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煤矿三违鉴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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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三违”认定标准 ...................................................................... 1 采 掘 类 ............................................................................................. 1 通 风 类 ............................................................................................. 4 运 输 类 ............................................................................................. 8 机 电 类 ........................................................................................... 13 地测防治水类 ....................................................................................... 17 其 它 类 ........................................................................................... 19 地 面 类 ........................................................................................... 21 第二章 “三违”处理办法 ...................................................................... 23

“三违”认定标准

第一章 “三违”认定标准

采 掘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超过6个支架;

2、非推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

3、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 4、支架、设备缺少安全销;

5、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 6、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 7、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

8、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 9、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漏筋; 10、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已拉过架的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超过0.5米,而没有采取补强支护;

1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未按规定支护顶板; 13、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

14、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存在不合格且未做标记的锚索,或失效、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且未做标记;

杜绝违章 - 1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15、在已施工好的巷道中(刚施工的一排或两排可以不计,正在处理网兜时不计),金属网网头、网边联结在5m范围内不合格数量达到3处;

16、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

17、大采高工作面,未设专人观山,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的; 18、大采高工作面割煤时,机组下风侧,或上风侧30个架的范围内,人员进入支架前柱前方作业;

19、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转载机;

20、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范围内)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

21、超前回棚、回柱;

22、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

23、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 24、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柱; 2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

26、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

27、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而继续放炮的; 2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

29、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

30、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 31、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

32、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3、大样图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符; 34、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

35、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下发到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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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36、回采面回采结束时,顶网落地与底网交接少于1米; 37、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

38、未采取保护措施将金属液压支架损坏; 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40、吊链挂在单体柱上及永久支护上起吊、拖拉设备;

4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

42、长度超过3m的单体柱,不足3人而进行回柱或支设作业。 43、操作本架支架前,未将操作架附近3个架范围内的波及人员撤离; 44、采掘工作面超控顶; 45、进入煤帮作业未设专人观山;

46、未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要求安装使用锚固剂及私自减少锚固剂使用;

47、掘进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 4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

49、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 50、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移扒煤机、扒矸机;

5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与拉架与移溜、割煤、放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

52、碹体不按规定充填或提前拆除碹拱; 53、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54、不按规程要求放顶煤; 5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56、进入扒煤机、转载机、破碎机作业范围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5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 58、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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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59、施工锚索、锚杆时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

通 风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而继续使用;

2、井下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未设专人监护的(此条要求放有火工品的火工品箱,既使已上锁,也必须设专人监护,责任人为班长或指定监护的专人);

3、井下作业、喷浆、搅拌灰沙未佩带防尘口罩; 4、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5、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 6、各级下井应携带便携仪的管理或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携带; 7、各类除尘、喷雾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8、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 9、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 10、施工抽放钻孔时,站在钻机后面; 11、瓦斯抽放管路不按规定定期巡查;

12、割煤前未填写煤层结构及构造检查记录的(责任者:区队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13、对所在工作面本循环的掘进进尺掌握不清; 14、打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 15、打钻孔未进行加固;

16、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 17、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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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18、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 19、工程完工后未清理现场;

20、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 21、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 22、乱扔乱放风筒;

23、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4、携带不完好的通风瓦斯检查设备或仪表上岗;

25、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 26、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 27、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 28、违反规定装配引药; 29、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 30、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

31、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火工品箱未上锁;

32、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33、瓦斯检查未做到“三对照”;

34、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 35、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 36、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

37、在煤层中施工注水钻孔或施工其它长钻孔时,未在钻孔下风侧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设施或未正常使用;

38、掘进头、回采面未及时填写排放孔,释放孔施工验收记录的(未及时:排放孔、释放孔施工超过2个未作记录,责任者:未及时填写报区队负责填写的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在工作面而未签字的也可报);

39、骑在管路上作业; 40、火工品发放员脱岗; 41、未执行雷管专人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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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42、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 43、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不按措施作业; 44、放炮作业,装药量超规程规定; 45、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 46、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47、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炮掘工作面; 48、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 49、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50、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51、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

52、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53、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 54、母线与脚线的连接非专职放炮员;

55、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 56、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 57、随意停开风机;

58、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

59、工作面在执行排放或消除措施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同时在作业现场10m以外的(三人都在10m以外,同时可报三人违章,三人中有一人在工作面监护,则均不能报违章);

