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07 08: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软 席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 座、 一等软座、软卧) 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 席 (软 座、 一等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硬 席 其余人员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自1996年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以后,至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因受交通条件限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40%)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发此项补助费。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整票票价票价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
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给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能够往返的和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如确定不能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自费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午、晚误餐补助费,每人每餐补助5元;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上述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误餐补助费。
第十五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5元夜餐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如果单位既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同时出差人员又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则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的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住宿费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3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
第七章 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赴本市境外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
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培训期在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超过半个月不满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受派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2元定额包干。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培训期在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超过半个月不满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4元。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委党校等驻市学校、驻县区的县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驻县区学校学习、进修、培训。学校根据教学管理需要,统一安排食宿,收取了住宿费、伙食费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开具的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的有效凭证,比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发公杂费。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章关于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八章 实习、锻炼、援助、借调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补助标准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的基层单位,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的基层单位,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内的基层单位,均不发公杂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的基层单位,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县区境内的基层单位,公杂费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元。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元定额包干,对确实不能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基层自费就餐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8元,但其休假或回原单位工作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条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补助费。
第九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
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章 外地就医等的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享受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及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因病经财政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不享受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政策。未经上述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生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的差旅费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上铺票价计算,其他交通工具符合规定等级乘坐舱位的票价计算。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按照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如果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或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人员应要求主办单位开具载有住宿费、伙食费等明细项目的规范性证明。对外出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统一交纳“会务费”或“培训费”等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应视同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由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六章或第七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和其他同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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