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2年度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第三批

更新时间:2024-06-10 20:5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

2010-2012年度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临床

学科重点项目(第三批)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01-124150110115

第5包:超低温冰箱

招 标 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012年4月

?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技术要求 ............................................................................... 24 第五章合同格式 ................................................................................. 39 第六章 附 件 ..................................................................................... 42

2

?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日 期:2012年4月5日 招标编号:0701-124150110115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受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委托,就利用其财政资金的“2010-2012年度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第三批)”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 招标内容: 包号 5 简要技术要求 交货期 质量保证期 货物名称 超低温冰箱 详见招标文件 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交货,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交货 调试验收合格后3年,个别要求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数量 (台/套) 1 备注 接受进口产品 交货地点/项目现场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注: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

2. 招标文件售价、文件出售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银行信息:

(1) 文件售价:人民币元200/包,如需邮寄,另加邮费50元,售后不退。 (2) 时 间:2012年4月5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每日每天9:00—11:30,下午

13:30-16: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 地 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层东南角标书室。 (4) 联 系 人:任举 (5) 电 话:010-63348310 (6) 收 款 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8) 帐 号:0027150809100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6)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2012年4月26日9:30(北京时间),北京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15会议室,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

?

5.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附有相当于投标总价1%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时间:2012年4月26日9:30(北京时间)

7.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15会议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 8.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评标价格30分;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15分;各包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9. 招标人信息:

(1) 名 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2) 地 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3) 联系人姓名:范宝林 (4) 电 话:010-82195468 10.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1) 名 称: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2)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101A室

(邮政编码:100055)

(3) 联系人姓名:吴萍、张乔治

(4) 电 话: 010-63348267、63348261 (5) 传 真: 010-63373520

4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名称:2010-2012年度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第1 1.1 三批) 招标编号:0701-124150110115 项目现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2 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响应,评标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须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附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开标前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 2.2 复印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附开标前连续三个月内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3)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声明或证明。 (4) 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 (5)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应有中国境内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理商提供),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 本次招标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内容备注标注“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来自与之有4 3.2 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接受进口产品。 (2) 本次招标如投标货物非投标人所有或制造,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商(或其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的)就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型号产品授权书(以及制造商给予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的正式授权文

5

内 容

?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件的复印件,以证明所供货物来源的可靠性)。同时,其制造商(或其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的)不能再以该投标型号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 招标人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101室 5 4.1 邮政编码:100055 联系人姓名:吴萍、张乔治 电话:010-63348267、63348261 传真:010-63373520 (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招标收费标准下浮20%,按照中标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此中标服务费应计入投标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开列。 (2)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以包为单位计算。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投标人以包为单位提供和装订投标文件,胶装并标明页码,不要散页。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产品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选择性投标: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投标,一个投标人对所投每一包只能6 4.2 7 8 8.4 9.1 9 10.1 提交一个投标方案、一个报价。 转包/分包方案:本项目每个投标最小单位下,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1) 货物价——以货到招标人项目现场或指定仓库完税价为标准,包括制造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 (2) 安装、调试、验收费用; (3) 培训费; (4) 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 (5) 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费用。 10 11.1 11

11.5 合同执行期内的价格:固定不变 6

?

序号 条款号 12 12.1 投标货币:人民币 内 容 投标保证金金额:相当于投标总价1%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形式: 13 15.1 (1) 支票、汇票、提前汇款,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2) 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并附投标保证金说明函 (3) 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的其它方式 14 16.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4月26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有效期:120个日历日 纸质正本文件的份数:1份 15 17.1 纸质副本文件的份数:6份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递交纸质文件1份。 16 19.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15会议室 开标时间:2012年4月26日9:30 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15会议室 其它无效投标情况: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递交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3)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递交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 18 25.6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了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投标的; (5)提供了选择方案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章所列带“*”号条款要求的; (7)提交了转包或分包要求的; (8)以可调整价格投标报价的。 其它评标因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所投货物中有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将对该产品19 26.3 的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中小企

