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民族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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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民族小学

章 程

第一章总 纲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法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兴和县民族小学座落于兴和县城关镇后河兴民巷47号。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完全小学。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隶属于兴和县教育局,全额财政拨款,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以“自强自立,厚德文明”为校训。学校以“和谐民主,求实奋进”为校风,以“勤奋严谨,合作探究”为教风,以“专心主动,团结向上”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的校徽是祥云环绕下的白色哈达。校歌是《青山脚下》。 第五条 办学理念是“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成长!”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求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一个学生,促进每一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创新人才。

第六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依法治校,科研兴校,在教学过程,管理

机制方面,锐意创新,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学 校 职 能

第七条 学校承担着对适龄儿童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职能。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科学、英语、音乐、体育、美术、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等,同时承担着教授蒙语的教学工作,每个班每周一节蒙语课。

第九条 根据教育局文件统一征订教材和教辅资料。 第十条 重视校本课程的开发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围绕学校职能开展相应的教科研工作、后勤保障工作和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十三条 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的卫生整洁,校园车辆停放有序整齐统一。

第十四条 设置专门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以及校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保障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校门口、校园、宿舍全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以及电子报警装置,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做到“课时、计划、内容、师资、教案、学习笔记、作业、测试”全落实。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展防震逃生演练。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由兴和县教育局(教科体局)主管,校长由教育局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副校长2人,设置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安保主任、宿管主任,中层职能干部5人组成学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条 校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2、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目标的要求,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制定学校的远景、中景和近景规划(计划),并监督、落实其完成的情况。

3、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人员,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现。经常深入教学工作,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见,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学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规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调查研究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进行生动活泼地、有效地共产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劳动教育、道德教育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培养。配备素质较高的教师当班主任,充分发挥班主任和少先队的作用。密切学校与家长、社会的联

系、加强对学生校内外的思想教育工作。

5、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师队伍

6、负责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7、培养良好的校风、美化、绿化、净化学校环境,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8、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成立教代会。 9、保障教代会行使其职权,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决策。监督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当学校有重要事项时由领导班子集体商议通过,最后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两个副校长,五个环节职能人员依据《分管德育教学副校长职责》、《分管安全后勤副校长职责》以及《教导主任职责》、《安保主任职责》、《总务主任职责》、《大队辅导员职责》、《宿食部主任职

责》,各司其职,协助校长落实全校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队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力提高教职工敬业精神,不准任何教师乱补课、乱收费、体罚、语罚学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每年对每个教职工的工作作出考核评估,并依据《教职工考评奖励办法》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并实行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抽取每个教职工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教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准入聘任由教育局决定。教职工的奖惩、晋升由学校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民族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并实行签到制。 第三十一条 倡导教职工不吸烟,对戒烟的教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学 生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局划片招生的精神,招收学前班和一年级新生。

第三十三 学生入学后纳入学籍。学校指派专人进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

3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享有在校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末对品学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 设置专门分管德育的副校长。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四十条 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三习”教育,逐步实现学生生活、学习、品行习惯的养成。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召开一次家长会,实现教师与家长的有效沟通。 第四十二条 按《教师常规教学考评细则》评估教师常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研科研工作,大力开展课堂教学

改革,实现高效课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教学,教师教学用字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规范标准。

第四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 “三化三高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做好相应的体卫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体质达标测试工作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科学安排学生学习、生活、锻炼、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在校时间不超六小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田径运动会和一次艺术展演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组织校园男女足球队,培训教练,积极参加比赛。 第五十条 每生每学年体卫艺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

第七章 学校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局的拨款做出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年度各项财务支出,坚持收支平衡,留有后备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既要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经费的可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学校执行预算的年终总结,也是最后检查学校财务工作是否真正做到了为教学服务和师生服务。通过决算可以检查学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如总结学校会计年度预算总收支的平衡情况,各项经费的收支比例管理及其所占的比重。从中找出规律,不断改善财务经济工作。决算工作要在做好年终清理和年终结账的基

础上进行。决算由会计人员按支出项目,数额核算,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由校领导班子审核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每笔支出由校长审核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保险费、校服费、托管费、作业本费等代收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表》,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吻合,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民族小学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96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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