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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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光学的、电子学的和电子光学的遥感仪器,从高空或远距离处,接收林区物体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信息加工处理为能识别的图像或计算机用的数据磁带,用来观测研究森林生长发育的环境,调查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自然灾害,以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遥感技术现在应用于林业工作的有以下五个方面:(1)森林资源调查,特别是再生资源的调查。(2)森林自然灾害监测。(3)森林现状调查。(4)森林生态环境研究。(5)林业遥感信息处理。 1.1

立木材积表 tree volume table

森林调查用表。按一定程序编制的,说明各树种、不同胸径、不同树高和不同形数的树木平均材积的数量指标的数表。材积表的种类很多,按其所反映的树种和测定材积的三因子(树高、胸径和形数)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根据胸径一个因子与材积的相关关系编制的,称为一元材积表;(2)根据胸径和树高两个因子与材积关系编制的,称二元材积表;(3)根据胸径、树高和形率编制的,过去也有分别地位级或龄级,再按胸径和树高编制的,皆称为三元材积表或称多元材积表。由于搜集和选择编表资料的地区不同以及表的应用范围不同,所有又有一般材积表和地方材积表之分。其资料来源于比较广泛的地区,其使用范围亦广的,称为一般材积表;其编制材料来源于某一小范围的局部地区,其使用范围亦仅限于该局部地区的,称为地方材积表。用材积表测定蓄积量时,须经过每木调查,以各径阶平均指标为依据,从表上查出相应的材积,乘以相应株数得径阶的总材积,然后累加,即得林木总蓄积量。 1.2

二元材积表 two-way volume table,standard volume table,general volume table

森林调查用表。立木材积表的一种。根据胸径和树高两个因子确定树干材积的数表。一般分别树种编制,在调查地区随机选取数百到数千株有充分代表性的样木,用区分求积法测定树干材积、胸径和树高,根据材积对胸径、树高的关系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回归方程(数学模型),求出方程参数,解之即得二元材积表。使用该表计算林分蓄积,一般须经过调查取得每个径阶的株数及树高曲线后,根据每个径阶组中值和从树高曲线上读出的该径阶的树高值,从表中查出该径阶的平均单株材积,乘以该径阶的林木株数,得该径阶的林木材积。各径阶林木材积相加,即得林分蓄积。该表材料来源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是最基本的材积表。 1.3

基本图 basic map

森林测量最基本的图面材料,可用它求算面积,并作为复制其他林业用图的底图,也是林业用图中精度要求最高的一种。基本图按国际分幅编制,图面上有各种境界线、地形、地物、主要测量标志、林班和小班面积及其编号、公里网和图廓外的各种注记等。一般都是在国家地形图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测量或调绘而成的林业的基本图。 1.4

山林现状图 subcompartment state map

山林现状图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图面上有各种境界线、林班和小班注记、地形(等高线)、地物、村庄等,详细反映森林经营区划结果和调查结果、以及地形情况,为各种林业规划设计、林业专项调查提供底图材料。山林现状图的比例尺统一为1:10 000。 1.5

林相图 stock state map

以山林现状图为基础进行小班着色,反映森林分布、各种森林区划界线和作业设施现状的图纸。林相图的比例尺,经营强度较高的为1:5 000~1:10 000,中等的为1:10 000~1:25 000;较低的为1:25 000。在图中要注明林班号及其面积,在林班内作小班注记,注明小班号及其龄级、地位级、郁闭度等,并按不同优势树种分别着色,在同一优势树种内再按不同龄级着上不同深度的颜色(成熟林最深,幼龄林最浅)。由于着色可能造成等高线不清楚,有时以平面图形式表示。 1.6

森林分布图 forst distribution map 以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用林相图缩小绘制。比例尺根据各县面积而定,一般为1:50 000—1:100 000。地形、地物可简化,行政区划界线到乡、场一级,将相邻、相同地类或林分的小班合并,并按规定着色。 2 总则

2.1 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 2.1.1 目的任务

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2.1.2 调查成果作用

—— 是进行营造林设计、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等林业规划设计、以及生态公益林调查、森林火灾调

查、森林病虫害调查等林业调查工作的基础,是森林资源信息统一平台建设的核心基础。 —— 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开展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评价森林经营效果,指导和规范

森林科学经营的基础。 —— 是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基础。 —— 是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管理和资产化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森林绿色GDP

核算的基础。 —— 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2.2 调查范围与内容 2.2.1 调查范围

——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 —— 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2.2 调查内容

2.2.2.1 调查基本内容

—— 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 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 ——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量; ——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有条件的,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2.2.2 专业调查内容

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确定专业调查内容以及专业调查的详细程度。 2.3 调查方法

