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矿业公司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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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 1 - 第一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 - 1 -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 - 11 - 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 - 20 - 第四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 - 27 - 第五章 电气设备防潮管理制度 ...................................... - 31 - 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 .............................................. - 33 - 第七章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 .......................................... - 37 - 第八章 电气试验制度 .............................................. - 39 - 第九章 节电管理制度 .............................................. - 41 - 第十章 外委用电管理制度 .......................................... - 45 - 第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 - 46 - 第十二章 供电工作票及操作票管理制度 .............................. - 52 - 第一节 总则 ...................................................... - 52 - 第二节 电气工作票管理规定 ........................................ - 53 - 第三节 倒闸操作票管理规定 ........................................ - 56 - 第四节 其他管理规定 .............................................. - 58 - 第五节 责任追究 .................................................. - 59 - 第十三章 新义矿业公司停电闭锁管理制度 ............................ - 60 - 附 则 ............................................................ - 67 - 附件 1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 - 68 - 附件 2 新义矿业公司电气管理牌填写标准 ............................ - 76 - 附件3 新义矿业公司掘进工作面电气试验管理规定 ..................... - 79 -

新义矿业公司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前 言

为加强新义矿业公司电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矿井电气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新义矿业公司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义矿业公司井上下高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 机电技术部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最末一个月30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图。

(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四)组织对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五)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高压供电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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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高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一)机电一队职责范围

1.地面35kV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出线侧电缆及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包括地面部分、井筒部分。

2.负责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高压进线电缆的检查、维护工作,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事故均由机电一队负责处理。

3.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变电所通道内的设备、电缆日常维护,变电所高压电缆接火工作。

4.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处理高压线路及变压器高压故障。 5.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由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机电技术部(统计时间为每月25日)。

(二)机电二队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出口至强力胶带输送机电缆及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

2.负责所管辖配电硐室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由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机电技术部(统计时间为每月25日)。

(三)水电队职责范围

1.地面6kV变电所、箱式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出线侧电缆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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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

2.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由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机电技术部(统计时间为每月25日)。

(四)其他使用单位职责范围

负责采区变电所出口处电缆至移动变电站(变压器)高压侧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卫生),出现高压供电事故主动处理事故(必要时机电一队配合)。

第五条 机电技术部负责每年对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预防性试验。

第六条 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

(一)各单位分管领导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如实报机电技术部,迟报罚款100元/天,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天。

(二)使用单位季度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三)对地面开关柜,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刀闸接触情况、设备卫生清扫检查,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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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四)井下高压配电装臵、高压起动器、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内应放臵干燥剂,不少于200克,放臵在腔体右前侧,每月检查一次,如失效及时更换,缺少干燥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干燥剂失效或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五)高压电气设备大检修时,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批准,无措施检修高压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 井下供电运行方式:井下各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确需合联络运行时供电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机电技术部审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罚款500元。因事故原因,根据事故情况,经机电技术部分管供电人员同意后方可合联络运行。

第八条 正常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停(送)电审批单办理程序:各单位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到机电技术部填写停(送)电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事由(包括供电系统简单示意图)、停电影响单位及区域、安全技术措施等,经影响单位同意,报机电技术部、调度室、机电一队审批。

(二)经审批后的停(送)电审批单,交机电技术部、变电所(或最上一级停电设备管辖单位)、调度室各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没有停(送)电审批单、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变电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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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停(送)电申请单位必须将第一联交机电技术部,否则,迟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三)申请单位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倒闸操作票、停(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停(送)电操作。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九条 故障停电送电管理规定:当出现故障停电时,申请单位故障排除后,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送电操作。停电执行票开关编号、负荷名称、停电时间、停电事由(具体故障)必须如实填写,送电执行票按要求填写。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现象罚责任人200元/处。

第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电技术部值班人员和机电一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技术部或机电一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机电技术部值班人员到35kV变电站联系停送电。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二条 停电检修管理规定

(一)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停电检修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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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人员审批。

(二)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必须使用电气工作票。

(三)检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审批单。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停(送)电记录和执行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地线等安全措施。

(四) 检修单位必须将停送电审批单送至相应变电所执行停送电,由当班值班电工现场进行操作,拉出小车,闭锁、挂牌管理,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次,联责单位负责人300元/次。

(五)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机电技术部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三条 瓦斯断电试验停送电流程管理

(一)做变电所内负荷侧的瓦斯断电试验,监测队必须提前申请《新义矿业公司停(送)电审批单》,经被联系单位、影响单位、机电技术部、调度室、监测队、机电一队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后的《新义矿业公司停(送)电审批单》,提前将第一联送机电技术部、第二联送变电所、第三联送调度室、第四联监测队保存。

(三)瓦斯断电试验前,试验人员必须向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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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并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做瓦斯断电试验。

(四)瓦斯断电试验完毕具备送电条件后,试验人员联系调度中心值班人员送电,联系时必须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

