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运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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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的运行

我们上节课学习了立法,尤其大家要掌握我国一元多类多级的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的程序。立法属于法的运行的一个环节。法律是灰色的,但生活之树却是常青的。法的生命就在于其的运行,法正是在其运行过程中完全体现出其本质、功能和价值的。 法的运行也有广狭义两种。狭义的法的运行是指法律系统内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一整套的环节和过程,广义的法的运行,除此之外,还包括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我们假设以法律制定作为法律运行的起点,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对某个赞成者、反对者和中立者三方力量,赞成者和支持者展开较量,以争取更多的人支持,假定法案以法定多数通过,成为法律,进入实施过程,在实施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会受到法律制定过程中所展示出的各种观点以及来自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实施绝对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法律实施会对社会系统产生影响,或是改变了一些社会关系,或是维护了一些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被改变或被维护的结果又反馈过来,影响法律实施和法律制定,反馈的信息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就是可能使某些实施者加强或者减轻了法律实施的力度,反馈的信息对法律制定的影响就是可能引起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重新组合,调整立场,展开新一轮的博弈。法律就是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信息和能量相互交换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只有法的运行诸环节各就各位又彼此衔接,法调整和促进社会生活的潜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生成,本章概括性的介绍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基本制度。这节课我们来学习守法,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包括了守法的主体、范围和方式、及守法的条件,难点在于守法的原因,同时大家要思考以下的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良法,第二,公民为什么守法。 本章知识结构体系

第二节 守法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一)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与义务。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力、职权、职责,为一定社会的人们提供了行为准则。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监督。

(二)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它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二、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含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比如“奉公守法”,这是消极的、被动的。但这里所说的守法,不仅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守法在法的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

三、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一)守法的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哪些组织应该成为遵守法律的主体。

影响守法主体范围的因素:守法主体的范围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权利是统治阶所专享的,而在被统治阶层则是义务的承担者。 当今中国守法主体:全方位性和广泛性。

最重要的守法主体: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最普遍和最广泛的守法主体:全体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 其他守法主体: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的范围: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

一般包括: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当前我国守法的范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我国参加或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等。另外:执法、司法机关所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具有法律效力,遵守这类法律文件也可视为守法。 (三)守法的内容(守法的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办事,包括行使法律

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其中,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不为一定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和车辆都不等闯红灯;消极的不作为,或是遵守法律的命令性规范,为一定的行为,公民要依法纳税的义务,积极的作为。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同时,不管是履行义务还是行使权利,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是滥用权利,构成违法行为。那么守法的前提和条件又是什么呢。 四、守法的条件

良法的存在、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良法。亚里士多德曾把良法作为法治的两个条件之一,首先要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其次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和裁定。)什么样的法才能称的上是良法?提问。 这是一个主观色彩浓厚的命题,具有显著的主体差异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确认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在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会被认为是良法,但在更多的现代国家中,一夫多妻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样的法律也不会得到良法的评价。立法者从来都不是创制法律或者发明法律,而是来表述法律,良法应该具备两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一是法的实体内容应充分体现现代法的价值要求反映人民的意志,比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契约精神等。其二是法的形式应具备语言明确、规范具体、内容易懂、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等形式理性的要求。只有真正符合理性的法律才是应然的法律,也才是真正意义的良法。 (二)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律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形式外,还取决于各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各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条件,也在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良好的法律环境

有了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法律意识,并不能保证法律就会被很好的遵守,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的各种社会条件,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道德环境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这些社会环境因素也是法律遵守的条件,是制约和影响守法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 五、守法的理由 (一)苏格拉底之死

讲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不得不提到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这是因为他们都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并不是靠军事或政治的力量所成就的,而是透过理性,对人的生命作透彻的了解,从而引导出一种新的生活态度。苏格拉底之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件,他是西方历史上(或许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因为思想和言论而被处死的哲学家。更为重要的是,苏格拉底不是死于人们公认是残暴的专制政体下,而是在古希腊号称最珍视人类言论自由、最民主的城邦雅典,由人民按合法的程序,经过民主的投票审判处死的,这让近代以来将民主政体奉为神圣的价值与制度体系的知识分子们深为尴尬。如果民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它又为何将这位人类罕见的优秀思想家杀之而后快?处死苏格拉底是民主政体的一个偶然失误,还是其先天固有的局限性?也

许在民主的多数决定制下也会存在多数人的暴政。

苏格拉底经常对雅典劣质的民主政治发表批评意见,公元前399年,在他70岁那年,被三个卑鄙的政客指控犯下两项罪名:恶毒攻击雅典的民主传统,犯了叛国罪,第二,有害思想误导青年,犯了煽动罪,当时按照极端民主原则从雅典10个部落自由平等的推选出了501个无知无识的人组成人民大会,对苏格拉底进行了审判,表决结果是281票同意,220票反对,苏格拉底被判处了死刑,临刑前,他的弟子积极的创造了条件劝说他逃走,但这时,在法庭上痛斥雅典制度不良的苏格拉底却站到了雅典法制的一边,他反问道:难道越狱就符合公平正义吗?雅典的法律失去了公平正义,但是服从判决,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是每个公民都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导人向善的法律正义,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标准去判断是非,随自己的喜好去利用法律,敌视抗拒法律,不履行义务,势必导致人心向恶,造成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崩溃。随后他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崇高的法律信仰。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思想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一脉相承,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继承,法治观念在西方逐步开始确立。 (二)西方国家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学说

在西方,有很多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学说,最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涉及习惯、道德、利益、暴力等多方面的因素)。

1、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是:人类生来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受制于其他人的政治权利。1 但对于建立在公共合意基础上的政府和法律,参加契约的人就应当服从。“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 这种对政府的服从除直接同意外,还有间接同意。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洛克、霍布斯,法国的卢梭等人。

2、功利主义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但首创者是英国的边沁。

3、暴力威慑论的主要观点是: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其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它完全将公民的守法行为看作是被动的,从而湮没了公民守法的主动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法哲学界出现了一种关于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趋势。

4、法律正当论的主要观点是: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昂戈尔:“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动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

在多样化的守法理由背后,一定存在着某些恒常的因素,存在着某些更为根本的力量。它们构成了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在近代、民主的社会里,这种力量就是公民对正义的追求和公民的守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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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a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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