2.3.1 测树因子调查方法

测树因子调查方法有: —— 目测法; —— 标准地或样地实测法; —— 航片估测法; —— 卫片估测法。

各种小班调查方法能够调查的小班测树因子见表1。

表1 不同调查方法能够调查的小班测树因子表 测树因子 林 层 起 源 优势树种(组) 树种组成 平均年龄(龄组) 平均树高 平均胸径 优势木平均高 郁 闭 度 每公顷株数 散生木蓄积量 每公顷蓄积量 枯倒木蓄积量 天然更新 下木覆盖度 调查方法 实测法 √ √ √ √ √ √ √ √ √ √ √ √ √ √ √ 目测法 √ √ √ √ √ √ √ √ √ √ √ √ √ √ √ 航片估测法 √ √ √ √ √ √ √ √ √ √ 卫片估测法 √ √ √ √ √ 2.3.2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审核程序

采用本规程规定的技术与方法以外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调查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方案,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指标。

2.4 调查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要求 2.4.1 抽样控制单位

—— 重点产材县(市)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

3

—— 森林蓄积量200万m以上的其他县(市),或以商品林蓄积为主的县(市)及重点国有林场,

原则上也应进行抽样控制调查。

2.4.2 抽样控制精度要求

各类总体的抽样控制精度: —— 以商品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90%; —— 以公益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85%;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80%。 2.4.3 抽样方法与精度计算

—— 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成群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

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 —— 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

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

2.4.4 抽样控制结果处理

2.4.4.1 精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理

当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精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的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规定要求。 2.4.4.2 精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理

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包括林带蓄积量和四旁树蓄积量)与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

—— 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

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 —— 当两者差值超过±1倍的标准误、但不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

影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进行补课、复查、局部返工,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 —— 当两者差值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小班调查必须全部返工。 2.5 小班目测调查精度与准确度要求 2.5.1 允许误差等级

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适用情况: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强度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A”; —— 一般县级行政单位的商品林小班、所有单位的一般生态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B”;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它特殊、重点生态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C”。 2.5.2 精度要求

各误差等级的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见表2。

表2 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表 允 许 误 差 (%) 调查因子 小(细)班面积 树种组成 平均树高 平均胸径 平均年龄 郁闭度 每亩断面积 每亩蓄积量 每亩株数 A 5 5 5 5 10 5 5 15 5 B 5 10 10 10 15 10 10 20 10 C 5 20 15 15 20 15 15 25 15

2.5.3 其他调查因子准确度要求

小班调查时确定的小(细)班权属、地类、林种、起源不得有错。 2.5.4 林带与四旁树调查精度要求

林带与四旁树的各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权属、地类、林种、起源等因子的调查要求,均参照本条上述规定。 2.6 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2.7 调查组织方式与调查资质要求 2.7.1 组织林技员调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林业技术人员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宜聘请省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辅导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辅导,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2.7.2 委托调查

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承接调查任务的调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或者持证单位任用不合格后的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工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受托单位资格要求:

22

—— 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以上的调查规模,需

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 其它规模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2.8 调查会议制度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应召开2次调查专题会议: —— 调查前,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经营单位、调

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讨论、审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调查工作与技术要求,确定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落实调查经费。 —— 调查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

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方可使用。

2.9 调查工作程序与要求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应按如下程度进行: —— 制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补充规定,报省厅资源处备案,并抄送省森林资源监

测中心、地市林业局。 —— 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技术资料准备、仪器工具物资准备。 —— 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调查会议。 —— 技术培训与考核。 —— 外业调查。 —— 技术辅导,县级专职检查组验收。外业调查的同时,分阶段开展辅导、验收工作。外业调查

开始时应注意加强辅导,及时发现问题。所有调查材料,应经专职检查人员检查验收。 —— 调查质量省级验收。外业调查材料验收完毕、并符合要求,才能进行以下内业数据录入、统

计与制图工作。 —— 清绘、调查数据电脑录入、面积求算。变形的外业调查底图应转绘,才能作为面积求算图,

才能扫描作为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建制底图。 —— 表格统计。为适应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统一平台建设,省林业厅委托省森

林资源监测中心编制统计软件,规定全省统一使用。 —— 制图。 —— 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研建。 —— 成果报告编制。 —— 调查成果专家评审。 —— 调查成果、数据上报省厅批准、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存档。 —— 资源数据使用。

2.10 林业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平台建设

—— 森林资源信息系统是林业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平台,为了促进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

系建设,顺利实施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应形成辖区内统一的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小班信息是林业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开展新一

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后,各种林业管理信息系统均应以森林资源信息为基础,营造林设计、采伐设计、森林火灾调查、林地征占用调查等,均应应用森林资源小班区划成果,采用森林资源小班号,建立与森林资源小班的对应关系,在森林资源小班内进一步细分细班、或进一步细划,避免另外区划一套小班系统。 3 分类标准与调查标准 3.1 地类

3.1.1 分类系统

依据土地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把调查区域内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等8个地类,见表3。

2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 7hm(1亩)。

表3 林地分类系统表

序号 一级 二级 乔木林 1 有林地 红树林 竹林 2 3 疏林地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普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采伐迹地 6 无立木林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7 宜林地 其它宜林地 三级 纯林 混交林 坡耕地 撩荒地 其它 8 辅助生产林地 4 5 未成林地 苗圃地 3.1.2 林地 3.1.2.1 有林地

3.1.2.1.1 有林地定义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3.1.2.1.2 乔木林

3.1.2.1.2.1 乔木林定义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有林地,包括乔木片林和乔木林带。乔木片林指面积