(五)变电所值班人员做好停送电记录,并注明停送电原因。 (六)瓦斯试验期间,区队不准检修相关设备,若该设备有突发故障,瓦斯试验流程结束后,按照检修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

(一)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技术部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跳闸时不得试送)。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高压开关恢复,把故障高压开关停掉,挂上停电警示牌,并在问题处理好后,才能送电。

(二)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或顶跳35kV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技术部汇报,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三)因漏电导致连续两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要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四)高压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机电一队负责处理,机电一队应在故障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当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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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对机电一队罚款5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当天也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故障,造成采区供电中断,对机电一队罚款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用电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机电技术部组织分析后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对撞坏、崩坏电缆的引起变电站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队长、书记及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巷道施工放炮前,必须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对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高压电气设备保证台台完好,否则罚款100元/台;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进行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要配备与实际相符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校对,由相关人员审核)。

第十九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件。

第二十条 井下变电所、高压硐室应配备的制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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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电所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变电所倒闸操作规程、变电所停送电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机制度、领导干部上岗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应急操作流程等;应配备变电所高压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变电所停(送)电记录、变电所故障停电及恢复送电记录、瓦斯断电试验及恢复送电记录、停送电执行票、定期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本等记录。

(二)高压硐室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包机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等制度;应配备定期检修记录等记录。

(三)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记录本填写要求进行处罚。变电所每班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场内卫生,并填写记录,对漏填记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

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一)供电系统设计的会签范围:

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要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机电副总、机电副总经理审批签字。

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要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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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各配电点所悬挂的供电系统图,必须有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员、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区队机电负责人审核。

(二)供电系统设计的审核程序:

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计,机电技术部组织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机电技术部供电设计人员提交供电负责人审核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3.综采工作面、掘进头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机电技术部报送负荷增(减)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机电技术部根据负荷增(减)审批单内容审批合格后交用电单位实施。

4. 综采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用电单位必须向机电技术部供电负责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但供电系统图没有更新之前严禁送电,必须将新系统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技术部审核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5.使用单位接到机电技术部提交的供电设计(变更)图纸时,必须及时将供电系统设计(变更)图纸的合理性进行回复,若存在问题时,机电技术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6.日常管理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更改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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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电技术部对供电系统设计审核合格后,由机电技术部存档。

(三)责任追究:

1.井下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2.负荷增(减)时,没有严格履行负荷增(减)审批程序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综采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新供电系统图没有机电技术部审核签字前严禁送电,否则,按私自更改供电系统处理。

4.井下配电点悬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电系统图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义矿业公司井上下低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

第二条 机电技术部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机电技术部电管组在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和机电技术部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

(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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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

(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低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一)水电队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地面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机修车间、运输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管辖范围除外)。

2.负责地面机关办公楼、区队办公楼、保卫部、职工宿舍、食堂、澡堂、诊所、锅炉房、污水处理站、水源井、招待所等处供电线路、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从地面箱式变电站至所辖楼体供电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地面工业区6kV变电所总配电箱及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5.负责门式起重机的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6.负责搅拌站的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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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队的职责范围

1.负责矸石山翻矸机房及周围供电和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副井口至矸石山轨道运输沿线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井下所有轨道运输大巷照明电缆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所有充电设备、电机车、人车等的维护和保养。 (三)机电一队职责范围

1.负责地面主副井绞车房、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矿灯房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主井装载硐室、主水仓、副井清理斜巷、副井底等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负责所有入井电缆的维护和保养。 (四)机电二队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强力胶带运输大巷的照明线路、供电电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负责井下所有从变电所出口到强力胶带输送机巷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负责井下强力胶带大巷联络巷绞车、供电电缆及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五)其他区队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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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各变电所外电缆、设备设施日常检查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变电所以外的低压电缆的吊挂、接地线的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3.井下各配电点、变压器的日常检查、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井下若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共用一台变压器,日常检查、维护按就近管理原则或主要使用单位管理原则执行。

5.负责地面区队仓库本单位配电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6.新增设施或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电技术部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第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与机电技术部电管组联系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各配电点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部包队人员校对,并由相关人员审核后下发),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处,责任人100元/次。

第七条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第八条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风电闭锁、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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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电闭锁装臵,没有及时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不起作用或不按要求试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九条 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臵、激光测量仪、监测监控分站等装臵的,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电气接火审批制度》办理接火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

第十条 电气保护管理规定

(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整定细则》进行。

(二)各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要按机电技术部下达的整定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三)甩掉或短接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甩掉其他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四)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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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臵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技术部电管组汇报。

(六)设备完好责任牌、供电系统图、实际整定值必须做到三对照,发现有三不对照的按一般隐患考核;各种标志牌不按标准填写、填写错误的,罚款100元/处。

第十一条 接地保护装臵的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保护接地装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保护接地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

