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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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

2010-12-15 21:10:38| 分类: 生活|字号 订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

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四、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见下表: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20

06 │117 │2011 │52 │├──────────┼──────────┼──────────┼──────────┤│20

07 │104 │2012 │39 │├──────────┼──────────┼──────────┼──────────┤│20

08 │91 │2013 │26 │├──────────┼──────────┼──────────┼──────────┤│20

09 │78 │2014 │13 │├──────────┼──────────┼──────────┼──────────┤│20

10 │65 │2015 │0 │└──────────┴──────────┴──────────┴──────────┘ 五、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R=[(〖SX(〗X1 C1〖SX)〗+〖SX(〗X2 C2〖SX)〗+……+〖SX(〗Xn Cn〖SX)〗)+(〖SX(〗X′1 C′1〖SX)〗+〖SX(〗X′2 C′2〖SX)〗+……+〖SX(〗X′93 C′93〖SX)〗)+(N2×1.000)]/(N+N1+N2)

式中:R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年度内月实际缴费基数之和与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值;

C1,C2……C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公布;

X′1,X′2……X′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C′1,C′2……C′9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至1993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 N1为参保人员1993年当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计算指数的年限; N2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当月至1992年底计算指数的年限(年限取整); 当〖SX(〗X′1 C′1〖SX)〗……〖SX(〗X′93 C′93〖SX)〗的值小于1.200时,按1.200计算,应缴费未缴费年度不计算指数,也不按1.200取值。

六、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再发给其他一次性待遇。 八、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在转制后过渡期内退休的,先按原规定计算转制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确定后,再与新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进行比较确定最终待遇。2006年1月1日以后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仍按冀劳社[2000]68号和冀劳社办[2001]275号

文件规定,封定档案工资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待遇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对比,按规定确定最终待遇。

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十、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书面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性破产等提前退休的,由企业申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计算退休待遇。扩权县职工提前退休可由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四、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职工或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企业申请借支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批准计发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附件:1、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表样)(略) 2、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表样)(略) 3、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表样)(略)

4、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表样)(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个人社保编号 姓名 性别 社会保险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日期 参加工作时用工形式 视同缴费中断记录 年 月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年 月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原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 □原临时工 □个体自由职业 年 月至 年 月 料 年 月举证材举证材本人档照片 案 类 页 本人档

至 年 月 料 年 月至 年 月 料 视同缴费截止日期 增加视同 缴费月 年限 退休类别 退休时 个人身份 退休时职务 参加工作至退休前简历(单位或岗位变动必须填写) 限 年 个同 缴费年月 期 年 月 扣减视同缴费年限 举证材案 类 页 本人档案 类 页 年 个月 规定个确定视年 个人 年 缴费日月 □正常退休 □工伤退休 □延期退休 □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保人员退休 □企业工人 □企业干部 □事转企工人 □事转企干部 □工伤1至4级人员 □军转干部 □农民合同制 □个体自由职业 退休时职称(技术等级) 退休时工种 工种/职务/职称 项目 基 础 计发基数 本人退休时全在岗职工% 核准提高比例 % 时间(从何年月到何年月) 条件 单 位 提高基本养老金条件及核准提高比例 年 月获省以上劳动模范或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 年 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 养省上年度老金 1994年10月底前军工企业进山满20年 1994年10月底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 年 过1994年10月底前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渡性 有害工种 年 月平均工资 % % 本人指数化月% 养平均缴费老金 工资 参保案 管理单 位意见 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真实,基本情况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现为其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本人签字: 经办人: 单位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材料属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同意该参保人员从 年 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 年 月计发。 经办人: 核准人: 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单位或档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意见 人: 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编号: 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 参加工作 至退时间(从何年月到何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单 位 工种/职务/职称 休至 年 月 前简 历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单至 年 月 位或 岗位变动必 须填写) 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年限 按特殊工种 工种 年 个月 增加比例:0.3%/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岗位退休 工种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特 殊 人 群 信 息 获得高级 年 月 军转干部转业日 年 月 军转干部转业时职级 技术职称日期 工伤1—4级伤残职工伤残抚恤金标准 期 开始领取工伤待遇日期 年 月 参 保 人 员 退 休 管 理 信 息 退休口社区管理 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口委托企业管理 口原企业管理 管理形式 退管机构名称 户口所在地 长期居住地 居住地通讯地址 住宅电话 家庭联系人 本人政治面貌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省劳条 件 提高比例 % 经办人: 口共产党员 口民主党派人士 口无党派人士 姓名 关系 住 址 联系电话 口本统筹地区 口省内跨统筹地区 口跨省(外省) 口境外 省 市 区(县) 派出所 户口性质 口城市口农村 退管机构编号 邮 编 手机 E—MALL 动保年 月获省以上劳动模范或军以上战斗英雄障行政部称号 年 月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部级 % 核准人: (公章) 201 年 月 日 % % 门对二等奖 提高基础养老金条件及1994年lO月底前军工企业进山满20年 1994年l0月底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 年 核准提高比例的审批意见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 月 数 表 退休计发月年龄 数 47岁 48岁 49岁 50岁 51岁 52岁 53岁 退休年龄 计发月退休年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数 龄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40岁 233 41岁 230 42岁 226 43岁 223 44岁 220 45岁 216 46岁 ‘212 208 54岁 204 55岁 199 56岁 195 57岁 190 58岁 185 59岁 180 60岁 61岁 62岁 63岁 64岁 65岁 66岁 67岁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68岁 69岁 70岁 75 65 56 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填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口男 口女 个人社保编号 民 族 年 月 日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近 期 照 片 参加工作 年 月 日 (举证材料:本人档时间 案 类 页) 全部 年 个月 确定视同缴费年增加视同 实际缴费年缴费 (含视同)年限 个月 限 年 缴费年限 限 年 年 个个月 月 规定个人缴开始缴费日期 建立个人账户日期 视同缴费截实际缴费应截止最后一次缴费日期

