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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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 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 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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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0.15%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

(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第八条 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的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按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烈军属、低保户、贫困户等,确无能力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可以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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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减免。

第三章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 第十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在90平方米(含)以内的,有偿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0.08%缴纳,超过90平方米以上部分,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村级组织制订。

第十二条 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的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且1987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取得并已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在使用期内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按本章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依据《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规定,对已完成新农村建设的住房超过规划审批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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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楼面基准地价,以宗地为单位,按20年使用年限收取。

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超占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0%收取;超过50平方米不到100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45%收取;超过100平方米不到150平方米(含)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0%收取;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楼面基准地价的55%收取。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按本章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与农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村级组织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有偿使用费的,可按70%收取。

第五章 收缴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额度,每年应根据人口、宅基地面积及基准地价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收取有偿使用费应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的,村级组织应退回当年度及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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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村党员干部、工商业主、产业协会负责人、在外知名人士应带头交纳,并动员其亲属积极参与交纳。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人不按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应分配给宅基地使用人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扣除有偿使用费及滞纳金。

(二)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和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不得评为文明户。

(三)不予办理农房抵押贷款等登记手续,宅基地不得转让。 (四)将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对党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偿使用费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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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bj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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