7

17 22.1 ?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业划分标准,以及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20 27.1 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针对本次评标,具体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 21 22 23 30.1 34.1 数量增减变更:(本项目不适用)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标前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人:边志伟 手机:13810789199 联系电话:010-88822573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com.cn 8

?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

1.1 资金来源及项目概况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 1.2 招标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条。 2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

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2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

应商,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

2.4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递

交一份投标文件;

2.5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

托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

2.6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

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有关联。

2.7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附属

机构。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投标人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的、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

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2 投标及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本须知前附表第

4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不符合这些来源要求的货物和服务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3.3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

9

?

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4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3.5 通过签署投标函和提供有效的授权书,投标人应确认其为所供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投标人如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本须知

前附表第5条中所述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投标人应承担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

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

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

标代理机构对其在本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歧视性条款的,也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0

?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

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

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

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

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

无效标被拒绝。

8.4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

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

8.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

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这些文件及从网络上下载的资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1

?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须知前附表第8条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9条另有规定,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

的成员参与投标,对每一个招标的最小单位(标、包或者品目),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提交或参与了一个以上投标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其参与的全部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

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 1)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投标函 表1 (2) 开标一览表 表2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表3

(4)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和投标担保函 表4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表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表6

(7)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表7至表10) 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要求响应表 表11 (2) 投标货物说明表 表12

(3) 其他技术响应、产品说明书、样本资料及附件(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或提供)

12

?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

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本须知第9条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条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详细配置)和服

务的分项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

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1条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

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应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2条规定的货币进行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是来自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4条中另有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

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13

?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

能力;

(3)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

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4) 投标人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买方证明,包括:

(1)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

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填写“技术要求响应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

标的响应;(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及样本) (3)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

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的其它技术性文件。 14.4

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招标人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予以响应。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金额、形式及有效期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

?

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视为无效投标予以拒绝。

15.4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换。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

知前附表第14条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等文挡,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第15条。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不符,以正本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若拟使用签字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

15

?

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7.3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为方

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说明函)的正本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包装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 为方便开标拆启和对迟到的投标进行处理,密封包装上应:

(1) 注明本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投标的包号/品目

号、货物名称等。 (2) 注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6条规定的地址接收投标文件。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

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其补充、修改将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

16

?

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6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7条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

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1-2名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补充、修改和撤

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招标文件允许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

全部内容。与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程序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3.2 评标工作遵循的程序为:投标文件初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

问题;比较与评价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

17

?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4.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2.1 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的,其投标有可能因不完

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

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5.2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招标文

件的响应程度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章、盖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

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

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照无

18

?

效投标处理,予以拒绝:

(1) 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字和盖章的; (3) 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4)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提供其授权委托书的; (5)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文件不完整导致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7)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8)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不符合要求的;

(9) 投标人不是货物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未得到适当授权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章所列带“★”号条款要求的; (本项目不适用)

(11)投标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

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2)投标人在开标后到中标结果确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工作的;

(13)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 (14)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8条列明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的; (1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人项目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通过初步审查、确定为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19

?

26.2 计算评标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价。

26.3 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评

估本须知前附表第19条和/或第三章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26.4 如果投标人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

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26.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11.2、11.3、25、26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投标人的

最终评标价。 27 评标方法

27.1 评标方法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条。 28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8.1 除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 与

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主动联系。 28.2 投标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影响或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的,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六、 授予合同

29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2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中标人。

29.2 除第34条的规定之外,将把合同授予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20条规定的评标方法

确定的、排名在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0.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1条规定的百分比幅

20

?

度内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拒绝

所有投标的权利。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并不因此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负有赔偿责任。 32 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 签订合同

33.1招标代理机构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

达成的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33.2中标人在收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退给买方。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22条中有规定,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

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或34.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

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5 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定义

(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招标人和/或评审专家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或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1

?

