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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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编制

2010年10月19日 实施

目 录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10月19日 实施 编制

目 录

1 总 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应急预案体系………………………………………… 2

1.5 应急工作原则………………………………………… 3 2 危险性分析………………………………………………… 4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4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4

3.2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6

3.3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7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7 4 预防与预警………………………………………………… 8

4.1 事故预防……………………………………………… 8

4.2 事故预警……………………………………………… 8

4.3 信息报告与处臵……………………………………… 8 5 应急响应…………………………………………………… 10

5.1 响应分级……………………………………………… 10

5.2 响应程序……………………………………………… 10

5.3 应急结束……………………………………………… 12 6 信息发布…………………………………………………… 12 7 后期处臵…………………………………………………… 12 8 保障措施…………………………………………………… 13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3

8.2 应急队伍保障………………………………………… 13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3

8.4 经费保障……………………………………………… 13 9 培训与演练………………………………………………… 14 10 奖惩……………………………………………………… 14 10.1 奖励………………………………………………… 14 10.2 责任追究…………………………………………… 14 11 附则……………………………………………………… 15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臵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响应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1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2号);

(12)其他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编制相应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分为四级、三类。四级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级、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级;三类是: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见图1。

图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图

1.5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和当地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分级响应原则: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形成科学、规范、实用、有效的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原则: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备防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应急相关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有:

(1)爆炸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事故。

(2)燃烧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燃烧事故。

(3)急性中毒

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其他伤亡事故。 3 应急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设臵框图,见图2。

3.2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作为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运行监测协调局、安全生产司等相关司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

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司,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生产司主管负责人担任;应急专家组由民爆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事宜;

(3)指导开展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传达领导指示;

(5)协调处理应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事项;

(2)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监督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

(5)负责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处臵;

(6)承担其他交办事项。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2)研究并提出相关技术报告和建议。

3.3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家组,指导企业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4)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分工,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5)及时上报事故和应急信息;

(6)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及时开展应急工作创造条件。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设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5)建立完整的社会救援、救助网络体系,在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4 预防与预警

4.1 事故预防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源评估、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隐患整改。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4.2 事故预警

遭遇地震、洪水、极端气候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现某类工艺技术或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予以事故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事故等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2 事故应急报告

(1)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2)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县、市、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原因初步判断、现场处臵和救援情况等。

4.3.3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接报、传递与处臵

工业和信息化部事故信息接报部门为应急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

(1)接到一级、二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

(2)接到三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3)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事故应急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于一级和二级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于三级事故;

Ⅲ级响应——对应于四级事故。

5.2 响应程序

响应程序框图,见图3。

图3 响应程序框图

5.2.1 应急预案的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一、二级事故报告,立即启动Ⅰ级响应。

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 现场应急指挥与调度

Ⅰ级响应启动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派部级领导或司局级以上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地方政府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现场有关事项,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事故

信息。

应急响应联系和上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使用保密通信设备和手段。

5.2.3 应急督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到三、四级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督导程序。

应急督导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

(2)结合事发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应急指导意见。

5.2.4 应急支援

(1)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3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1)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实施现场保护,为事故

调查做好准备。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总结事故应急经验,修订应急预案,补充事故处理中消耗的应急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3)根据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正式进驻事发单位后,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家组,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臵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8.4 经费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

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9 培训与演练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臵、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

10 奖惩

10.1 奖励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处臵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2 责任追究

对于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4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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