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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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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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上述分级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或者上级政府指定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等。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以及跨县(市、区)、开发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称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市科技力量进行应急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市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属国家、省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市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国务院、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完善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预案等;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县、乡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办事处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委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须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按省应急总体预案执行。Ⅲ级(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涉及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3.1.3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事件发生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7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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