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避税概论(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人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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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际避税概论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4.2 国际避税地 4.3 转让定价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4.1.1 避税的含义4.1.2 什么是国际避税 4.1.3 国际避税的成因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4.1.1 避税的含义

总的来看,人们所说的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 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 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实际上,在国外,“避税”(tax avoidance) 与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合法节税” (legal tax savings)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 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 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避税与偷税(tax evasion)的共同之处:

二者都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避税与偷税(tax evasion)的不同之处: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 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 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 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 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 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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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面对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 有可乘之机; 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利”或“滥用法律” 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 务最小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 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 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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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避税举例

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 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 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 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 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 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 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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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4.1.2 什么是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 的

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 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 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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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把握:

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

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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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4.1.3 国际避税的成因

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 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 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 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 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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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 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举例(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 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朗勃避税案就是利用税收管辖权真空进 行的。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他将这项发明 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得到475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朗 勃根据技术转让费的获得者不是卡塔尔居民不必向卡塔尔政 府纳税的规定,避开了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朗勃 又将其在英国的住所卖掉,迁居到了中国香港,以住所不在 英国为由避开了向英国政府的纳税义务。而香港仅实行地域 管辖权,不对来自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所得征税。这样,朗勃 虽取得了一笔不小的技术转让费收入,但因处于各国(地区) 税收管辖权的真空,所以可以不就这笔收入负担任何纳税义 务。《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4.2.1 什么是国际避税地4.2.2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4.2.3 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4.2.1 什么是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tax havens)通常是 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 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 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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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各国对避税地的理解:

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 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区: (1)不课征所得税

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 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 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日本对国际避税地的界定是,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 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 率50%的国家和地区。《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各国对避税地的理解(续):

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 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 在挪威,避税地一般是指低税或不征税以及不与其他国 家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一 个国家愿意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那么即使该国存在税收 优惠或免税,也可以不被视为国际避税地。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也没 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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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经合组织关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

(1)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的有效税率; (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 (3)缺乏透明度; (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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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 变化,一些原有的避税地国家可以改变避税地的地位,而一个 非避税地国家也可能变成避税地。

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地,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 规定,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 拿大的所得税,而且它还可以利用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1967年,美国与加 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新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 大非居民公司规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 也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以后,加拿大又通过了一系 列反避税立法,使其从一个避税地最终演变成一个坚决反避税 的国家。 委内瑞拉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拉丁美洲的一个 重要的国际避税地。但1986年委内瑞拉废除了单一地域管辖权 的课税制度,开始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委内瑞拉 就不再是一个国际避税地。《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两个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

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 所谓离岸中心,是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 经营的离岸公司提

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 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离开了税收优惠离 岸中心就不能存在,所以离岸中心与国际避税地经常是合 一的,也就是说,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自由港(free port)。 所谓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 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 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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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4.2.2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 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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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1)巴哈马共和国 (2)百慕大群岛 (3)开曼群岛 (4)瑙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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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国际避税地

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1)瑞士 (2)列支敦士登 (3)海峡群岛 (4)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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