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关键在于法制的建设

更新时间:2023-10-31 06: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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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关键在于法制的建设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深层次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纵使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权力腐败在党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且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和国家、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其中,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认识,本人试对腐败的成因及反腐败与法制建设的关系谈一些拙见,并就依靠法制监督反腐败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依法治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的对策措施:(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2)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3)完善法制建设,形成强大的后盾;(4)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一、腐败成因的研究

腐败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对外开放让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部分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生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还有法制监督不健全、监督力度效率低。其中包括:(1)监督体制滞后;(2)监督主体模糊;(3)监督对象失衡;(4)监督方式单一;(5)监督法制不健全。

除了上述中我国的客观原因之外,在我们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一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个别地区和部门把发展经济与反对腐败对立起来,抓反腐败只停留在形式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未能达到实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党风廉政的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个别党员同志“老好人”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怕得罪人,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等等。因此, 通过社会客观原因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把反腐的眼光投向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去。

二、法制建设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性

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腐败”是指在法制社会中两者是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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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

(二)依靠法制反腐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具有规范化、法制化的实体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腐败是一致的。所以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反腐败斗争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

三、依靠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然,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也十分重要:(1)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熟知中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的各项规定,努力成为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领导核心。(2)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论修养,以党风促民风,带动机关作风建设,使共产党员经受得住金钱、物质、灯红酒绿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考验。(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权力主体的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主体只是代行权力职能,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行动指南;要磨炼职业道德意志,辨别善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要求,使自身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会的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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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的运行法制化。人们需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者以言代法。要通过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二)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此看出,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1)改革党内监督,完善权力制衡机制。首先,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党的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使其不能经常地发挥最高权力,因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有待改革,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取代“一次性会议”的制度,从而在党内最高权力监督机构中形成经常性监督,以适应权力腐败现象的随时性和灵活性。其次,改革党的纪检监督体制,建立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纪检监督机构,确保纪检机构按党规党法办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党内监督系统中,机构间不协调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进行权力监督,避免权力腐败。

(2)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察和督导活动。其中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各主体所享有的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的,所实施的监督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也只是对其在行政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依法治国进程明显加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法律监督包含以下四种,分别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它们是环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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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对权力所及的地方予以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对各种贪污,渎职以及贿赂犯罪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以往具有被动性,只能以对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方式进行监督,范围极其有限;现在这一现象已经有了可喜的变化,那就是政府不再是强制拆迁的主体,取而代之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发生的几率。

(4)依靠人民群众,强化外部监督力度。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依靠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我们党和政府。当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并不等于象过去那样“搞群众运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中,我国在这方面也应加以完善。另外在原有基础上应该完善政协、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制度。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快新闻立法,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扩大新闻依法监督的自主权。

(三)完善法制建设,形成强大的后盾

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史反腐倡廉最关键、最可靠的有力工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意识培养,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将权力的行使法制化,权力监督法制化,这样才能有效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为政廉洁。我们应加强法制教育,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在建立强大后盾的同时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的解决腐败问题。

(四)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2004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因此,要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高度,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自觉性。加强党内监督,重点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1)严格教育;(2)严格管理;(3)严格监督。同时应做到“三要”、“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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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1)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2)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3)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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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ah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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