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9 08: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攻坚年行动方案〉和〈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可采取企业工资保证金或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两种方式。
第七条企业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一次性存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工人工资支付。采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企业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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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第八条在本市开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企业工资保证金业务。企业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九条企业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方式是指施工单位在有资格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采用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方式设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项目施工合同金额的5%且不高于100万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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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90天到180天。出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的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从事担保业务并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十二条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作出续保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第十三条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申请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或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已开设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并按标准缴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不再提供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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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或担保金融机构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进行工资支付。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从其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应从分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专户
第十七条工资支付专户的资金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工人工资,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账号、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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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第十八条为统一办理全市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方便工人流动,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专户监管协议后,开展工资支付专户业务。
第十九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应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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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监管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设立工资支付专户。由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向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发放分包工程的工人工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户。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单位直接用工和分包单位用工)所有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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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实名制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工资计发形式的约定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实行分包的项目提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和确认文件,直接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工资支付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单位对工资表的确认可采取出具授权委托书一次性将确认工作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或每次发放工资单独确认两种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当工资支付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支付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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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我市全部项目竣工,按以下程序退还企业工资保证金。
(一)持项目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报告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并函告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设账户内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施工单位,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提交工资支付保函的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可凭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明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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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五章激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连续两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标准50%提供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
对连续三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提供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
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应按双倍标准补齐工资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对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下一年度不予诚信登记,期满后在我市承接工程的,按双倍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比例划转工人工资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划转;逾期未划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记入诚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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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相关建筑施工单位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三)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1日联合颁发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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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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