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NULL
更新时间:2023-09-06 04: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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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质人):
住 址:
身份证号:
手 机 号:
乙方(质权人):
住址:身份证号:
手机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已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自己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
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
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3、已反复阅读并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对《借款合同》条款不存在不
理解或误解事项。
4、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立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及其与
质押标的股权相对应的资产抵押、变卖、馈赠,或转让给除乙方外的第三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担保方式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为:以所持企业股权的 出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依据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
金及其从属债券。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期间为:自年日起至
月 日止。
2、质押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和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以及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 出质权利
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如下:
甲方出质人持有的 100%
2、甲方出质标的权利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押权时的估价依据,并不因此而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权利的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年月 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债后,乙方应当及时将所保管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甲方复位。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须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登记事项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据《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偿,乙方有权凭借本合同,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行使质押权,以实现债权的有限受偿。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追收、实现债权,甲方、各担保人及其参股的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处置甲方出质的股权,在实施股权处置以前,该股权项下凡与乙方无关的债务由出质人按股份比列承担债务清偿。乙方或股份受让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担股权处置日前,其权益所在企业发生的与乙方无关的债务。股权出质人可以监督股权处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定程序合法出质股权。
4、乙方通过拍卖质押标的股权或该股权相关的资产实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余额归甲方。
5、质押标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标的权益受让人办理权益交付手续。受让人对所承接质押权享有完整的资产权益,乙方不足受偿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担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或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额的担保。
7、从借款人违约事实实际发生的第15日起,乙方有权利对质押标的享有无障碍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无条件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但转让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居间服务费、项目考察费、理财顾问费等费用、以及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见证、标的拍卖、保管、保险、运输、律师服务、仲裁、诉讼、执行等发生的费用,和放款人、居间人因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费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实现承保、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顿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5、甲方有本条第4项第(1)和第(2)款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第4项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内的下列情形必须事前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以质押标的对外提供担保;
(2)以甲方 名义对第三人举债;
(3)处置与股权相对应的实物资产及债权;
(4)实施行为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7、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愿质押担保范围内,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8、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从本合同签订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证的债务全部清偿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财务报表所载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处置。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月报表。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股权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2、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
3、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4、乙方负有妥善保全权利凭证的义务。
5、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所剩愉快,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甲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虚假,或在设置股权质押,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处置股权对应资产,或以所投资的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以股权质押标的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担保债务,应对乙方拥有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债权、费用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并按所欠《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金额给付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自股权出质权的凭证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规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当事人主体共同确认:在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罚的既有约定方面不存在的争议。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约定以外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质押劝人或居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争议而发生诉讼或仲裁,均不影响本合同既有约定的履行。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事项
1、股权出质担保人同意:自愿赋予质权人依法强制执行质押权的权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完整履行对放款人的债务,质权人即可直接凭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强制向股权出质担保人形式股权质押担保权,以实现债权。质权人可以依法扣划标的股权所在企业任何账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处置标的股权相应资产,以实现债权的优先足额受偿。
2、出质担保人承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出质人自愿放弃对自己在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应尽义务的抗辩权,且愿意接受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居间人提请甲、乙双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间人依据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债务人和甲乙双方的意见所起草制作,并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做了全面、准确的说嘛。放款人代表和担保人均应当认真理解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有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办理相关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续,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间人、质押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质人): 乙方:
月日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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