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专利权,课件
更新时间:2024-05-30 08: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影响世界的专利
真空瓶
(1907年12月3日被授予专利, 专利号为US 872795)
詹姆斯· 杜瓦爵士Sir James Dewar(1842-1923)是一位苏格兰化学家及物理学家。 拉链(1917年3月20日批准的美国专利US1219881) Gideon Sundback,(1880-1954),美籍瑞典发明家。1906至1914年间,在拉链开发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并申请了专利。“拉链”这个名称是将逊德巴克发明的装置用在他们新靴子上的B.F.Goodrich创造的。最初拉链主要用于靴子和烟草袋,二十年后开始在时尚产业界流行。 第三编 专利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一、专利、专利权、专利法:
(一)、专利: 1、 词源考察:“letters patent” ——“Patent” letters patent
这种钦赐特权制度是专利制度的萌芽。
缺憾:其一、专利的授予仅仅是封建君主给予赏赐的一种手段,完全受君主的个人好恶所左右。
其二,国王赐予的专利完全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并不认真考虑其是否有创造性和新颖性,这导致了英国王室和普通民众的矛盾。 “达西诉阿联案”
汉语“专利”一词最早见于《国语》,西周大夫芮良提出:“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今王学专利,其可乎?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 ——《国语·周语》 2、词汇内容: 第一、专利权;
第二、发明创造本身
此处之“专利”意味着利益独占。 第三、专利文献的总合 第四、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
1、概念
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特点:
第一、独占性。对世权;垄断权。
第二、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第三、授权性。不同于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第四、局限性。强制许可
(三)、专利法
1、概念:指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利用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特征
第一、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第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 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威尼斯的专利法;
“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颖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至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任何人在10年内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令侵权者赔偿一百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 英国的《垄断法规》;
该法第6条规定:“??新产品的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14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授予此证书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抬高物价以损害国家、破坏贸易、或者造成一般的不方便。上述14年自今后授予第一个专利证书或者特权之日起计算,该证书或者特权具有本法制定以前所应有的效力。” 3、吸引外资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1、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
2、鼓励技术的应用
古代物理学家伽利略在发明了扬水机械后,请求威尼斯授予专利权时说:“我费了很大的力气,花了很大的代价,才完成这个发明。因此,如果这样的发明变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是不堪忍受的” 专利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而设置的。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给予一种排他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第十五章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能获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我国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1、概念: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理解: 发明与发现之区别 2、特征
第一、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逻辑推理的法则,不是发明 . 第二、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具体”,发明能够实施,达到一定的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思想 (2)、“方案”,不需要将其实实在在地转化为某种看得见, 摸得着的实物
第三、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分类: (一)、产品发明:
1、含义
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够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外延
《发明奖励条例 》: “条例”规定,发明“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
第一、制造品的发明:
物品发明(各种制成品、用品,如:纳米锂离子
电池及其制作方法;一种运动型保健饮料及其制备
方法;后悬挂式割草机 )
材料发明(人造金刚石、一种抗菌除螨纤维制品及制造方法) 第二、物品新用途的发明:
它是指在不改变物品原来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了该物品以前不 为人知的新用途。
DDT
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剂 (二)、方法发明: 1、含义
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2、外延 方 法 发 明
制造方法的发明 其他方法发明
属于纯方法发明,因其实施后果不产生另一种新的物质或产品。如:通讯方法和各种测量方法。 (三)、改进发明
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
1、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技术方案 2、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具有使用价值。 3、具有创新性:“小发明” 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2、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于发明专利低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4、保护期限的不同:实用新型:10年 发明:20年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概念、特征:
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
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外观设计必须以具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为载体 2、特征:
2、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与产品内部 结构无关。
3、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美术构思而非技术构思
4、外观设计必须能在工业上实用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注意: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只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在此列。
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和以娱乐为目的棋牌。
★二、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 ,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的真正原料并非北京鸭,而是以中国“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英国“樱桃谷”鸭。这正是由于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料的流失,真正的“北京鸭”已几乎绝迹。中国在100多年前向西方输出北京鸭的物种时没有获利,现在引进英国的“樱桃谷”鸭种,反而还必须用外汇购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环保部近日公布一份资料指出,中国本土物种遗传资源流失状况堪忧,由于本地物种资料保护意识落后,中国正成为发达国家攫取遗传资源的新目标。中国的野生大豆、奇异果甚至家禽都被发达国家拿走,“混血”改良后再重新用来抢占中国市场。 大豆原产于我国,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分布在我国。早在1898年,美国就曾派人到我国调查和采集野生大豆品种资源,用来培育优质高产品种。现在美国作物基因库中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很多原产我国的大豆资源成了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标记基因”,向美国和包括我国在内的100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其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标记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该“标记基因”的作物。该专利一旦申请成功,将直接影响我国大豆的科研、生产和出口。孟山都公司这一作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并遭到抗议。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遗传资源”是指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遗传材料),包括来自植物、动物(应包括人)、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我国制定的一些主要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种子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0余部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3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确立 国家主权原则、事前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原则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概念:科学发现是指揭露了自然界中原已存在的但是尚未人类所认识的自然物质、现象及规律。