60、瓦检(或安检)、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在工作面割煤前未检查煤体情况,或发现工作面有异常但未及时汇报。

61、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

62、放炮后未按规定向煤体、岩体洒水; 63、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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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64、不按措施排放瓦斯;

65、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6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

67、所施工的瓦斯排放孔、释放孔长度严重不足;

68、施工抽放孔、排放孔时出现异常情况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逐级汇报;

69、各单位在施工各类钻孔时,发现喷孔、孔内着火、涌水等明显异常后,没有及时对口汇报;

70、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 71、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 72、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

73、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74、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

75、随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导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瓦斯情况; 76、无措施井下电氧焊、使用非防爆设备或严重违返规定; 77、井下放明炮、糊炮;

78、放炮、巷道贯通未设警戒人员; 79、放炮警戒人员未按规定站岗; 80、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

81、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炮机进行放炮作业; 82、在井下放炮时,不使用发爆器放炮;

83、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84、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仍装药放炮; 85、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86、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

8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情况即开始生产作业; 88、未按规定处理瞎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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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89、用残眼装药放炮;

90、私藏、乱扔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

91、井下施工支护、抽采、注水、探放水等钻孔时干打眼; 92、井下明火作业; 9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94、随意进入盲巷。

运 输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

2、小绞车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开车运输作业; 3、支架装车未使用合格夹板;

4、无极绳绞车、电机车、电瓶车运行未随车佩带灭火器;

5、无极绳绞车、电机车、电瓶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硐室或会车或发现前方有人(20m范围),未鸣笛示警;

6、距离运行的胶轮车、电瓶车不足20米时,行人未贴帮站立或未进入躲避硐室;

7、运行中人车门链不挂;

8、轨道质量不合格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9、铺轨、检修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10、钉弯道时,未按规定将外轨加高、轨距加宽; 11、未对运输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盲目推车; 12、推车时未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低头推车; 13、推车进工作面、过弯道时,前方有人未减速; 14、推车、链车时站立位置不当; 15、绞车牌板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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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16、绞车硐室内乱放杂物;

17、绞车信号和按钮未在信号牌板上固定; 18、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9、无运输作业资质人员从事运输作业; 20、在倾斜巷道中的推车; 21、平巷中站在矿车两侧推车; 22、平巷推车时两车相距不足10m追车; 23、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

24、小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进行运输; 25、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

26、绞车滚筒压绳板未压紧或缠绳小于三圈继续使用; 27、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28、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

29、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 30、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就开始运输;

31、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32、机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车距不足100m的追车; 33、机车车辆同向行车,车距不足50m 的追车;

34、罐笼、电机车司机和乘坐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5、乘坐架空乘人车、电机车、罐笼时,携带物件超规定; 36、电瓶车、胶轮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 37、井下电机车、无极绳索车等牵引机头处放置杂物;

38、除检修外,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的(检修:指必须启动车辆进行检查或处理的故障);

39、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内;

40、运人电机车跟车工开车前未检查人员乘坐情况,造成人员乘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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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员;

41、车辆运行无跟车工,司机开车运行;

42、车辆到站未调好头并连好车时,候车人员不在等候硐室内候车; 43、井下防爆车司机溜车启动车辆; 44、机车无负荷行驶;

45、无极绳运行中处理故障,骑绳作业; 46、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牌); 47、大巷运输中,矿车未连接顶车运行; 48、平板车运输联接销未插开口销;

49、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 50、使用开口环连接、捆绑进行运输作业; 51、随意拖带挂车或顶车; 52、大巷内从车辆之间穿行;

53、坡巷(大于2度)停车未放挡车器;

54、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及机动车、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

55、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继续作业(有声无光不受此限);

56、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 57、罐笼运送人员时不进行检身; 58、罐笼运送人员时不放好罐笼帘; 59、罐笼运送物料时不放好挡车器;

60、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调架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 61、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者; 62、有故障的矿车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 63、车辆从钢丝绳上压过;

64、斜巷运输中,下部车场信号工未按规定操作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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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65、斜巷运输所挂保险不标准; 66、电机车启动程序不符合标准;