35.2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

22

?

投标人须知附件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1.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每个评委独立评分,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加上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除价格分外,评委评分可保留1位小数,评标最终得分保留2位小数。

2. 各包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内容 分值 评分因素分项 投标人整体水平 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实力评价 商务部分 15 投标产品在中国境内近三年销售业绩的评价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 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文件的整体响应情况,对投标人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人员水平等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4分,其它0-3分。 根据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是否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进行排序评价,由高到低评分,相对优者4分,其它0-3分。 根据投标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6分,其它0-5分。 响应全面,全部符合,得1分;响应不全面或有不符合的情况适当减分,最低分为0分。 根据招标技术要求和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对投标产品制造工艺的技术水平、先进性等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3,其它0-2分。 根据招标技术要求和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对投标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安全性等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3分,其它0-2分。 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为40分,其中有1项“★”条款不满足的,扣4-6分;1项非“★”条款不满足的,扣1-3分,最低0分。 根据技术指标的重要性,一项优于招标要求的,酌情加1-2分,最高得分5分。 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机构水平,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和措施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相对优者2分,其它0-1分。 对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排序评价,相对优者2分,其它0-1分。 评标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30%)×100 30 评标价格 备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对投标产品整体性能的评价 技术部分 55 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 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 价格部分

23

?

第三章 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本次招标采购是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配置基本设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设备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适用性,选择需要最佳性能价格比的设备前来投标。投标人应以技术先进的设备、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包号 5 超低温冰箱 货物名称 数量 (台/套) 1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除了要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出的资格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在北京市设

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 5年的备件供应。投标时须提供有关其投标产品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站)的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的储备等,说明投标人与该售后服务(维修站)的关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作协议等。

四、对制造厂家和投标产品的要求

1.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境内制造厂家应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

2.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办

理医疗器械注册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X光射线设备的,投标人还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压力容器的,应有压力容器检定证书,须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产品属于计量器具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资质,并自付费完成所供货物的首次计量检测。

3. 制造厂家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如产品原产国有要求,制造厂家应有其原产国相应部门颁发的投标产品生产许可,须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等)。如不需要生产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给予说明。

5.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如在中国境内有销售业绩,须提供近三年在中国境内的投标产品的累计销

量,列举近三年使用投标产品的境内用户的名称、产品型号、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

24

?

印件(如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或验收证明或顾客意见反馈等)。

6.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

验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最新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技术总则

1. 投标要求

1)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格式要求,标明招标编号、包(品目)编号、

货物名称、产品型号和具体指标。

2) 投标所用的产品样本应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适用范围以及外形图样、安装尺寸等。

图表、简图、电路图以及印刷电路板图等都应清晰。

3)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设计、制造、产品性能、材料的选择和材料的检验及产品的测试等,都应

按境内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4) 投标人所提供的部件之间及设备之间的连线或接插件均视为设备内部部件,应包含在相应的配

置中。

5) 投标人除须填写招标文件给出格式的文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外,还应提供或编写必要的说明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的方案、技术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等,作为对本章相关内容的技术响应。

2. 工作条件

除了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一切仪器、设备和系统,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可在环境温度-40°C-- +50°C和相对湿度90%的条件下运输。

2) 适于在电源220 V(±10%),50 Hz,室温 0℃~40 ℃和相对湿度85%的环境下工作,连续工作

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特殊要求见各品目的技术规格。

3) 仪器设备的插头要符合中国电工标准。如不符合,则应提供适合仪器插头的插座,必须要有接

地。

4) 如果仪器设备需特殊的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特殊温度、湿度、震动强度等),

投标人应在有关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3. 技术服务

1) 卖方发运货物时,每台设备要提供一整套中英文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操作手册、使用

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电路图、零配件清单等,这些资料费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2)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3)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一周内,自付费用在买方指定所在地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

运行,直到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应计入投标报价。卖方安装人员应自备必要的专用工具、量具及调试用的材料等。

25

?