2

0.066 7hm(1亩)以上的成片林分。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可以按片林调查,但带距间的地类应作细班记载。乔木树种(组)见5.4.1.1和5.4.1.4的第一列项的规定。

注:虽然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年~5年后或飞播5年~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

源的乔木林分,应作为乔木林。

3.1.2.1.2.2 乔木林分类

乔木林再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 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

(含65%)的乔木林地。 —— 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

到65%的乔木林地。

3.1.2.1.3 红树林

生长在沿海陆地、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有林地。红树林的树种(组)见5.4.1.2。 3.1.2.1.4 竹林

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竹类植物的林地。竹类树种(组)见5.4.1.3。竹林区分为毛竹林和杂竹林: —— 毛竹林(含毛竹、刚竹等大径竹):郁闭度≥0.2或每公顷株数≥300株; —— 杂竹林(不包括胸径<2cm小杂竹):覆盖度≥30%。 3.1.2.1.5 竹、木混交的有林地的处理

在竹木混交情况下,凡竹类株数(或乔木郁闭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就确定为竹林(或乔木有林地);二者均达到有林地标准的,按经营目的确定。

注:如果确定为竹林,则其内的乔木确定为散生木;如果确定为乔木林,则其内的毛竹确定为散生竹。

3.1.2.2 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1.2.3 灌木林地

3.1.2.3.1 灌木林地定义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灌木片林和灌木林带。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可以按片状灌木林调查,但带距间的地类应作细班记载。 3.1.2.3.2 灌木林地分类

a)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1)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凤阳山山脉≥1 700m,天目山山脉≥1 300m),或岩溶地区等生态

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地;

2)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灌木经济树种见5.4.1.4第二列项。 b) 普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3.1.2.4 未成林地

3.1.2.4.1 未成林地定义

成林年限内,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成林年限见表4。

表4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为年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直播 人工造林 植苗、分殖 大苗造林 工业原料用材林造林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乔木 5~8 5~7 3~8 2~5 1~2 1 灌木 3~6 4~7 2~6 2~4 1 1

3.1.2.4.2 未成林地分类

a)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以上;

2

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 000株/hm以上,且分布均匀。

b)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见5.8),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3.1.2.5 苗圃地

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设施配套,固定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3.1.2.6 无立木林地:

a)采伐迹地

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见5.1.2.2)、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见5.8)的林地。

b)火烧迹地

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见5.1.2.2)、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见5.8)的林地。

c)其他无立木林地

1)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见表4)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见5.1.2.4.2)的林地; 2)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见表4)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见5.1.2.1、

5.1.2.3、5.1.2.2)的林地; 3)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3.1.2.7 宜林地

a)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见5.1.2.1、5.1.2.2、5.1.2.3、5.1.2.4)的荒山、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b)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见5.1.2.1、5.1.2.2、5.1.2.3、5.1.2.4.2),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c)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具体如下:

1)坡耕地:指坡度25度以上,因历史原因虽开垦种植农作物,但根据立地条件(如地形、地

势、土壤等)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列入退耕还林、退垦还林计划的临时性农作地。

2)撩荒地:目前已弃耕不种的开垦山或旱地。 3)其它:除坡耕地、撩荒地外的其它宜林地。

3.1.2.8 辅助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a)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b)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c)集材道、运材道;

d)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e)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f)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g)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3.1.3 非林地

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3.2 森林(林地)类别 3.2.1 类别划分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 —— 生态公益林(地); —— 商品林(地)。 3.2.2 生态公益林(地) 3.2.2.1 概念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3.2.2.2 事权等级

3.2.2.2.1 经界定公益林的事权等级

经过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 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标准执行林策发[2004]94号《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同级林

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地方公益林(地)又分为省级公益林(地)、市级公益林(地)和县级公益林(地)。具体划定标准暂执行DB33/379.2-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和《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2.2.2.2 未经界定公益林的事权等级

根据实地情况,应确定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但没有正式界定为公益林的,暂不确定事权等级。 3.2.2.3 保护等级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参照DB/T379.3-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划分为特殊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保护等级的基本要求如下。

a)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

益林(地)。

b)重点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封禁管

护的生态公益林(地)。

c)一般生态公益林: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生态公益林(地)。 3.2.3 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3.3 林种

3.3.1 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5。

表5 林种分类系统表 1.水源涵养林 2.水土保持林 3.防风固沙林 (一)防护林 4.农田防护林 5.护岸林 6.护路林 一、 生态公益林(地) 7.其它防护林 1.国防林 2.实验林 3.母树林 (二)特种用途林 4.环境保护林 5.风景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7.自然保护区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三)用材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 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二、商品林(地) 1.薪炭林 1.果树林 2.食用原料林 (五)经济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 4.药用林 5.其他经济林 3.3.2 防护林 3.3.2.1 防护林定义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3.2.2 防护林分类 3.3.2.2.1 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a)流程500km以上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

以内;

b)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

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c)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 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

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d)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3.2.2.2 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a)坡度在4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b)因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c)土壤侵蚀严重的红土丘陵区、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 d)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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