2、发明与发现的区别:
“发现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数量,但它只是对人们以前未看到的 东西或处于朦胧中的事物进行了揭露或仅撩起了面纱。发明也增加了人们的知识,但并不只是揭露。发明必然包括了对人们所采取的行为的建议,而该行为会产生一种新的产品,或导致
一种结果,或者对一种旧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Buckley ( 伯克利) 3、立法旨意:
其一、法律不能赋予科学家对客观实在的垄断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注意:虽然疾病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 对诊断和治疗疾病所使用的物质和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
(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第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很大的功利性,一般而言,科学发现不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不能直接改进产业技能。
理由: 其一、涉及到多数人的健康,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人道主义的立法态度
其二、不具备实用性,即未必能满足产业上的再现性。
(五)、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其标识作用的设计
理由:其一、其功能主要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
其二、此类设计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发生重叠 合法受让人(继受主体)。 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所在单位(原始主体); 第一、外延: 2、理解
1、定义: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 义务的人。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自然人、法人; 本国人,外国人。
第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1、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二、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一)、先发明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 最先申请人的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 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 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概念和特征 (一)、定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贡献的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 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专利权人。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一)、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二)、构成职务发明的情形: 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引例:某研究所是一个技术开发单位,张某是研究所的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所的行政工作),则张某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哈某诉解放军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核心问题:原告哈某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系在一起。之后,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镜”技术方案,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
“多功能喉镜”是否是职务发明? 专利权的归属?
上述事例,哈某接受医院的指派研究“多功能喉镜” ,则该实用新型完成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主要利用”
注意:1、本职工作 ≠单位的业务范围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正文2001年——2003年在普斯顿公司任职,2001年3月,原告普斯顿公司派被告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在交流会期间,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交流会后,许正文向原告普斯顿公司提出研制该压力机。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具有原告普斯顿公司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2002年1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随后,许正文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月,许正文获得该专利。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起诉被告,请求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该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三)、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比较: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著作权归属。 (四)、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一、合作开发双方一般需要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而不是所有的参加单位。
甲、乙、丙合作开发一项技术,约定:甲、乙负责技术研发,丙负责提供研发的场所、设备,并且做一些测量、计算等辅助性的工作。那么,如何认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人归属? 第三、“另有协议”分为两种情况: 1、签订非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协议;
2、签订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仅属于其中部分单位的协议。 第四、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没有另外约定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受托人。
四、职务发明案例解析: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正文2001年——2003年在普斯顿公司任职,2001年3月,原告普斯顿公司派被告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在交流会期间,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交流会后,许正文向原告普斯顿公司提出研制该压力机。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具有原告普斯顿公司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2002年1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随后,许正文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1月,许正文获得该专利。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起诉被告,请求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问题:该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六章 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一节 新颖性
、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Novelty),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是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判断新颖性的参照:“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一)、公开标准:
1、书面公开:“written description”。 第一、对出版物应作广义的理解
第二、如果该书面描述时秘密的,限定了阅览的范围或对象,则不能认为其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公开。
第三、通过互联网公开技术的内容,也属于专利法中的技术公开,被公开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使用公开:
3、其他方式的公开:
第一、通过实施使公众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如:对新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 第二、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 (二)、时间标准:
1、我国专利法:申请日标准。
2、美国、菲律宾采用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只要在完成日是新的,尽管到了申请日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仍然认为发明是新的。
甲于2007年2月1日完成一项技术的发明。2007年6月1日提出申请,在这期间乙于2007年3月1日发表论文公开同一技术,则是否丧失新颖性。 (三)、地域性标准:
1、地域性标准是指确定新颖性的空间范围。在该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的发明创造就认为具有新颖性,反之,则丧失新颖性。
2、世界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本国新颖性标准(相对新颖性标准);混合新颖性标准。
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二节 创造性
——进步性、先进性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制造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理解:
1、“制造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批量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欧共体专利公约》27条:“欧共体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延及以私人方式并且为非商业性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的制造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理由:制造者和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使用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理解:使用:包括对对专利方法的使用也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三、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 offer for sale):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许诺销售行为的表现:以产品展示、展览、陈列及各种广告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 立法旨意:第一,与“知识产权协定”接轨;第二、许诺销售是销售行为的准备,权利人如果能够禁止许诺销售行为,则可以避免后续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四、销售权: 五、进口权:
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一)、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二)、立法目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一)先用权
第一、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1、先用权必须是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一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此进行必要的准备。 2 、“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以前,而且在申请日还在继续进行
3 、先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4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范围:“原先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 第二、性质:
先用权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是作为反对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控诉的一种抗辩。 (二)、“临时通过”“ 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也成为“强制许可使用”,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立法价值: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强制许可的分类:
第一、为公众利益的强制许可:
第二、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立法目的:保证在技术上较为先进的专利权人的利益。 条件:
两个专利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三)、需注意的几个法条: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章 其他若干重点法条解读 一、关于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享有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专利代理
习题:
1、依据《专利法》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的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的对糖尿病特有的诊疗方法; C:丙发明的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2、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领域中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是 A:新创造的能够应用的技术方案
B:改进的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案的措施
C:对机器的构造提出的新方案
D: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 B:威尼斯共和国;C:美国 D:法国 4、 以下选项哪一项不是专利权的特点:
A:专有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永久性
5、以下各项中,能够作为中国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是: A:瘦肉型猪 B:瘦肉型猪的新饲料
C:瘦肉型猪的培育方法 D:新饲料的制作方法
6、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完成了一项包装机械的发明,双 方没有约定专利权的归属,那么专利申请权属于: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乙共有
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座造型别致的雄狮,放在当街店门口招揽顾 客,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将雄狮放在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留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违范本制作纪念品出售 D、丁可以以该雄狮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是( )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归责原则 比较:《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归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
“实施”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第二、必须是违法实施
(三)侵权行为免除赔偿责任之情形(非恶意的侵权行为):
举例:甲享有一项近视治疗仪的专利权,乙未经甲的许可,生产该专利产品。后乙卖给消费者张某使用、批发给某超市出售,则张某和超市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例证:
1、甲享有高效保温杯的专利权,专利权号为:20095236M。乙生产了一种普通的杯子,杯子(无专利权)上标有:“本产品是专利产品,专利权号20095236M” 2、A公司生产一种抗疲劳镜片,该产品本无专利权,然为打开市场,该镜片包装上标有“本镜片为专利产品”的字样。 分析:
第一、案例一中甲的行为是否是上述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何认定甲的行为?适用何种法律?
第二、案例二中A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1、假冒专利的行为类型: 第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二、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2、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专利侵权的处理: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处理途径:
第一、协商解决
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第三、行政处理:
四、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第一、协商解决
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第三、行政处理:
四、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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