费日期 年 年 年 月 月 视同缴原 费 中断记录 因 月 止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举证材料:本人档至 年 月 案 类 页 年 月 举证材料:本人档至 年 月 案 类 页 年 月 年 月实际缴费中断记录 原因:中断缴费 至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年 月至 年 月 至 年 月 扣减中断缴费 (含视同)年限 参加工作时用 口原固定工 口劳动合同制 口原临时工 口灵活就业人员 工形式 退休 口正常退休口工伤退休 []延期退休 口有公有制单位工作经历的女个人参类别 保人员退休 年 个月 其中扣减视同 缴费中断年限 年 个月 其中扣减实际 缴费中断年限 年 个月 退休时个人口企业工人 口企业干部 口事转企工人 口事转企干部 口工伤身份 1—4级人员 口军转干部 口农民合同制 口灵活就业人员 口缴费不满15年延期退休 口其他 退休时工作口管理 口工人 岗位 退休前5年工作单位及工种 退休时职称(技术等级) 举证材料:本人档案 类 页 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真实,以上基础信息准确。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已通知本人。基本情况已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其个人历参保单位或档 年的对帐单已由本人签字确认。现为其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案管理单位意 见 本人签字: 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退休时职务 单位公章: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档案材料 劳动保属实,以上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障 同意该参保人员201 年 月 行政部退休,基本养老金从门 201 年 月 经办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核准意计发。 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公章 201 年 月 日 核准人: 公章 201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个人档案各一份。此表作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通知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书面通知

附: 《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除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其他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新建企业和筹建企业,必须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职工本人以当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当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条件成熟时,职工个人改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企业改为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计算到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内待岗、离岗退养、请长假的职工,按待岗或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未工作的职工,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停薪留职的职工,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停薪留职职工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本人可以把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持企业的书面介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纳或年初一次缴纳。

4.对难以准确核定收入的租赁、承包等企业的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由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核定。

6.企业职工或非工薪收入者,在失业或因触犯刑律判处徒刑期间,企业和个人或非工薪收入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工作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仍在国内发放工资的,按在原企业领取的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六、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缓缴手续,批准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职工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七、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的,继续经营者或接收者必须承担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缴纳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八、以转让、出售、租赁、兼并、联合、股份合作、承包经营等形式改组改制的企业,采取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的费用)以后即让职工离开企业又未能就业的,养老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企业或职工将一次性安置费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额为其计算缴费年限,计算办法为:缴费年限=一次性安置费(全部或一部分)÷(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25%)+原工作期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范围以内的企业(单位),目前仍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即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和一项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工资收入的3%。

2.城镇集体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市、地、县政府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也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3.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人员,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工薪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收入的3%,非工薪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以上由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全省统一标准,各市、地(含邯郸市)都要执行全省的统一标准。

十、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所余部分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十一-二十

十一、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出具结算单,职工退休时,根据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一九九五年底前的缴费记载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养老金。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年初对每个职工上一年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凡缴费正常的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未正常缴纳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储存额,按当时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时,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息)。每年计算的利息归入个人帐户并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计息基数。

