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忠恕之道及其当代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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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忠恕之道及其当代伦理价值

张渝

“忠恕”是儒家道德学说中重要的理论命题。《论语》记载孔子曾告曾子云:“吾道一以贯之。”门人问曾子何意,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可见,在曾子看来,以孔子为代表的整个儒家思想体系,是以“忠恕之道”贯穿始终的。在论语中,有多处是关于“忠恕”的,例如:

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我亦欲无加诸人。”子曰:“赐也,非尔所及也。”(《论语·公冶长》)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矣。”(《论语·雍也》)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论语·颜渊》) 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一、“忠恕”的本义探讨

究竟什么是“忠恕”?在论语中,孔子论“忠”有多层意思,既可以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臣事君以忠”,亦可以是在与人交往中的忠诚老实,如“为人谋而不忠乎”,所以邢昺《论语正义》说“忠谓尽中心也”,朱熹也说“尽己之谓忠”。至于“恕”,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恕就是仁,就是“如心”。也就是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即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总而言之,“恕”的实质乃是推己及人。焦循引《周官·大司徒注》:“忠,言以中心”,引贾谊《新书·道术》:“以己量人之谓恕”。焦氏指出:“己立己达谓之忠,立人达人谓之恕。”由此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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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和“恕”的区别是:“忠”是自己内心中一种对人对事的真诚态度,以及由此态度去诚实地为他人谋事做事的行为。“恕”是以自己的仁爱之心,去推度别人的心,从而正确地处理人际关系和谅解别人不周或不妥之处。

至于“忠”与“恕”两者之间的关系,冯友兰认为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何实行仁,在于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换句话说,‘己之所欲,亦施于人’,这是推己及人的肯定方面,孔子称之为‘忠’,即‘尽己为人’。推己及人的否定方面,孔子称之为‘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杨伯峻也持同样的看法,认为“恕”是任何人都可以达到的道德境界,而“忠”是积极意义的道德,未必每一个人都有条件实行,当代学者赵敦华进一步将“忠”称为“金律”而将“恕”称为“银律”。[2]概言之,“忠”是“恕”的前提,“忠恕”之道也即“恕道”,亦即朱子所说的:“分言忠恕。有忠而后恕。独言恕,则忠在其中。若不能恕,则其无忠可知。恕是忠之发出。若无忠便自作恕不出”[3]。

二、儒家“忠恕”之道的内涵

忠恕之道在孔子的思想中,是以“行仁之方”的形式提出来的,“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行仁之方也”(《论语·雍也》)。“仁”是孔子及其儒学精神的核心,也是儒家所追求的人生理想之境。何以行仁,何以践仁?孔子的回答是“恕”(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也说:“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4]如此一来,只要个人将自己最容易体认的“所爱、所恶、所欲”,推己及人,就可以达到“仁”的要求,这样就为儒家的仁政理想建造了人人可行的阶梯。

具体说来,儒家“忠恕”之道的内容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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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相似的论述还有“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礼记·中庸》)如果人人都自觉地按照“己所不欲,无施于人”,“施诸己而不愿,亦无施于人”的原则处理人与人的关系,那就不会有怨恨和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社会就会出现和谐的局面。《大学》有“絜矩之道”,“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所谓“所恶于”上、下、前、后等等,就是“己所不欲”;所谓“毋以使下”等等,就是“勿施于人”。由此可见,“絜矩之道”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

二是要以仁待人。《礼记·中庸》在“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之后,有云“君子之道四”,即:“所求乎子,以事父”(吾欲子之孝我,吾亦以孝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这里包含了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之间的关系,此“君子之道四”都是从“忠恕”引申而来。《论语》说“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即施“仁”于人,董仲舒说:“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春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责人以仁则易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朱熹注释说:“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论语集注》)儒者应严于律己,自己具备美德,然后才可以要求别人也具备美德;自己没有恶习,然后才能批评别人;自己心中没有“恕道”,却要要求别人实行“恕道”,这是不可能的。可见,儒家的“恕道”是将心比心,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己度人,推己及人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利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谅解。如果人人都懂得这个“恕道”的价值,并且实行它,就可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就可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某些不必要的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变得更加和谐。所以,孔子说:“恕道”是“可以终身行之”的一种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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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己之所欲,亦施于人”,这与《圣经》中的黄金法则倒有几分类似。《论语·雍也》载,子贡问孔子:“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孔子回答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从消极的方面来展示“忠恕”的内涵,“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欲求和愿望。只要你自己所欲求的,哪怕你还没有满足或实现,也希望别人能实现。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5]这里的“所欲”,不仅是民之所欲,而且是君与民之共欲,如“人情莫不欲寿”、“莫不欲富”、“莫不欲安”、“莫不欲逸”[6]。因此,“所欲,与之聚之”,即是“推其所欲以及于人”,乃“忠”也;“所恶,勿施尔也”,即是“推其所不欲而勿施于人”,乃“恕”也。也就是说,“忠恕”不仅仅是消极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是积极的“己之所欲,亦施于人”,朱熹的学生陈淳说:“夫子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是就一边说的。其实不止是勿施己所不欲者,凡己之所欲者,须要施于人方可。”[7]这样,“忠恕”就不仅仅是人际关系中消极的道德底线,而是一个完整的道德系统,综合起来就是说人要从他最切己的欲望要求出发,推己及人,由内向外,最后达到人与我、物与我一体贯通的境界,这个境界所体现的就是“仁”,所以“忠恕”就是“为仁之方”。