67、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修或加、换油; 68、电机车、矿车等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有安全隐患运行; 69、开车前跟车工未对车辆组列、装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70、电机车、绞车启动、运行、停车不按规定操作; 71、非紧急情况下让运行列车停车; 7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73、小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 74、井下防爆车下坡时,熄火溜坡; 75、矿车无措施超载、超速运输;

76、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停车未摘老钩绳,绞车司机离岗;

77、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通过后未及时关闭好风门、放好风帘;

78、斜巷或小井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

79、坡巷顺坡停放可以滑动的车辆或设备而没有采取有效阻车设施; 80、斜井、斜巷或平巷运输“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 81、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 82、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 83、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 84、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

85、小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86、超挂车辆运输;

87、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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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88、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 89、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90、矿车人料混运。

91、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即使用;

92、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岗位人员脱岗者;运输区段,岗位人员不到位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

93、运输大巷、盘区辅运巷无证通行; 94、乘坐罐笼人数超过规定;

9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96、无措施使用溜子、皮带、采掘机组运送材料、备件;

97、无干部跟班运输超长物料、大型设备等非正常作业的运输作业; 98、车辆掉道后,现场无跟班干部或安检员进行安全监督而私自上道; 99、机车车辆溜车,或不挂档溜车; 100、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不走人行过桥; 101、用“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102、小绞车运输时,两个闸把同时压死,烧坏电机;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03、小绞车运输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104、小绞车运输中不按规定设警戒或下山侧警戒把关人员警戒距离距阻车器不足25m ;

105、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域; 106、车辆运行中扒、蹬、跳; 107、小绞车运输中“行车行人”; 108、放飞车; 109、乘坐皮带、溜子; 110、人与物料同罐笼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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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机 电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皮带、溜子司机或看漏煤眼人员在皮带、溜子运行时看书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面有人作业,综掘机主司机离开机组未将隔离开关专用操作手柄取下可靠保管;

3、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 4、乳化液检测仪损坏而继续使用。 5、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

6、各种仪表指示不正常,设备仍在运行且未采取措施; 7、开关不上架;

8、操作牌板上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9、井下电气设备无包机牌或填写不全;

10、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填写记录;

11、设备安装、拆卸、检修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清点工具; 12、井下带电电缆(除开关架之间的电缆、电钻电缆外)盘圈; 13、机组滚筒缺截齿超规定; 14、不按规定悬挂电缆;

15、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6、溜子、皮带司机躺着操作设备或睡觉;

17、设备运行中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等防护设施;

18、不生产、不检修时,采煤机摇臂及掘进机截割头未放置落地; 19、电工作业时,个人劳保防护不齐全、不符合规定;

20、综掘机组割煤时,副司机站立位置与机组本体不在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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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21、综掘机切割头或采煤机滚筒缠有铁器未及时处理;

22、综掘机闭锁后,人员进入转载机以内作业而无人监护机组随机开关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

23、采掘面前后刮板机运转中司机脱岗;

24、过桥上或非行人侧有人(包括通过)时进行拉移转载机; 25、处理支架故障未关闭本架进液阀门; 26、回采工作面移探头时,未使用专用板凳; 27、不按规定信号联络,而用其它方式联系开动设备;

28、起吊重物时,起吊工作中途滞停,未将起吊链和手拉链予以连锁或固定,没有采取防止起吊物坠落措施;

29、所有直径在50mm及以下的液压、风水管接头未用合格的U型销(卡)连接;

30、闭锁各类设备后未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31、单根支护锚杆起吊重物质量达到2T的; 32、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作业;

33、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直接用手清除;

34、抽放钻机、钻探钻机开孔前,未提前将开孔位置处的网片剪开; 35、液压联轴节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规定; 36、未按规定填写探头调校牌板; 37、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

38、电工检修所用工(器)具与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不符而使用; 39、现场处理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 40、导线接头出现变形;

41、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未按措施作业; 42、各类司机操作位置不当; 43、矿灯使用未经检验使用; 44、收回的矿灯未按规定进行检查;

杜绝违章 - 14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45、矿灯工不按规定充电或检修矿灯; 46、提升机司机连班顶岗; 47、交接班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48、罐笼、提升机运行时速度不符合规定; 49、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不进行监护; 50、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 51、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试验项目试验就使用;

52、低压电缆未测试绝缘、高压电缆未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 53、安装电气设备后未按规定进行试运转;

