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接入协议补充方案(修改后的)

更新时间:2024-03-17 17: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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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接入补充协议

1、光路安置后,若甲方提出业务变更,乙方有义务派遣人员协助甲方对其应用网络进行测试。(接入协议3.6条补充)

2、乙方提供必备的传输及接口转接设备,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安置在甲方的设备处在安全环境运行,如有人为损坏设备则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若因自然因素导致的故障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接入协议3.9条补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申告故障后2小时内派专人进行故障勘察,6个小时内处理产生的应急故障或提供应急线路保证甲方业务畅通,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接入协议6.2条补充)

4、甲乙双方有义务提供专门的联系人通信电话,双方使用约定的通信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确保及时通报故障。同时乙方有义务对电路进行定期维护和回访,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接入协议6.3条补充)

5、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路应达到合同及附件所规定

的质量,若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线路速率及稳定性下降,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金额待议)(接入协议7.8条补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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