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塞尔协议III》

更新时间:2023-03-15 23: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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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产生原因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社会造成巨大的恐慌,这场全球性金融海啸,给世界带来巨大损失,各大经济体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深化,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因此早在2010年年初,美国银行监管业者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重演,全球银行业监管者于当地时间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达成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对比

(1)“巴塞尔II”的不足

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在“巴塞尔II”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对风险的度量仅限于单个贷款,没有考虑到贷款之间的关联性。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此虽有所述及,但由于该部分在对监管方式的选择、模型设定等方面的规定模糊而复杂,致使贷款之间的关联性不能得到很好度量。在巴塞尔协议的前两个版本中,国际风险一旦被确定,便作为一个常量进入到VAR模型中。而在实践中,模型中的国际风险因子通常很小,以致不能将其作为对真实风险的度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欧洲大型银行在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可见国际风险因子并不足以对银行面临的真实国际风险做出有效提示。

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不断试图绕开监管,而“巴塞尔II”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估计显然不足,例如信用违约互换(CDS)作为一种规避监管的创新金融工具,通过风险置换可以使监管者无法确定真实的风险水平,而银行则可通过掩盖风险谋取更多利润,“巴塞尔II”对这种情况无法做出很好的判定。

“顺周期性”问题凸显并广受诟病。按照“巴塞尔II”规定的计算方法,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基于历史数据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指标时,往往会表现出“顺周期性”的特征,即当各经济指标向好时,金融业的坏账率往往也会降低,更多的资产被定义为优质资产。此时,在《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下,同样多的资本将可支持更大规模的资产,而在经济衰退时,同样多的资本可支持的资产会变得更少。这种“顺周期性”无疑会助长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反过来,波动的加深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伤害”。

对银行业的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第一,“巴塞尔II”希望把在第一支柱中“不便表述”的一些监管要求放在第二支柱中,但后者定义中的含混不清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例如,银行的某些柜台交易的价格及价格变化不易被交易对手外的其他人所知,某些历史数据的不完善和某些模型参数设定中的主观性过大等问题在“巴塞尔II”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阐释和解决。第二,一些定义阐述仍有待完善。例如,商誉在股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的定位不够明确。这些定义阐述上的模糊之处使各国对协议解读存在偏差,导致各国在执行协议时的做法差异很大,这也使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本数据不一致。第三,在“巴塞尔II”的第二支柱中,监管者的思路和视角在监管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监管者一般更多地审视过去,无法做到协议中所要求的“向前看”(Forward-looking)。同时,在“巴塞尔II”的第三支柱中,市场的无效性使高风险的金融机构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深层次问题在短时间内都无法得到很好解决,但监管层、金融机构与 (2)“巴塞尔III”的改进

提高银行资本质量。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提高资本质量将使银行经营更为稳健。因此,“巴塞尔III”在明确定义一级资本构成的同时修改了“巴塞尔II”中对“商誉”等含糊不清的定义和阐释,明确表示商誉、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均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巴塞尔III”还建议废除之前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的概念,在简化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式的同时,强化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面。相比“巴塞尔II”,“巴塞尔III”对加权风险资产的要求有所提高。“巴塞尔III”鼓励高信用等级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以防范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连锁性信用危机。“巴塞尔III”加大了对防范交易对手信贷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了对柜台交易市场中的衍生品、回购及卖空等的约束。另外,次贷危机的去杠杆化过程给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都带来了沉重打击,因此,“巴塞尔III”引入了“杠杆率”概念,通过抑制过度杠杆化,防止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杠杆率的计算

要从一级资本出发,除现金、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所有表内和表外风险敞口都以100%的权重纳入核算范围。

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中广受诟病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III”设置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以应对经济不景气可能发生的坏账。“巴塞尔III”还进一步强调了“向前看”的原则,通过对未来状况的合理预期,制定现阶段的风险防范策略。此外,如果银行的资本缓冲不足,监管者将会限制其的股息、红利发放,与此同时,管理层与员工的福利发放也会受到限制。

稳健实现监管框架过渡。“巴塞尔III”安排了长达9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2011~2019年间循序渐进地达到资本监管要求。 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的意义

协议III》当然是个机会,但更要控制自身风险、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升了对于银行业的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 以有效防范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虽然未能达成最终一致,但却显示出银行监管业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这无疑为未来进一步的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增加了国际大银行的负担,而对中国的银行没有多大影响。但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国际竞争力不在此,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坏账率远高于国际银行坏账水平,中国的银行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也与国际有着不小差距,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中国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于国际水平。因此,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要冲上国际舞台,利用《巴塞尔协议III》当然是个机会,但更要控制自身风险、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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