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更新时间:2024-07-07 04: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①经济性:
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表现:A、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B、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C、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D、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E、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②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③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2)现代性: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
b、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
c、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
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
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的特征,与调制法定原则相关。
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 (3)调制绩效原则: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4)三者区别与联系:
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
另外,三者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四、“权义结构”
1、权义结构理论
(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
(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和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 2、经济法上的权义结构
(1)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2)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3)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4)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
(5)经济法权义结构的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五、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参与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或经济法纠纷解决程序;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及非纠纷解决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就是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 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
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 4、经济审判及发展:
(1)概念:经济审判是以经济法为重要依据的司法活动,也是经济法运行系统中的重要环节。
(2)经济法与经济审判: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3)经济审判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 六、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与预算法概念:
(1)预算的概念:指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预算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前两者的关系: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预算法的地位: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预算法》是我国
财政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一部至为重要的法律。
(5)预算体系的组成: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有五级。 2、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1)预算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2)我国《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的规定: 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七、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债职能: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3、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1)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发行方法主要有:直接发行法、间接发行法、销售发行法、摊派发行法。
(2)国债的使用包括政府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国债债权人对其债券权利的行使两个方面。
(3)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4)国债的管理是指为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它主要包括规模管理、结构管理。 八、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及其重要作用:
(1)政府采购概念: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1)它能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它同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保护民族经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3)它能够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该法的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政府采购的法律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超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采购法定原则(指政府采购的各项基本要素都要严格法定);保障公益原则(指政府采购同样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公平交易原则(是微观的、具体的采购活动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它具体又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原则)。 (4)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又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
A方式: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B程序:涉及的程序很多,应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C合同: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D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与财政支出管理直接相关,因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财政法规范。(规范预算行为;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确定;招标数额确定;法律责任)
3、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的概述:
(1)转移支付的概念: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2)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失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转移支付法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3)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二是服务职能,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服务。三是监管职能,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职责: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1)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限制在一年以内。3)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透支。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向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3)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十二、货币政策与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1、概述:
(1)货币政策概念: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
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特征: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它是调节社会总需求政策;它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它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3)货币政策的体系:包括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外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调节和控制外汇市场及汇率、实施外汇管制、控制国际资本流动、平衡国际收支的方针及各项措施)。
2、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一般来说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3、货币政策诸目标的冲突和统一:
(1)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之间存在一种此高彼低的交替关系。当失业过多时货币政策要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需要扩张信用和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人数;同时由于需求的大幅增加,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物价上升。反之,如果货币政策要实现物价稳定,又会带来就业人数的减少。所以,中央银行只有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寻求物价上涨率和失业率之间某一适当的组合点。
(2)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也存在矛盾。要刺激经济增长,就应促进信贷和货币发行的扩张,结果会带来物价上涨;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就要采取信用收缩的措施,这有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3)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存在矛盾。若其他国家发生通货膨胀,本国物价稳定,则会造成本国输出增加、输入减少,国际收支发生顺差;反之,则出现逆差,是国际收支恶化。
(4)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的矛盾。随着经济增长,对进口商品的需求通常也会增加,结果会出现贸易逆差;反之,为消除逆差,平衡国际收支,需要紧缩信用,减少货币供给,从而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由于各目标间存在的矛盾性,中央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具体的政策目标。 4、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理论界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等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十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一个经营者超过1/2,两个经营者合计超过2/3,三个经营者合计超过3/4,即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包括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和市场行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基本特征: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行为的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具体表现有: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强制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差别待遇等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主要表现有: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并且强制交易、独家交易、差别待遇也可用作剥削性滥用的具体形式。
危害:(对他人)掠夺社会资财,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对制度)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对社会)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对政府)“俘获政府”,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特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经营团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特定的市场条件。 (3)类型:
a.不同形式的联合: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经营者团体的决议;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b.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
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分割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或得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和变更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其他联合,其他排队、限制竞争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c.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市场的行为)、联合抵制(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其他方式(如联合限制广告等)。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限制转售价格(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
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包括限制最低和最高价格)、独家交易(是指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与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一方或双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特许协议(是指经营者将其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专用技术等整体或部分有偿地准许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等。
(4)动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生产、交易成本,提高或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从而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利润率。 (5)利弊: 利:有助于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竞争。 弊: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排除了相互间的竞争。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因此,各国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均予规制,其中,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一概禁止,而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则分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允许、限制或禁止。) 3、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特征: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中行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利弊互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3)类型: a.经营者合并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分类: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b.经营者控制:
概念: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分类:根据获得控制经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则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根据控制的内容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分为三类:横向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4)动因:经营者集中特别是经营者合并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下列利益:一是经营者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二是经营者集中可以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三是经营者特别是合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可以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五是还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5)利弊: 利:(也就是上面的动因) 弊: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放任经营者集中,会降低反垄断规制的经济社会效益。 4、行政性垄断行为:
(1)概念: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
行为。
(2)主体: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行政权力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方式:行政性强制交易:指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或者正常的市场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最后,也不排除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来限制市场竞争。
(4)成因:体制成因:我国在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国家适度调控和规制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高度集权的特征在逐渐弱化的趋势下仍将在较长时期内以各种形式体现在体制之中。机制成因:我国现存的诸多利益机制的驱动。法治成因:立法难以摆脱政府主导的窠臼并且执法权又在行政机关。
观念成因:行政中心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浓厚,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淡薄,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5)危害: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美。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6)规制途径:进一步完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就体制而言);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机制(就机制而言);制定《反垄断法》,建立健全立法备案与审查制度,修订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就法治而言) 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欺骗性标示行为:
(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服务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消费者因识别困难或不能造成选择错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利益。
(3)特征: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牟取商业利益;行为的后果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取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4)类型: a.仿冒行为:
概念: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标的:大多同时也是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等。 类型:商标仿冒行为、商号仿冒行为、原产地名称仿冒行为和产地标志仿冒行为、仿冒商业性特殊标记、仿冒商品的特殊外观。
特征: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b.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含义: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虚假陈述行为的方式: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包装装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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