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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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要点西安公路研究院 梁 武 星: 副 院 长

正 高 工lwx2060@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 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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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 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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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依 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第3号

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0-3-8;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JTGF80-(1,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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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与细则条款对比部颁《办法》 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 五章(33条) 7条 8条 9条 《细则》 五章(26条) 3条 8条 13条 2条

第四章第五章

罚则附则

4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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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的主要内容 总

交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附

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一、验收的目的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 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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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三、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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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四、公路工程验收分阶段划分 交工验收:1)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2)评价工程质量; 3)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 2)参建单位 3)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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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五、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 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 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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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六、验收负责单位1、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2、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1)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 程; 2)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七、验收工作的要求公正

、真实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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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一、交工验收(合同段)的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 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 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 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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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二、交工验收的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 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 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 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 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 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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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二、交工验收的程序(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 验收报告”(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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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三、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 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 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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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四、交工验收组织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时,应 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 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 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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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五、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 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 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 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投资额加权平均的方法。 其中,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 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 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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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六、进入试运营的程序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

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附件4), 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 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附件1) 。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 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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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的计划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 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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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对需要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 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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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三、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 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 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a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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