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4-03-08 06: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病历中的护理级别是什么含义?
病人住院后,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处置。按照规范,医生下达的长期医嘱中必须包含护理级别的内容。护理级别是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观察护理的要求确定的,并不是让几个人陪护的意思,更不是确定是否需要陪护的依据。简而言之,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是对于医务人员处置、护理病人的要求,与病人的病情有关系,与病人家属是否陪护无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二次,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巡视二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护理费的赔偿及护理级别(2007-10-26 15:23:03) 标签:知识/探索 分类:民法、民诉类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 * *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护理级别的确定,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护理级别的确定由医疗机构作出。
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理解生活护理费,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惫ど酥肮は硎苌活护理费的条件有两个:(1)工伤职工已经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了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是其是否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以及享受额度大小的重要依据。(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无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只要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状态,就可以享受工伤护理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2惫ど酥肮ど活护理费待遇的发放方法是:(1)生活护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生活护理费实行按月支付。3鄙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按照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对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予以反
映。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三个级别,没有具体规定不同级别的具体判断标准,但规定不同级别的判断标准作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内容,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4鄙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 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13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
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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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6]7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附件)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工作做细、做好;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搞好审核,不能随意开口子;要加强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增加待遇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未按政策规定增加工伤人员待遇的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此项工作要于2007年1月底前结束;2月10日前,各市要写出总结,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 单位:元
┌───┬───────────┐ │市名称│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 │ │ 增加额 │ │ ├──┬──┬──┬──┤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济南 │190 │180 │170 │160 │ ├───┼──┼──┼──┼──┤ │ 青岛 │190 │180 │170 │160 │ ├───┼──┼──┼──┼──┤ │ 淄博 │170 │160 │150 │140 │ ├───┼──┼──┼──┼──┤ │ 枣庄 │170 │160 │150 │140 │ ├───┼──┼──┼──┼──┤ │ 东营 │190 │180 │170 │160 │ ├───┼──┼──┼──┼──┤ │ 烟台 │190 │180 │170 │160 │ ├───┼──┼──┼──┼──┤ │ 潍坊 │170 │160 │150 │140 │ ├───┼──┼──┼──┼──┤ │ 济宁 │170 │160 │150 │140 │ ├───┼──┼──┼──┼──┤ │ 泰安 │170 │160 │150 │140 │ ├───┼──┼──┼──┼──┤ │ 威海 │190 │180 │170 │160 │ ├───┼──┼──┼──┼──┤ │ 日照 │150 │140 │130 │120 │ ├───┼──┼──┼──┼──┤ │ 莱芜 │150 │140 │130 │120 │ ├───┼──┼──┼──┼──┤ │ 临沂 │150 │140 │130 │120 │ ├───┼──┼──┼──┼──┤ │ 德州 │150 │140 │130 │120 │ ├───┼──┼──┼──┼──┤ │ 聊城 │150 │140 │130 │120 │ ├───┼──┼──┼──┼──┤ │ 滨州 │150 │140 │130 │120 │ ├───┼──┼──┼──┼──┤
│ 菏泽 │150 │140 │130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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