54、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弄虚作假,漏检漏项; 55、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 56、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 57、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操作;

58、综掘机进退机时,切割头距顶板或巷帮不足1m时未停止运转; 59、进入前溜内展网; 60、拉移运行中的转载机;

61、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

62、溜子运行中,用脚蹬、手扳、撬棍等方式或工具处理漂链; 62、设备在停机(停运)后,未及时将开关打至零位;

63、起吊重物时,作业人员在起吊设备及重物坠落所波及的危险区域内作业;

64、使用的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仍进行起吊作业; 65、私自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随意改动整定值; 66、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 67、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68、无相关专业资格证即打开或操作电气设备;

69、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圪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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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认定标准

70、违反《关于生产过程中停机闭锁设备相关补充规定》的作业程序作业;

71、采掘机组未断电且未闭锁即在机组危险区域内作业;

72、采煤机割煤或掘进机工作时,进入刮板机、转载机等运转机械的; 73、使用综掘机组液压临时支护系统的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时,未断电且未闭锁机组而人员进入机组范围内;

74、综掘机组操作完毕后,切割头距离迎头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面作业;

75、启动采掘机组、刮板机及转载机等未预警并进行撤离人员; 76、综采工作面刮板机未实行闭锁,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77、进入刮板机作业未按规定闭锁刮板机、阀组手把未打到零位、且无人看护;

78、支架检修,未执行“谁停液、谁送液”规定; 79、用手抓握能旋转钻杆;

80、运转设备闭锁后,人员进入波及范围而未设专人监护且未采取防误解锁的可靠性保障措施;

81、抽放钻机、钻探钻机未闭锁,人员进入钻杆波及区域作业; 82、解锁已闭锁的设备时,未通知到相关人员或未把相关人员撤离波及范围以外;

83、未闭锁刮板机进入机道作业;

84、设备转动、旋转部件未加防护罩等防护装置(设施)继续使用; 85、皮带运行中,人员站在皮带架上作业;

86、人员未经专门的行人通道穿、跨越运行皮带、刮板机; 87、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

88、用抽放钻机或钻探钻机打钻时,用手托水便头进行操作; 89、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 90、井上、下无计划停电;

杜绝违章 - 16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91、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 92、私自打开或甩掉闭锁送电;

93、三大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 94、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

95、停电检修或处理故障未按规定挂警示牌,未设专人看护。 9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 97、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9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99、在用电气设备出现老鼠洞或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100、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01、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

102、未停电、未摘开离合器即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 103、采面拉架时,人员在附近3个架前柱前方作业,或同时站在两个支架之间;

104、停电后未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

105、采掘机组、转载机、皮带、刮板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触及设备运转部位;

106、不按规定进行闭锁或强行解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

地测防治水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设备不完好,钻探工开钻;

2、导线、水准点位,未标记或标记不清楚;

- 17 - 杜绝违章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3、钻探、测量人员不按规程操作; 4、掘进工作面激光与中线不一致作业; 5、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者。 6、观测记录未在现场进行; 7、未按规定进行放线; 8、导线测量时埋点不符合规定;

9、井下探放水地点100m 范围内无堵水材料开钻; 10、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提前探透; 11、钻探老空时,无瓦检员在场的作业;

12、在进行水平或斜孔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置;

13、承压水区域进行钻探作业而现场无堵水材料; 14、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5、钻探工程无设计,无审核;

16、钻探时遇有煤壁松软或膨胀等现象,未采取冲垮煤壁措施; 17、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

18、破坏测量导线点或私自改动测量中线点; 19、在上山巷道探放水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置; 20、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超前探测而弄虚作假;

21、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钻杆; 22、排水管距工作地点超过30m而进行钻探作业; 23、发现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 2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杜绝违章 - 18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25、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放水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

26、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的或者编制但没有经相关责任领导签字施工;

2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或用物探代替钻探;

28、地质补勘、水文补勘、地面物探等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作业,敷衍了事。

其 它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对事故案例不清楚; 2、现场操作未执行手指口述;

