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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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

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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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

1.补办证卡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学生丢失、损坏需要申请补领证卡的,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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