(二)每季度最末一个月18日前,责任单位对所在区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在20日前将检测结果报送机电技术部,20日后机电技术部进行复测。责任单位不按期测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迟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天,不按期整改机电技术部下发的不合格接地装臵整改通知,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三)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干式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轨道运输巷、回风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臵一个局部接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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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臵。

(四)移动电气设备(除供配电的专用设备)及电压等级为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或127V的照明灯、红灯、按钮及1140V、660V低压橡套电缆的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必须通过电缆的接地线芯线与接地网络连成一体,实现接地保护,可不另设局部接地极。

(五)局部通风机的局部接地母线安装高度距底板300mm,风机接地导线必须垂直于巷帮敷设与接地母线相连,严禁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共用1个螺栓接到接地母线上,接地导线与接地母线采用M12×30mm镀锌螺栓连接。

(六)有值班人员或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他地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填写到记录本内。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并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100元/处。

(七)局部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使用螺栓连接的部位,必须保证平垫、弹簧垫圈、螺栓、螺母齐全,紧固。缺少弹簧垫圈的按重大隐患处理,缺少平垫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八)接地极必须加装统一制作的护罩,并挂接地极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填写规范、字体整洁,表面卫生干净,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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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不得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等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四)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臵并闭锁,加密码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停电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对责任者按违章处理。

(五)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时,应各自悬挂自己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停电警示牌,工作完毕后,见有他人停电警示牌未拆除时,严禁送电。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

(六)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内进行停送电工作,交接班时,如因其他原因停送电工作没有完成,交班人必须将停送电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否则,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

(七)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臵并闭锁。

第十三条 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管理

(一)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安装地点应无淋水、通风良好,移动变电站应水平放臵,不能水平放臵时,其放臵倾角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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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动变电站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漏电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漏电保护由专人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按规定处罚。

(三)使用单位每月(开拓队两个月至少检修一次)必须将高、低压头打开检查一次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并将检查处理结果3日内报机电技术部,不按要求检查的,对机电副队长罚款500元/次。

第十四条 井下机电硐室口必须在左侧悬挂硐室名称牌,右侧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缺一块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必须关门闭锁,但每班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十六条 严禁将绝缘用具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七条 机电硐室司机和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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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设备卫生差,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

第二十二条 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部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设备、电机等被煤矸埋住超过1/4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二十四条 井下无计划停电、随意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变电所应配备变电所低压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等记录。

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义矿业公司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

第二条 机电技术部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设计选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电技术部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第五条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单位必须有兼职防爆检查员,并将兼职防爆检查员名单报机电技术部备案。兼职防爆检查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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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电气防爆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豫煤行?2003?250号,2003年5月18日发)进行,以下简称《防爆细则》,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对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每月由机电副总经理牵头组织机电技术部对全矿防爆电气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评价报告,并报义煤公司机电管理处。

第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验收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及库管员共同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并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机电技术部专职防爆检查员应按《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检查合格后,方可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因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台。

(二)新购进电气设备,入库时由库房管理员(包括供应公司库房,下同)通知机电技术部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库房管理员办理入库验收手续。若存在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部室领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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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通知机电技术部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细则》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第一次检查不合格,限一天内处理完毕。如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对承修单位承修人员罚款50元/台。影响生产由承修单位负责,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元/台,对承修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台。

(四)入库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内容:对新进防爆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煤矿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外壳有无防爆标志,设备类型是否适用井下工作地点,按照防爆设备检查细则要求逐项检查其防爆性能,检查防爆设备是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检查防爆设备接地部位有无接地标志,并出验收报告。

(五)防爆检查合格证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查单位、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并加盖检验章。

(六)库房管理员必须对防爆电器的入库验收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登记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合格证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号、生产厂家或承修单位、出厂日期及编号、设备编号(管理编号)、验收日期及人员,检查结果。台账至少应保留一年。

(七)库房管理员对不经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没有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一律不得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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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对库房管理员罚款100元/台。

第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一)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由库房管理员和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兼职防爆检查员)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及防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领取出库。没有机电技术部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严禁领用。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单”到机电技术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证。

(三)机电一队副井口把钩工对入井的电气设备,应检查其有无入井证,无入井证不得入井。

(四)做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经理(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五)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技术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调度员批准,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技术部防爆检查组办理出库入井手续。

(六)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证,以便检查核对。发现井下无防爆入井证的设备,对相关责任单位各罚款200元/台,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一)防爆设备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如无证,由机电技术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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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应立即整改。

(四)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实行群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办法,即跟班电工对本队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机电技术部防爆检查员分工包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五)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爆检查员及各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全矿使用的电气设备按防爆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台数不应少于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数量的20%。

(六)机电管理人员应不定时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七)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缆线等停止使用,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作业。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时应先征得调度室和通风部门领导同意。

(八)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本单位分管电气设备失爆的,由区队内部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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