3、大矸上皮带后,超出50m未闭锁进行处理; 4、采煤工作面放煤滞后机组超过30个支架; 5、采掘工作面的液管、水管崩裂后不及时处理; 6、现场有人作业安检员在异地坐着休息; 7、一般人员井下睡觉; 8、下井未按规定打卡; 9、井下躺着休息;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0、一般人员无证、拒绝查证、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11、用冲洗的方式处理转载点堆煤; 12、采掘工作面出现长流水拒绝处理; 13、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 14、采掘工作面未生产,未设专人看巷;

- 19 - 杜绝违章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15、井下非采掘头面高空2米以上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坠落措施; 16、井下搭架作业不符合规定;

17、井下人员运输长件物料未同肩抬、扛;

18、特种作业人员如:风机司机、乳化液泵、绞车、电瓶车、刮板溜子、转载机、皮带司机等未持证上岗;

19、入井穿化纤衣服;

20、对入井人员不检身或入井拒绝接受检身; 21、乘坐人车、猴车等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2、各级上岗人员班中脱岗、串岗; 23、工作面生产时安检员在开工护照以外; 24、下井人员不戴帽或戴帽不系帽带; 25、下井人员未扎袖口; 26、下井戴电子表; 27、井下作业区域内关灯。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8、安检员、瓦检员井下睡觉; 29、干部违章指挥; 30、井下拆卸矿灯; 31、跟班干部脱岗、睡觉;

32、重要岗位(安检员、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安检员脱岗; 33、井下各类工程无措施施工;

34、采煤工作面放煤工不足(每班至少3人)组织生产的(放煤工必须是专职);

35、采煤工作面连续三个支架架后全煤,而后溜已被提前拉过的(本违章事实经当班安检员或班长、验收员、跟班干部确认后,可以报拉后溜人员,找不到拉溜人员时可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干部提供)。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杜绝违章 - 20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36、井下打架; 37、酒后下井;

38、瓦检员空检、漏检、假检; 39、安检员班中脱岗; 40、放炮警戒人员脱岗; 41、偷拿火工品;

4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 43、井下要害岗位人员脱岗; 44、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 45、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6、高压风、水、液管的动力源未关闭,强行拆卸管路; 47、在事故追查过程中,故意编造故事、隐瞒事实真象; 48、作业现场出现事故后不按规定汇报或私自处理的。

地 面 类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推煤机、铲车司机煤山作业未带有效通讯工具者;进入地沟、暗井内作业未设专人看护;

2、地面烧焊时,氧气、乙炔瓶相距不足5m; 3、危化品未按规定进行分装分运; 4、进入高空作业场所未戴安全帽;

5、对个体防护有要求的岗位人员未按定进行个体防护。 6、开工未挂牌者、提前摘牌; 7、上班迟到、早退; 8、危险区域一人作业;

9、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 21 - 杜绝违章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0、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m未戴安全帽; 11、2m 以上高空作业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2、推煤机无措施跨越煤仓或溜煤眼上口; 13、副井口用非防爆拖矿车; 14、地面轨道运输过程中前顶后拖; 15、戴手套操作台钻;

16、厂内无证驾驶机动车(私家小汽车、摩托车除外)、电瓶车等; 17、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18、一般岗位人员酒后上岗。

19、零星工程未办理零星工程责任书施工的; 20、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21、可运转的设备未按规定闭锁,进入波及范围内作业; 22、强行通过起吊重物危险区的;

2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使用电炉和电、氧焊者及抽烟;

2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 25、供暖期间,未停气进地沟;

26、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酒后上岗;

27、重要岗位(操作运行设备的岗位、重要设施重点监护的岗位)人员脱岗睡觉;

28、地面通勤车超员、超速驾驶。 29、欧打、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30、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杜绝违章 - 22 - 确保安全

“三违”认定标准

第二章 “三违”处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下面简称三违),进一步细化“三违”管理,将“三违”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时,根据“三违”种类、性质、内容、后果程度将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轻微“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警告或50-1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警告并给予100-2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坚持先警告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一般“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警告并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三违”现象,责令停班3-5天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重“三违”: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者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降级或撤职,并给予500-800元的罚款;对跟班矿长和业务主管矿长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董事长和矿长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对性质恶劣的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三违”现象,责令停班5-10天的学习教育、反思,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将对当班班组长和队长撤职处分,对分管矿长和跟班矿长降级处分。对屡纠屡犯的“三违”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严重“三违”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煤矿要建立“三违”管理档案,时刻对“三违”情况进行摸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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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9z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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