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跑道安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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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跑道安全规划》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各机场集团(管理)公司,学院,空管局,安全技术中心,民航局机关各部门:

随着我国民航飞行量的持续增长和机场布局的日趋复杂,跑道安全问题凸显,跑道侵入事件增多,且性质严重,是当前我国民航机场运行安全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民航进行安全审计,指出我国尚未制定国家跑道安全计划。鉴此,民用航空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跑道安全规划》,作为加强我国民航跑道安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跑道安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跑道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效开展跑道安全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此件发至监管办)

中国民用航空跑道安全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跑道安全是民航运输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跑道运行工作加以系统管理,对于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跑道侵入是突出的安全问题,是跑道安全管理的重点。

第三条 本规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全行业跑道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促进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持续改进跑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航空器在跑道、滑行道及其临近空域安全、高效地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航空活动的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和个人;同时,局方依据本规划中的管理要求,制定、修订并实施跑道安全相关规章、标准和程序,对跑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划通过采用系统的管理方法,在中国民航行业内建立一套具有明确目标、职责清晰、管理程序完善、持续改进机制完备的跑道安全运行管理系统。

通过跑道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建立全行业基于信息驱动的跑道安全管理决策机制。

第二章 跑道安全管理与责任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成立跑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民航的跑道安全工作。

(二)民航局跑道安全领导小组下设跑道安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全国跑道安全事务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区管理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跑道安全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协调处理本地区有关跑道安全的日常事务。

(四)各民用运输机场跑道安全工作由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跑道安全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职责

(一)民航局跑道安全领导小组在组织领导跑道安全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中国民航跑道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并颁布中国民航跑道安全规划;

3、对影响和改进跑道安全的重要措施、行动方案进行决策;

4、组织、领导跑道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5、推进全行业的跑道安全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

6、促进跑道安全运行和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7、指导全行业的跑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地区管理局在组织领导跑道安全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责:

1、领导、组织本地区的跑道安全工作;

2、制定本地区的跑道安全目标,组织制定实施本地区的跑道安全计划;

3、监督管理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落实规章、标准要求,监测本地区的跑道安全水平;

4、推动本地区民航企事业单位跑道安全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

5、开展本地区跑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跑道安全小组职责

1、落实民航行业跑道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

2、落实民航局有关跑道安全规章和标准要求;

3、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本机场的跑道安全方案;

4、在本机场内实施跑道安全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

5、开展内部不安全事件调查、内部审核等持续改进活动;

6、推广应用保障跑道安全的新技术、新方法;

7、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沟通与合作

开展跑道安全工作,应坚持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机构进行交流、沟通和合作,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提高跑道安全工作的效果,持续提高跑道安全水平。

第三章 跑道安全运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对无线电通话的要求

(一)在涉及跑道运行的通信中应遵守标准通话程序,使用标准通话用语。

(二)针对跑道安全运行,应建立并及时修订相应的无线电通话使用和管理规定、规范。

(三)对与跑道运行有关人员应进行无线电通话培训、检查和考核,这些人员包括飞行员、管制员、地面运行人员等。

第十条 对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要求

(一)航空公司应优化驾驶舱工作程序和滑行程序,按照有关要求改进航空器灯光使用程序,积极采用有利于跑道安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二)航空公司应推行无干扰驾驶舱概念和措施。

(三)飞行员要作好飞行准备,熟悉机场布局、标准滑行路线、机场危险区域的位置和机场最新航行通告。

(四)飞行员要熟悉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严格按指令操作。

(五)飞行员要准确掌握自身位置,使用正确的滑行程序,有效 观察周围环境,不能掌握自身位置或误入跑道时,要立即向塔台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机场和地面运行人员的要求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跑道安全运行必需的安全资源,积极应用保障跑道安全的技术和设施。

(二)机场跑道、目视助航设施应符合规定要求。

(三)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助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四)涉及跑道安全的信息应予以及时充分发布,包括不停航施工时的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应齐全、清晰、规范。

(五)对车辆驾驶员和其他与跑道运行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车辆驾驶员不能确定其在机场内的确切位置时,要立即联系管制部门,如果发现位于跑道上时,要立即退出跑道。

(七)车辆驾驶员应对周围情况进行有效观察。

第十二条 对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和管制员的要求

(一)空管单位应对塔台视野进行评估,对不利于跑道安全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

(二)空管单位应将跑道安全培训与考核列入管制员管理程序。

(三)实施提高跑道容量的运行程序时,空管单位应进行危险识 别和风险评估。

(四)空管运行单位应优化滑行路线和滑行程序,防止跑道侵入的发生。

(五)空管运行单位的运行程序应包括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和地面监视设备的使用程序,并保证其得到落实。

(六)管制员应正确把握发布管制许可的时机,避免干扰飞行员操作或引起误解。

(七)管制员发布指令和许可要规范、标准,特别是规范发布条件性许可。

(八)管制移交内容应包含涉及跑道安全的重要信息。

(九)管制员应对跑道运行情况进行有效观察。

第十三条 航空情报资料和信息发布

(一)机场管理机构和空管单位应针对机场不停航施工制定跑道安全运行程序,并予以及时发布。

(二)机场管理机构、空管单位和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之间应建立机场航空情报提供、收集、发布和反馈的协调程序,保证机场航空情报准确、及时和完整发布。

