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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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 养老保科业务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2、基本养老金由什么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帐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领取养老金的两个先决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与个体工商户55周岁、工人50岁)。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4、目前退休审批的程序?
答:1、要经过社保局养老保险科进行退休人员档案信息认定,确认其参加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和享受待遇时间以及职级、职称、退休类别等基本信息。2、要到行政部门审批。3、返回社保部门进行待遇审核。4、做退休处理,转入发放环节。5、进入社区管理。 5、申报退休业务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第一、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提供;1、参保人员档案;2、《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1份;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4、参保人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5、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第二、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提供:1、《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网上审批申报名册》一份;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3、参保人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4、一寸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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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两张。
6、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时,在金保工程中主要使用哪个模块? 答:1、个人管理条目下“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模块;2、个人管理条目下“养老新办法退休审批”模块。
7、金保工程中,操作“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模块时,参照参保人员档案,主要认定哪几项信息?
答:1、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 2、参加工作时间 3、视同缴费年限4、拟退休时间5、待遇享受年月 6、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7、退休类别等。
8、工作人员在养老新办法退休模块下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时,应该对哪几个主要项目进行审核?
答:1、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 2、个人账户储存额3、平均缴费工资指数4、发放金额合计5、享受养老金时间等。
9、根据不同情况,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可以通过哪些业务模块来实现? 答:1、一次性拨付项目调整 2、养老金年度调整 3、养老金年度调整修改4、养老金年度批量调整5、养老金个人年度调整 6、养老金项目调整 7、养老金年度调整启动等模块实现。
10、工作人员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待遇核改业务处理时,应使用金保工程中的哪几个操作模块?
答:首先在系统管理条目下“养老退休转在职处理”模块将退休人员还原成在职职工,然后使用个人管理条目下“退休审批档案信息认定”模块进行核改,经行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个人管理条目下“养老新办法退休审批”模块重新计算待遇。
11、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2、女职工转岗后按什么年龄退休?
答:企业女职工由工人岗转为干部岗或由干部岗转为工人岗,企业应及时
将聘任或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其中由干部岗转为工人岗的,应及时向人社局行政部门备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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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满1年以上,可按工人岗位(女50周岁)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13、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干部能否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
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干部未重新在其他企业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办
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1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14、并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待遇如何计算?
答:并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养老金计算办法与其他企业参保职工相同。 15、刑释解教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该如
何办理退休?
答:依据省厅《关于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刑释解教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自全省实行“统账结合”制度之日(“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15年止。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15年止;延续缴费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剩余年限可一次性趸缴。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缴费年限满15年时或满65周岁时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 16、病退或工伤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7、“五七工”“家属工”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多大年龄个人承担部分最低?
补缴金额是多少?
答:75周岁个人承担部分最低,为8000元。
18、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
算?
答:按实际缴费月数缴费基数之和除以相同月数的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
19、从事有毒有害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多少年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答:需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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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什么是退职?
答: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国家规定退职。 2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依据什么
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以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22、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3、50周岁、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是多
少?
答:5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24、“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
处理?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25、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时,发现身份证出生时间和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
应如何核定他的出生时间?
答:黑劳社发[2007]12号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26、省级统筹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省级统筹后,缴费工资指数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由原来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改为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后,超过3的封定为3,低于0.6的据实计算。 27、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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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8、某参保职工,今年12月份达到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应在我市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他曾有三年时间在外省市参保缴费,这3年他在外省市的缴费工资均高于我省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请问在计算他的缴费工资指数时是否有封顶限制?
答:没有限制。(人社部发[2010]70号)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上不封顶。 29、某退休职工,男;194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退休,缴费年限43年;
2010年12月他的基本养老金是1000元,请问2011年增资后他的基本养老金是多少?
答:2011年基本养老金=1000+102+43+30=1175元 增资后他的基本养老金是1175元。
30、《社会保险法》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如何规定?
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31、《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2、某男1949年1月出生,2009年1月达到退休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13900元,请问
该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多少?要求答出计算公式。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00÷139=100元。
33、某企业职工,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2009年1月达到退休年龄,职
务工人。截止2009年1月她个人账户储存额20000元,缴费年限30年。假设她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缴费工资指数是1,请计算她的基础性养老金是多少?并回答计算公式。
答: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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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 =1200元。
34、某参保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后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
企业,他被聘用并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他前后的特殊工种年限可以合并吗?请说明原因。
答:可以合并。企业改制职工在其企业改制为私有、民营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后继续工作, 自改制之日起5年内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与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35、某参保职工,由于在外地打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未及时回来申报办理
退休,如何核定他的基本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于本人或者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
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按参保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和工资基数确定,办理退休手续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发,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应当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36、某企业职工,男,1948出生,原在供销联社工作,未参保,按标准补缴后
如何核定他的基本养老金?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标准补缴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果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37、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要求,个体劳动者的
退休年龄应是多少岁?
