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正式合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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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 目 名 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合同编号:XXXXX

XX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 XX省XX县教育局

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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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县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XXXXX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XX省XX县 工程内容:

1、建设规模: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图书馆、生活楼、体育馆、操场、水电、消防、道路、绿化、景观建设及设计图涉及的其他项目等(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以最终跟踪审计决算为准)。本工程总包采用BT方式,全部项目竣工前的建造资金由承包人垫付,发包人在支付回购款时向承包人给付适当的投资回报。

2、“三通一平”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负责落实,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先行 垫付,发包人自接到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支付垫付资金的投资回报,回报金额为施工单位垫付“三通一平”的综合费用总额×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2011年6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

3、工程款付款方式:自接到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 人支付第一笔回购款,第一笔回购款暂为工程合同总价的40%×(1+8%投资回报),造价审计后以审计决算总价的40%×(1+8%投资回报)为准,二者如有差额可在第二笔

2

回购款中进行调整;相隔首次付款日12个月即支付第二笔回购款,第二笔回购款金额为(工程最终审计决算价×30%)×(1+12%投资回报)“+”或“-”首付款的调整金额;相隔首次付款日24个月即支付第三笔回购款,第三笔回购款金额为(工程最终审计决算价×30%)×(1+22%投资回报收益)。

4、XX县人民政府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指定其下属的XX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用其拥有的市值与项目投资额大体相当的国有商业、住宅或工业用地作为本项目向银行(或财团)融资的抵押担保物。承包人融得资金应存入发包人、承包人及金融机构设立的三方共管账户,专项用于XX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

5、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所有范围 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管理、交付等。 三、合同工期

工期:不高于450日历天(自双方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至验收合格)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五、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XXXXX.XX元(其中已包含本项目 的工程暂列金额 1200万元),实际造价审计后以审计决算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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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县政府授权文件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05月 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省XX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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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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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cn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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