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4-08 08: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三 亚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n≧90 85≦n﹤90 80≦n﹤85 75≦n﹤80 70≦n﹤75 65≦n﹤70 60≦n﹤65 n﹤6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合格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

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二)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2、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355分者,可按上述公式换算,其与学位挂钩的换算总分不低于355分。

3、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三)外语专业

1、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英语不低于60分、日语不低于66分,俄语不低于120分。

(四)小语种学生(非外语专业学生修非英语语种) 1、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日语、俄语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日语、俄语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五)本科毕业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校内学位相应语种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 虽不符合第五条中条件的规定,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限定在处分之后),表现突出,且具备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或出版专著的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校相关学科专家小组组织评审和答辩,通过者可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其中,“中文核心期刊”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一)中文核心期刊的界定

条规中的“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即学校学术期刊规定的A、B、C、D、E级)为准,不在此目录的期刊一律不能作为“中文核心期刊”。

(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学生因发表论文申请学位,其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论文录用通知、其他形式的论文录用、或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后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创新类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

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五、考研、奖励或表彰的核实主要参照以下规定: 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按本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的,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奖励或表彰的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分院应指定专人向发证单位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并填写《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经核实无误后,分院按学院规定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

六、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分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分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6),送教务处学籍科汇总,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定授予学校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 其他处理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

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对非法制作、伪造、编造或者贩卖三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务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规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三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2012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

附件2 2012年6月学士学位评审汇总表(特殊)

附件3 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者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 附件4 2012届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附件5 2012届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人数统计表 附件6 分院2012届毕业、学位情况总结报告

三亚学院 二O一二年 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cp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