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实施绿洲学者奖励计划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4 22: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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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实施“绿洲学者奖励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吸引中青年杰出人才来学校工作,带动一批重点发展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为新疆的稳定与经济、教育和科技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学校决定实施“绿洲学者奖励计划”,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在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以及省(部)级重点学科设立“绿洲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绿洲学者”)岗位。

第三条 为保证奖励计划的有效实施,“绿洲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并在国内外公开选拔聘用。凡符合条件(包括本校教师)的科技人员均有资格参加选拔聘用的公开竞聘。

第四条 学校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统一发布选拔聘用信息;“绿洲学者”选拔聘用采取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申请者由用人单位或专家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同行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享受学校选拔聘用拔尖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六条 “绿洲学者”岗位分 A 类和 B 类两种,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绿洲学者”岗位指数设置 15 名左右,每年招聘人数不限,但必须严格标准,宁缺勿滥。

第七条 “绿洲学者”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期;由同行专家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不定期评审确认(具体方法按照“石河子大学重点学科优秀拔尖人才选拔聘用工作程序”执行)。 第八条 “绿洲学者”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生课程; (二)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满足聘用学科岗位相关职责要求。 第九条 选拔聘用“绿洲学者”基本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授或研究员(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和博士生导师资格),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并胜任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二)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三)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以及开拓进取精神;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五)学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六)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 55 周岁)。 (七)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在完成聘期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绿洲学者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第十条 A 类“绿洲学者”选拔聘用基本要求

(一)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含 1 项); (二)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含 3 篇);

(三)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曾经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 项以上(含 1 项);

(四)对曾获得过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支持者的人选,经考核后可直接被聘任为“绿洲学者” A 类。

第十一条 B 类“绿洲学者”选拔聘用基本要求

(一)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含 2 项);

(二)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

(三)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曾经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 项以上(含 1 项);

(四)对曾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支持者的人选,经考核后可直接被聘任为“绿洲学者”B 类。

第十二条 归国海外学者如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直接进入“绿洲学者” B 类。

(一)取得国内博士学位后,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 5 年以上;取得国外博士学位后,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 2 年以上;

(二)在国外期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含 3 篇)。

第十三条 “绿洲学者”聘期内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学校每年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对“绿洲学者”进行定性与定量考核。

(一)“绿洲学者”应聘前应与学校签订《石河子大学“绿洲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合同书》和《石河子大学“绿洲学者奖励计划”工作任务书》;

(二)学校对受聘者在学科发展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科研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实施年度与聘期满考核,并要及时呈报《石河子大学“绿洲学者奖励计划”年度考核评估表》和《石河子大学“绿洲学者奖励计划”终期考核评估表》; (三)首次聘期满考核为优秀,征得本人同意,学校将予以续聘,并重新签定聘任合同书和工作任务书;

(四)具体过程管理和目标考核按照“石河子大学重点学科选拔聘用优秀拔尖人才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人才聘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b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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