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8、我省从什么时间对办理退休的人员实行网上审批?
答:2010年8月1日起。
3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哪几项管理制度?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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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 经办科业务
41、新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2、新单位办理参保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主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3、缴费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
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4、缴费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
答: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
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5、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办理参保?
答:可以办理参保。《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6、企业职工新参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主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47、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主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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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的机制,城镇个体劳动者
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选择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的任何比例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49、目前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户口限制吗?参保时间如何
确定?
答:没有。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不受本地户口和农村
户籍限制。参保时间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准。 50、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缴纳;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缴纳。 51、目前大庆市参保企业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参保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5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暂按什么来确定应缴数额?
答: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53、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在统账结合之后以
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5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累计工作年限。 55、职工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被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56、《社会保险法》规定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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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7、义务服兵役期间是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不应补缴,视为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58、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9、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长期临时工是否可以参保缴费?
答:凡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0、具有城镇户口退役后未安臵工作的复员战士,毕业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大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参保,如何处理?
答:可以参保。具有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退役后未安排工作的复员战士,毕业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被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当地实行个体劳动者缴费制度之日起(当地实行个体劳动者缴费制度后的上述人员,从复员、毕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时),以当地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61、实行省级统筹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主缴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6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可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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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4、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5、张某,男27岁,为我市城镇户口。他在哈尔滨市打工,能参加当地的养老
保险吗?请说明原因。
答:可以。根据黑人保发[2010]125号文件,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个体从业人员,可以在统筹区域内任一地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所以张某可以在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他已在我市参保了,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不转移金额。
66、不属于原职工身份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参保是否受本地户口和农村
户籍限制?请说明原因。
答:不属于原职工身份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凭身份证和户口薄办理参保手续,不受本地户口和农村户籍限制,出生时间以身份证为准,参保时间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准。
67、某集体企业职工,由于个人档案丢失,无法证明当年在企业工作情况,请
问他能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果他能提供原始的单位职工名册、招工或转制手续、劳动部门历年审批办理的调资手续和退休手续,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档案管理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68、对招用农民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微利民营、私
营企业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答:这类企业如果招用农民工及下岗职工超过单位职工总人数50%以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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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9、某集体企业由于亏损,于2002年给部分工人放长假,每月发放500元生活
费。这部分人员应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答: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三、账户管理科业务
7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72、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
73、《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时间是哪年?
答:1997年。
74、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转移必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75、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错误如何办理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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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携带本人用工合同原件或人事档案到所在地社保部门填写《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到社保部门业务窗口办理。 76、如何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清帐手续?
答:携带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及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清帐手续。 77、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哪几种情况可办理退保?
答: 1、参保人员死亡;2、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本人自愿申请退保的人员;3、出国(出境)定居本人自愿申请退保的人员。 78、停保人员在欠费状态下,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答:补缴之后或经本人签字同意放弃补缴后才可以办理转出手续。 79、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职工录用合同或调入本单位的调令;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跨省转移要求提供的资料);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0、某单位在职职工死亡,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为3689.54元,其中单位
缴费划转本金为2365元,个人缴费本金为968元,划转利息为264.48元,个人缴费本金利息为92.06元,他的个人账户继承额为多少? 答:个人缴费本金968+利息92.06=1060.06元
8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什么计算利息? 答: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 8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答 :1、记载并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依据;2、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3、办理退休的依据;4、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5、个人账户返还的依据。
83、养老保险系统中,职工在职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系统作“在职清账”业务,将养老保险账户做注销处理。 84、养老保险关系系统外转移有几种情况?
答:两种。一是只转关系不转基金;二是既转关系又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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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86、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计算转
移资金?
答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8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如何记载?
答: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2、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部分,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3、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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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
88、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9、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 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
90、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91、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地转出至省内其它地市的转移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1、转到省内企业或个体: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①转移人员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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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位代办员(个体转移人员)填报《养老保险转出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携联系函到所辖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2、 转到省内机关事业保险:转移个人账户同时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办理参见“转到省内企业或个体”。
92、养老保险关系从省内其它地市转入本地的转移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1、个体转移人员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代办员携带转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到所辖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2、转移人员携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3、单位代办员(个体转移人员)携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所辖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93、如何办理系统内转移业务?
答:1、转出企业代办员填报《大庆市养老保险系统内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到所辖社保机构确认转移人员个人账户无误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2、转移人员将《大庆市养老保险系统内转移申报表》(一式叁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报转入单位,由转入单位代办员加盖公章后,报所辖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3、个体转出人员到原所辖社保机构填报《大庆市养老保险系统内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确认个人账户,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94、参保人员办理省内转移业务时,转移哪几项?是否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按(黑人保发[2010]134号)文件要求,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在省统筹区域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账两项。 95、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96、某企业职工,因欠中介公司10000元债务想支取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偿
还,请问是否可以?对个人账户有什么规定?
答:不可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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