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各地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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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各地规定大全

来源:刑事实务

目录:

【司法文件】

1、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9月5日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2009 ] 56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年10月18日)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 【理论文章、案例分析】

6、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7、聚众斗殴中持木棒未致人轻伤以上不宜认定为持械

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是否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刑事审判参考》)

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年9月5日

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合同纠纷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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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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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

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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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聚众”后,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认定。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为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后果,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二)“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

“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殴”的认定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四、聚众斗殴罪的转化

(一)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行为人不以聚众斗殴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2、发生了“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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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如果聚众斗殴的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重伤他人或者致他人死亡,应当直接认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先行的聚众斗殴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数罪并罚。

4、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

(二)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

1、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仍持默认、不加制止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 小,分别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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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5、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的,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三)对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犯的限制

1、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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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组织、策划、指挥者的故意范围。(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和犯罪目的。

2、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有直接行为人或者共同加害人,一般可对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以聚众斗殴罪认定,并对双方主犯酌情从重处罚。如仅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亡后果系对方人员造成,但缺乏证据证明直接行为人或者共同加害人,一般可仅对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一方的主犯, 酌情从重处罚。

3、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各行为人事前没有预谋分工,在斗殴过程中,各行为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进行斗殴,相互之间没有协调配合的,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认定。对其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人,以聚众 斗殴罪认定。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

干意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本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6〕30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治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双方基于不法动机,纠集三人以上相互进行打斗,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方基于不法动机纠集多人对另一方实施加害的,一般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双方基于不法动机相互斗殴,但仅一方超过三人的,该方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另一方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

(三)单方纠集5人以上,或双方总人数超过7人的; (四)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因故意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聚众斗殴的;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涉恶团伙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广州刑事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但不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对纠集者、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双方发生一般性打斗,未造成实际后果的,一般不认定聚众斗殴犯罪,但经有关部门处理教育后,又实施上述行为,且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可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参与聚众斗殴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意见》未规定的,继续依照本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6〕306号)的规定处理。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2009 ] 56号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a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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