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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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案

2015 ~ 2016 学年第 二 学期

课程名称: 妇女法学

任课教师: 朱广花

教师所在单位: 社会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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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妇女法学

课程所属院(部):社会与法学院 课程代码:06

授课班级:2015级本科专业学生

课程类别:□通识必修课 □通识选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 ⅴ专业选修课 □实践环节 □其他

课程性质:

妇女法学是2014级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该课程以妇女为研究主体,从妇女法的基本理论、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等八个方面讲授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保护。该课程是我院的特色课程也是精品课。 总学时:总32学时,其中理论 32 学时,实践0 学时 总学分:2 考核方式:考查

成绩构成比例:平时30%+期末70%

使用教材:(主编、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张雅维 主编《女性与法律》,科技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主要参考书目:

[1] 顾秀莲主编:《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 李明舜、林建军主编:《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3] 李明舜著:《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4] 康均心主编:《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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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建军著:《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6] 袁锦绣著:《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7]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

[8]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

[9]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第2版。

[10]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修订版。

[11] 李明舜、林建军主编:《妇女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12] 谭琳、杜洁等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13] 周安平著:《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14] 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5]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16] 李傲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17]【美】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编:《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二卷),董列、朱晓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社,2009年6月,第1版。

[18] 徐兰兰:《性别、权力政治和国际关系》,载于《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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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1-3

一、教学题目: 妇女法导论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学习妇女法的意义,理解社会性别主流化,掌握女性主义法学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回应。 四、重点、难点: 重点:妇女法学习意义

难点: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法律学科领域的应用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1] 李明舜、林建军主编:《妇女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第1版。

[2] 谭琳、杜洁等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1月,第1版。

[3] 周安平著:《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4]李傲著:《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

版。

七、作业:

1、为什么要学习妇女法学? 2、什么是社会性别主流化?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介绍课程:5分钟 简单介绍下教材的情况。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一、学习妇女法的意义(60分钟) 法律是性别中立的吗 法律的产生于女性的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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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别 女性主义法律理论

二、为法律的天平增加性别的砝码(30分钟) 社会性别主流化 女性人权

女性参与法律工作

三、我国法律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回应(20) 4、课堂总结 5分钟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社会性别理论为指导,以学校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女性人才为目标,教学内容选取以女性维权为导向,重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为社会培养具有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一定妇女法基础的女性人才。

5、布置作业 5分钟

思考我们研究、学习发女法的意义,结合案例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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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4-6

一、教学题目:第一章 妇女法基本原理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重点:妇女法的概念;联合国妇女立法的状况;.外国妇女立法的历史发展。 难点: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妇女法的制定与完善问题.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1] 巫昌祯主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9月,第1

版。

[2] 孙璐、何志鹏编著:《妇女权益保障百例解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7

月,第1版。

[3] 陶春芳、蒋永萍主编:《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

年8月,第1版。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3、教学内容110分钟

一、妇女法的概念及体系

概念:妇女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妇女与他人相互作用的领域里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确认和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以实现性别公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体系:我国已经形成了宪法指导下的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刑法、母婴保健法、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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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公正的法律体系。

注意:妇女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 二、妇女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

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公约和文件 三、妇女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妇女人权 实现性别公正

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注意三者的关系:第一项是总原则,是妇女法所要实现的主要价值目标,后两项从正反两个方面确立了两性关系的最佳模式,共同为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妇女的法律权利内容

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妇女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六类: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思考我们研究、学习发女法的意义,结合案例加以分析。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7-8 一、教学题目:第二章 妇女政治权利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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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难点:1.我国妇女政治权利的历史发展; 2.政治权利的基本概念;

3.我国妇女政治权利的现状与问题。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许悦:《中外妇女参政比例比较及其思考》,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1] 邹晓红:《妇女参政权的现状及困境》,载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2] 陈红:《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妇女参政》,载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23] 于芳,《中国妇女参政:问题、成因及对策》,载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

第5期。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第二章 妇女的政治权利 一、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1、概念

妇女政治权利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以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政治权利一般由一国宪法明确规定,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2、内容

妇女一方面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有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 (1)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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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4)各级妇女组织推荐女干部的权利 (5)妇女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注意重点:妇女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女代表的比例;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二、与妇女政治权利有关的法律

宪法:第18条规定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 男女同工同筹,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33、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律平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第九到十四条)

《选举法》中也强调了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护。 三、妇女政治权利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于人大代表的问题 1、一般保护:

《宪法》第34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只要没 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10条,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2款: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实践中的问题

(1)我国男女人大代表人数长期不平行分布,女代表明显处于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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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略) 分析原因

(2)法律关于“适当数量”和“逐步提高”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对妇女的积极倾斜保护。

(二)关于女干部、女领导人问题

1、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3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注意:妇联 2、实际中的问题

3、对比外国妇女参政问题:列举数字比例 案例(略)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9-10

一、教学题目:第三章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1.我国女性教育史; 2.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性别偏差; 3.文化教育权利的基本概念;

4.我国《宪法》对文化教育权利的规定。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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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考资料: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漆浩主编:《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蓝天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36]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工人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第三章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一、概念及内容

1、概念: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依法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2、内容:包括文化权利和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1)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的权利。(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扫盲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妇女的文化权利:(1)妇女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国家鼓励和帮助妇女从事上述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妇女的这些权利。

二、与妇女文化教育权利有关的法律规范 1、宪法:第46、47、48条

2、妇女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即第三章(第 15—21条) 3、义务教育法:第4条、第11条 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13、14条

