经检查发现通风设施建设不符合构筑规范、使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导致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出现人为破坏的,一律严肃追究管理责任。并根据设施重要程度、损坏程度和爱护意识情况进行处罚。

二十九、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为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管理,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杜绝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凡是采掘作业地点出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处理至《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后,方可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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