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2014.03.01实施)

更新时间:2023-09-08 21:21: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直属各单位:

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现状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建”式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及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均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用房,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生产监控、产品检验等用房。

(二)长沙市为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结建”式防空地

- 1 -

下室必须按照甲类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湖南省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办法》计算,我市人防物资库建成量已远远超过规划需求量,因此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各县<市>及望城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要以建设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工程为主,原则上不再修建人防物资库。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应建面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公租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安臵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等民用建筑应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确定 (一)新建住宅类建筑项目人员掩蔽工程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面积1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住宅按3.2人/户计算)确定。

(二)新建非住宅类建筑项目人员掩蔽工程按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确定。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

- 2 -

建民用建筑,应同步修建战时固定区域柴油电站,电站的防护等级应与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最高防护等级一致。

(四) 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同步配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和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同步配建两个1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和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

三、“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战时功能及防护等级 (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等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部;平时担负抢险抢修、通信、消防、防化、运输、治安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甲5级专业队员和装备掩蔽部;平时担负医疗任务的各级医院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规定修建甲5级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布臵应在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

(二)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项目保护。重要经济目标以项目建(构)筑物为中心,四向延伸200米区域内,原则上不再修建人防工程,如确需修建,应修建担负战时抢险抢修功能的甲5级专业队员和装备掩蔽部。

(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之外的新建民用住宅建

- 3 -

筑应按规定面积修建甲6级二等人员掩蔽部及甲5级专业队工程。

四、“结建”式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规则

(一)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实建面积的1.5倍折算人防面积,与相邻防空地下室或人防干道连通的,连通通道面积按2倍折算人防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计入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围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密闭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

(三)以下不列入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1、防空地下室人防口部最外一道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以外的室内外出入口、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

2、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平时用通风井、防护区外电梯(楼梯)间、专供上方建筑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等。

五、“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要求

严格控制“结建”式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量,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进行平战转换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同步完成,施工按预留、预埋和战时平战转换进行。平战转换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并在该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前与竣工资料同步备案。

以下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施必须与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及验收,不得实施平战转换:

- 4 -

(一)建筑结构部分

1、工程内所有的钢筋砼墙体、构件; 2、防化值班室; 3、战时风机房;

4、人防门(包括门扇及门扇支撑止位装臵)、封堵框; 5、各种穿墙管等预埋件;

6、各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二)通风部分

1、设臵在染毒区的2mm~3mm厚钢板进、排风管及相关联的设备、设施,包括战时风机、过滤吸收器、粗过滤器、密闭阀门、插板阀、换气堵头、风量调节阀、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测压管及超压测压装臵,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测取样管、口部通道气密测量管、增压管等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2、过滤吸收器应采用国家人防办规定的RFP型系列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在工程竣工前安装到位,两头不得拆封。

(三)给排水部分

1、洗消设备装臵的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及给排水管道;

2、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3、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

- 5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6s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