(三)机场管理机构和空管单位应建立机场危险区域的确定办法和相关情报的提供、收集、发布机制。

(四)有关跑道或跑道附近区域的重要信息,应利用无线电通讯及时向飞行员提供。

第十四条 机场规划和设计

(一)机场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为因素,防止跑道安全问题发生。

(二)机场规划和设计应有利于跑道安全设备设施的升级和功能扩展。

第十五条 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一)鼓励开发与应用有利于跑道安全的新技术。

(二)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包括机场地面活动监视、跑道状态指示和航空器运行参考等。

第四章 跑道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跑道安全评价和风险管理

跑道安全评价可分为跑道安全预评价、跑道安全验收评价、跑道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跑道安全专项评价。机场在规划设计、验收、投入使用前、进行改扩建和日常运行过程中,都应进行相应的跑道安全评价。

民航局按照机场规模、布局和飞行量等对全国机场进行分类,定期对重点机场进行跑道安全评价。

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跑道安全风险管理过程,通过持续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与缓解工作,保证跑道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危险源识别

(一)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建立和保持与跑道安全相关的危险源识别程序,持续、系统地开展危险源识别活动。

(二)跑道安全危险源识别的范围包括:组织管理、规章标准、管理与运行程序、设施设备、信息沟通、人员、环境等因素。

(三)危险源识别包括被动、主动、预测等方法和形式。

(四)与跑道安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跑道安全危险源识别的结果清单进行评审。对于危险源识别结果清单中的重大危险源上报民航局跑道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风险分析与评估

(一)民航局制定划分跑道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等级标准,指导行业相关单位对跑道安全事件进行评估。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局方要求,制定跑道安全风险评价标准,建立和保持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程序。

(三)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危险源识别的结果、事件报告和其他安全信息,定期组织对跑道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与缓解

(一)民航局应根据行业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的总体情况,拟定民航行业跑道风险控制与缓解方案,作为修订规章和标准、优化安全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保持风险控制与缓解程序,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风险控制和缓解次序,优先解决风险较高的跑道安全问题。

第五章 跑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航局应按照跑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颁发有关规章、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跑道安全规章、标准是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运行审定或补充审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监察员应接受跑道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跑道安全应作为民航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有关规章符合性检查,同时确保民航相关企事

业单位跑道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安全检查、安全调查、安全审计或其他适宜的手段,对跑道运行进行持续和定期的监控,以确定实际的运行活动与规章、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和安全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跑道安全运行应作为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落实规章要求、消除隐患。

第六章 跑道安全中的人为因素

第二十六条 跑道运行相关规章对人为因素的要求

局方应持续监督有关跑道安全规章的有效性,在修订规章过程中,将人为因素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七条 在人员资格认证中的加强人为因素培训

在飞行人员、管制员和地面运行人员资格培训中,应加强人为因素的培训,使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人的能力的局限性,避免差错需要通过人-人、人-机以及其他系统要素之间的有效配合。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新设备开发认证中的人为因素

在开发、认证跑道运行新技术、新设备过程中,应用人为因素有关原理,保证其有利于提高跑道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七章 跑道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跑道安全信息管理

(一)民航跑道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局负责全行业的跑道安全信息管理。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跑道安全信息管理。

(二)跑道安全信息的管理采取统一的信息分类标准和信息上报、分析程序。

(三)中国民航跑道安全分析着重分析跑道安全事件的系统和组织原因,控制和消除跑道安全隐患,通过系统化的改进提高跑道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 跑道安全信息的报告和收集

(一)跑道安全信息的报告遵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执行。

(二)民航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国民航的跑道安全事件及相关信息,并建立跑道安全信息库。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各类跑道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条 跑道安全信息的分析

跑道安全信息的分析与分析结果记录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三十二条 跑道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跑道安全信息由民航局或其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发布。

(二)跑道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跑道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改进跑道安全的相关技术和管理建议等。

(三)跑道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四)民航局积极支持和推动跑道安全信息的国际共享。 第三十三条 跑道安全信息的应用

(一)民航局支持和鼓励利用国内外的跑道安全信息开展跑道安全新技术和人为因素的研究。

(二)跑道安全信息用于跑道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民航从业人员的跑道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降低全行业跑道安全风险。

(三)民航局支持和鼓励积极、有序、规范地参与国际性组织以及各国民航间关于跑道安全的研究与交流,通过跑道安全的数据与信息共享促进跑道安全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对行业跑道安全教育进行规划和引导,支持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全行业的培训教育。

第三十五条 跑道运行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行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运行程序,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运行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跑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教育和培训过程,并建立相应的培训大纲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加大跑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丰富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第九章 本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民航局对本规划进行年度审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民航局负责本规划的修订、批准和组织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下列术语在本规划中具有以下含义:

跑道:陆地机场内经修整供航空器着陆和起飞而划定的一块长方形场地。

跑道侵入: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事件。

无干扰驾驶舱概念:指除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事件外,机组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打扰。

干扰包括收到非运行方面的呼叫(如:公司方面)、其他机组成员进入驾驶舱、进行与本阶段飞行无关的谈话、在某些不适合进行通话的情况下进行各类无线电通话等。

标准滑行路线:指为简化滑行指令或加速航空器地面滑行效率和运行安全而编制的固定的、并对外公布的滑行路线。

机场危险区域:在机场活动区内,碰撞和跑道侵入事件风险较大的区域。

跑道安全运行新技术:指在机场地面活动监视、跑道状态指示和

航空器运行参考等领域中,用于提高跑道安全运行水平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运行程序。

推广应用新技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c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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