4) 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有关内容的学习。卖方

应在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对每包(品目)最终用户设备操作人员提供不少于1天的免费培训。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培训教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培训教材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5) 卖方应负责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供应,卖方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备有

所购货物及时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

6) 卖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合同货物专用的软件和相应数据库资料的免费升级。(如果有) 7) 在合同执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

馈,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如不能按买方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卖方应免费提供同类备用设备,供买方使用。

8)质保期外,卖方应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馈,4小时内派合格

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免收上门费、服务费等,仅收取最优惠的零配件费用。

六、其他

1) 质量保证期:调试验收合格后3年,个别要求见各包技术要求。

2) 交货期: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交货,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交货。

七、设备的技术规格

26

?

第5包 超低温冰箱

1 设备用途:用于实验室中口腔生物样本的低温保存 2 技术规格 2.1制冷系统

2.1.1制冷剂:采用完全无氟的环保制冷剂

2.1.2压缩机:全封闭式,采用双压缩机控制,具有层流式冷凝系统 2.2报警系统:

2.2.1报警装置具有高/低温报警、过滤网报警、断电报警、开关门状态报警、断电后蓄电池报警

等,

2.2.2可以接远程报警端子,通过网络对冰箱进行远程控制 2.2.3具有自我故障诊断功能,电池更换通知和零件更换通知

2.3温控系统:微电脑处理器控制的温度显示控制面板,并可以显示机器目前工作状态;箱内的温度传感器2个 2.4规格参数

2.4.1电源条件:220v ,10A 2.4.2耗电量<1200W,噪音<50分贝 2.4.3.有效容积>700L

2.4.4温度控制范围:-50°C ~ -86°C 2.4.5压缩机输出功率可达1000W

2.4.6门:外门一扇,内门2扇,内门带聚氨酯保温层 2.4.7锁:带有内锁,钥匙2把,门把手可接外挂锁 3 指定配件

3.1 配备钥匙1套,除霜冰铲1把

3.2 应符合上述条款的主机及全部标准附件,及必要的操作工具,安装材料 4 质保期:3年

2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买方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1 1 卖方名称:中标人 地址: 项目现场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10%,以支票、电汇或汇票形式递交,一年后退还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16.1(2)(3)(4)(5)(6) 其它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 质保期/保证期不少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3年(除非另有规定)。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付款方法和条件为: 电汇款项或支票结算,具体支付比例及应附单据如下: 买方收到货物及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100% 1) 正式全额发票一份; 2) 发货装箱清单一份; 3) 产品合格证书一份; 4) 原产地证明一份; 5) 由买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一份 6) 以支票、电汇或汇票形式递交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质保期一年后退还; 7) 7)其他用于归档的资质文件(具体明细由买方提供)。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买方通知送达地址:中国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卖方通知送达地址: 合同生效: 应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份数: 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一份。 内 容 序号 2 3 4 5 7 16 18.4 18.6 6 20.1 7 8 9 10 27 35 37.1 37.3 28

?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

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

价格。

(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

务的委托单位。

(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

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

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

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活动

(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

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

29

?

附件的技术要求。

(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

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2) “天”指日历天数。

(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4)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

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

30

?

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

息;

(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

约保证金。

7.2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

31

?

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

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

32

?

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前通知买方/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

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

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

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2)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

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

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33

?

(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

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中国境内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

18.4 18.5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持有效。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 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 正常的磨损;

(c) 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c) 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34

?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合同货币也在“合同条款资

料表”中予以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

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和/或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

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35

?

23. 合同修改

23. l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

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 在合同签订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的名单应

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

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

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

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

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36

?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

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

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

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

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

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

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

37

?

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费 35.1 3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生效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 36.2 36.3 36.4

(1)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本合同份数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8

?

第五章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见合同附件1)。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l)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资料表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价格表) 附件2 – 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投标响应内容)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在北京签署本协议。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39

?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格式)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4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5a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