十三、企业确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经批准缓缴的,个人帐户暂不记载缴费情况,待补缴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十四、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计算办法为:

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足额缴费金额)]。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后,按规定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

十五、职工跨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开除、除名、辞退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其原所在企业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有新工作单位时再接续缴纳。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连续计息。

十六、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七、职工离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金中的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各种补贴以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等,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十八、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还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退还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

2.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十九、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或退休后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全部或余额的全部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十、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缴费性养老金年限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一、国有企业职工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转之日起按照企业和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审定,其中部省属企业和军队企业由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负责审定。

二十二、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手续和权限,按隶属关系与国有企业相同。 二十三、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单位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二十四、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按以下办法扣减本人当年的缴费年限:12[(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当年实际缴费金额)÷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扣减当年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五、《方案》实施后,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1.《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享受《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按《方案》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3.《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社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一九九六年离退休的也可以一次性发给。

第三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以《方案》实施前(1995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其中,在计算《方案》实施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90—95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S=C12[(X1C1+X2C2+X3C3+X4C4+X5C5)+X6C6)÷6]式中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X1,X2…X6:分别为职工95、94、93、92、91、90年缴费工资; C1,C2…C6:分别为95、94、93、92、91、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当年指数和平均指数在计算时保留三位小数。

第四部分为补贴,对《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全部工作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时工作年限)÷本人全部工作年限。 《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是指: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8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的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0.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1.冀劳险[1992]144号文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其中按岗技工资作基数计发养老金的不发放)。

二十六、《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地、县属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部省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相同;

2.缴费性养老金,按其在《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3、各项补贴,按正常退休年龄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不足10年的,不享受定期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计发办法为:实行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采取分段计发的办法,即实行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缴费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行个人帐户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八、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市、地属以下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初评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省属企业及部队企业直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90%、85%、80%、75%计发,并按《方案》实施后“中人”的各项补贴标准计发各项补贴。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若低于按正常退休计发的养老金时,可以就高不就低。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凡已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统筹养老金比例。 2.缴费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90年至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职工在退休前的一段时间中断缴费,但在接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又恢复缴费的,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社会统筹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社会统筹养老金比例。

2.缴费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90年至95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1.4%。

三十一、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队以上单位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其退休优异待遇仍按冀劳险[1994]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线艰苦国防科技企业工作满十年的人员,以及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专指西藏,不含其它省区)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人员,其退休优异待遇亦按原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11月1日以后获得以上称号和此后三线国防企业、高海拔地区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提高退休待遇,均需报省劳动厅批准。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和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在三至五年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时仍可按原规定增折工龄。计算缴费性养老金时,仍可按冀劳险[1994]108号第13条中每从事一年可以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0.6%。(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发。

三十二、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暂不作变动。非工薪收入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本企业内由原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仍按冀劳计[1996]8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干部改当工人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退休;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给予照顾,仍按干部年龄退休。如工人改为干部的,可按干部年龄退休。

三十三、《方案》实施后的三至五年内,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仍实行新老办法“双轨”运行的制度,并仍执行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规定(受限比例1996年仍为20%,根据实际情况以后逐步放开)。同时,对按老办法计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和重申:

1.将老计发办法归一。《方法》实施后,无论是原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还是原固定工转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由临时工转招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时养老金的老计发办法都统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冀政[1986]148号冀政[1990]74号令中的有关养老金计发办法停止执行,原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其退休养老金可以一次性结算的规定停止执行。

2.鉴于我省职工档案工资和养老金计发比例相对偏高,为了有利于向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决定对一九九四年十月底封定的档案工资不再按冀劳[1994]10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冀劳[1994]108号文第九条对档案工资进行调整的规定不再执行。

3.对一九九四年十月底以前职工档案标准工资进行合理核定。根据冀劳人企薪[1988]320号文规定和我省1993、1994两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实际,在计算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时,对1993年度的效益升级,只承认一级效益工资(占用厂长、经理3%指标升级的,以及省以上劳模按有关规定的升级仍按原规定执行),对1994年度升级,仍按通知中只承认一级的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升级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三十四、在新老计发办法三至五年过渡期内,职工离退休仍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度。

三十五、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十六、邯郸市做为省的“办法一”的试点城市,在个人帐户记入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可以与全省办法有所不同,其它方面如企业缴费基数、比例,个人缴费基数、比例,过渡期间老办法的计发,养老金调整机制,个人帐户保值率等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实施细则与冀政[1996]7号文一并执行。凡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问题由省统一作出规定,各市、地不得自定办法。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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