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23-11-02 14: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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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三期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211工程”和江苏省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三期建设项目,按照学校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口管理、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三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教务处、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财务处和设备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 筹措建设配套资金;

(二) 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三) 组织项目的实施;

(四) 研究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 向省主管部门汇报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三期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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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 做好各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二) 上报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三) 审核各项目年度建设资金后交财务处下达;

(四) 上报各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和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 完成学校三期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成立建设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项目负责人任组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学院院长任副组长,学术骨干和参与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各项目建设小组须报学校审批。项目建设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 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与实施; (二) 申请专项资金; (三) 协调内部资源; (四) 建设绩效的自查总结; (五) 项目建设的其他工作。

建设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建设小组每季度将小组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三期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扬州大学参照“211工程”三期建设总体方案》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11工程”三期建设省财政专项经费控制数的通知》(苏财教[2008]165号)文件精神,组织各建设项目严格按要求、按进度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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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要分别编制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建设进度及组织管理方式等,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经三期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建设项目需对原实施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在不涉及建设内容的变更、投资强度的变化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由项目建设小组提出调整方案,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经三期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三期建设资金的使用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级核算、分项实施、合理调剂、厉行节约的方针,财务处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审计处按相关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中止、撤销、变更的,各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经三期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项目中止、撤销、变更和调整预算节余的专项资金,由财务处汇总,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经三期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重新组织项目申报,按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重新批复后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三期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研究生创新平台、师资队伍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计划书执行。我校三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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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的购置; (2)实验室基础建设;

(3)人才培养费用(主要指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项目经费); (4)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等);

(5)成果建设(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

(6)学术交流(延请专家讲学、合作研究、访学、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等);

(7)图书资料等。

下列情形不得用三期建设项目经费开支: (1)未列入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的项目; (2)研究人员的福利开支; (3)各类礼品、招待费用。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单据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送对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后,经分管学科建设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前须按要求进行论证,购置计划经设备处审核后,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经三期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设备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三期建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张贴三期建设资金购置标签,由设备处按照《扬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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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三期建设项目按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三种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总结由各项目建设小组将该项目年度建设报告、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校三期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其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效益、建设目标进行检查,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九条 学校三期建设项目完成后,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在三期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待全部项目建设完成,由学校提出申请,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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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6t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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