三、“忠恕”之道的当代价值

正如我们所认识到的,人类本来就是同根同源,全世界各种文化往往是彼此通融的。儒家文化讲“仁爱”,基督教文化讲“博爱”,佛教文化讲“慈悲”,其基本精神是相通的。无论在西方的伦理还是在东方的儒家及佛教思想中,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一直被视为规范人们道德的第一准则,人们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将其定义为“全球伦理原则”,达成伦理观念上“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第二届大会在美国芝加哥通过了由德国神学家孔汉思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主张将各种宗教中不同表述形式的“黄金准则”(the Golden Rule)作为全球伦理的准则。[8]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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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认为是“规则”的同义语,即被看作是可以规范普世伦理秩序的道德金律。当然,目前已有不少学者认为这一道德金律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正,例如杨树森教授、赵汀阳教授都认为道德金律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赵汀阳教授进一步将其修正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用“由人至人”的方法论来包含所有的可能眼界。[9]美国哲学家、芝加哥大学哲学教授阿兰葛维慈(Alan Gewirth)也认为,我对他人对我行为的所欲所求与在同一情况下某个他人想要得到的对待并不总是相同的,所以不能把道德金律建立在作为个人的“我”的所欲所求之上,并举例说一个医生不能根据自己对“安乐死”的好恶来决定是否对他的病人实施“安乐死”[10]。

以上的说法,或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忠恕”之道应该放在儒家的语境中来理解。儒家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是“己欲立而立人”,其着重点在“己”,强调对自己的限制和要求,而不是对人的要求,强调在实际接人处事待物行为中要有限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就是一个不断消解对私己的偏执,从而保证人我、人物各在其自身的限度内有所成就的过程。所以,李景林教授认为不能对道德金律作如此的修改,他认为我们在对传统价值观念进行现代性表述时,特别应该注意理解其整体性的内涵,这样才能在历史与现实的连续性中,赋予我们的现代性诠释以文化精神生命的根据和创造性的意义。[11] 儒家“忠恕”之道作为全球伦理的重要精神资源,它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维系人际关系和谐的基本道德法则,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合作起到了正面效用,并在获得持续的社会认同的过程中积淀为中华民族的共同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当下被我们重新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应大力倡导这种忠恕之道,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从思维角度而言,儒家的“忠恕”之道强调了从自己的感受进而推出自己的言论、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从而决定发生在“本体”与“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虽然说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在“忠”的前提下,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来揣度他人的感受则未为不可。只要是合法、合情、合理,“己所欲”的,那么别人多半也会“欲”;“己所不欲”的,则别人有会“不欲”,这就是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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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当代社会,这个准则就有了更为重要的内涵:当我们自己在谋求发展的时候,也应当帮助他人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竞争的不平等,一小部分人只顾自己的利益,不考虑他人的损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完全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甚至为了一部分人或个别地区的利益,以邻为壑,丝毫不顾及他人的感受。例如,重度污染的企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有重大的危害,于是一些大城市的地方政府将这一类型的企业迁徙到二线城市,自己所不欲的,硬要施加给他人,哪来的文明进步可言呢?怎么解决这类问题,国内外有相当的学者认为应当去发掘儒家“忠恕”之道的合理内核,将其作为人我关系的价值准绳。[12]具体地说,就是既要尊重和保护自我的利益,又要尊重和保护他人年的利益;既要强调自我的权利,又要强调自我对他人权利方面应尽之义务。

其次,“忠恕”之道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培养社会成员最基本的义务,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也就是何怀宏所说的“底线伦理”[13]。“底线”是指的是行为最起码的界限和规范,是一个社会道德体系中最最基础的部分。确立道德的“底线”原则,旨在使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社会生活起码的义务,维持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认识和道德水准是不一样的,所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则要求人们有意识地承担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这就需要有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人们总是从履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开始,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所谓“一屋不少,何以扫天下”,只有从最基本的义务,才能逐步走向崇高。否则,社会就可能崩溃。那么,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才是我们的“底线”呢?对此,孔子所言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对它的最好阐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从否定的、消极的意义上阐释儒家的“忠恕”之道。“己之所欲,亦施于人”是相对较高的道德要求。孟子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果能够将自己的所爱、所欲推己及人,那是难能可贵的。不过如果做不到,至少也要保证不要伤害他人的所爱、所欲。总而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要求自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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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即把自我与众人同等看待,承认了人与自我相同的心理欲求,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人际氛围,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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