5、1993年修正后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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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三、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现状 (一)成就:

1、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使义务教育逐步普及。:国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贫困地区教育的发展;希望工程 ;春蕾计划 ;减免学杂费

2、中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迅速发展(列举数字) 3、扫盲教育成效显著:妇联“巾帼扫盲行动”

4、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非常繁荣:女知识分子队伍壮大;涌现优秀的女科技人才;广泛参加各项文化活动

(二)问题

1、女性的整体文化水平仍低于男性:女童入学率偏低;辍学、失学率较高;整体文化素质低于男性。

表一,全国高校女研究生占总数比例(略) 表二:不同年代各级学校女生占学生总数比例(略) 2、女性升学、就业仍存在歧视

举例:深圳大中专毕业生洽谈会、公务员录用比例

(三)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 1、历史因素 2、现实因素 3、自身因素

附表:调查每天用于学习的时间(略) 四、关于外国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状况 1、英国:教育津贴

2、加拿大:20世纪80年代已经将教育性别 纳入决策主流。 五、案例分析:

2001年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诉陈晓琪案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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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题目:第四章 妇女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第五章 劳动权利

1.妇女劳动就业性别歧视的根源; 2.劳动权的概念;

3.我国现行法关于女性劳动保护的规定; 4.性别歧视的有关理论; 5.关性别平等的法律创新。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金英杰著:《企业用工与劳动合同法》,中国工人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39] 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

版。

[40] 李乐平:《再论社会保障权》载于《实事求是》,2004 年第6 期。

[41]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从法律援助和公

益诉讼的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42] 刘明辉著:《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43] 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载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

1月。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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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第四章 妇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一、概念及内容

1、概念: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妇女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妇女在社会保障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2、内容

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妇女的休息休假权、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注意:社会保险权益

二、与妇女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有关的法律规定 1、1982年颁布后经四次修改的《宪法》 2、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1990年劳动部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1992年通过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5、、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

6、1990年批准通过的《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 7、1980年中国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相关法律对妇女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的特殊保护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 :劳 动法第3条 ,第12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

2、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第13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

3、不得无故辞退女职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4、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

(注1234都属于劳动就业权)

5、男女同工同酬。我国于1990年批准通过的《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公约》、劳 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均有此规定。

6、女职工的一般劳动禁忌。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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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8、妇女的休息休假权 9、妇女的生育保险权

四、焦点问题:妇女的生育保险权

(一)生育保险的内容:有三部分即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1、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相关规定:

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生育保险费用

1、来源:社会统筹生育基金。

2、交纳办法: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三)生育保险费用

1、来源:社会统筹生育基金。

2、交纳办法: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四)生育保险与妇女权益保障

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

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建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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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婴保护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4、女性就业保障,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生育而遭解雇等。 (五)妇女生育保险的意义 1、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2、促进女性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3、尊重女职工的生育社会价值。

(六)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略) 五、存在问题以及对妇女劳动就业法律规定的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女性遭遇的就业性别歧视较为普遍,具体说 :

其一、现行法律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是适用法律缺乏判断标准。其二、现行法律适用范围较窄,求职应聘阶段的大量受害女性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其三、缺乏有效的积极措施。其四、缺乏法律救济措施,法律的威慑力不够。

六、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分析 1、特殊保护主要有两类:

其一,关于仅适用于四期的劳动保护

其二,适用于所用女职工的关于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初衷是好的,但有负面效果,表现: 其一,剥夺了女性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

其二,导致女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导致底层女性失业。 七、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1、日本:《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5年) 2、爱尔兰:《男女就业平等法》(1977年) 3、英国:《同工同酬法》(1970年)

4、《荷兰平等待遇法》制定于1994年,它以荷兰宪法第1条“荷兰所有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受到同等待遇。 八、案例分析(略)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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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次序号: 15-18

一、教学题目:第五章 妇女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重点:1.妇女的各项财产权利;

2.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贾明军:《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房地产时报》,2004年5月9日。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第五章 妇女的财产权益 一、概念及内容

1、概念:妇女的财产权益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注意:财产权的特点)

2、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权

二、与妇女财产权益相关法律规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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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为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以专章形是作出保护 。 3、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4、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也对妇女的相关财产权益作出了规定。

三、焦点问题 (一)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对妇女特殊保护的重点法条的理解:

(1)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注意:具体法条的规定)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司法解释: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现实中丧偶儿媳的继承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案例3见后面) (2)丧偶妇女继承亡夫遗产的权利尤其是寡妇带产再嫁的权利在现实中受到干涉。(案例1见后面)

(3)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落实。(案例2见后面) (二)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1、对妇女特殊保护重点法条的理解:

(1)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解读)

2)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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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9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再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干部和群众认为嫁出去的姑娘不给责任田、宅基地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同时在婆家又分不到土地和宅基地。(案例4)

(2)一部分离婚和丧偶妇女在夫家的土地被收回,又难以在娘家再分到土地。(案例5)

(3)部分农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制定所谓的“村规民约”,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案例6、案例分析

(三)妇女在夫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1、对妇女该方面财产权益特殊保护的重点法条的理解 (1)婚姻法:

第17条第3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致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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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规定)(解析)

[注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又叫经济补偿制度见后面3、重点问题(1)]

第31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解析见3、重点问题(2)]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解析)

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解析)

(4)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对于该规定已经进行了扩大解释,在离婚妇女举证难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动介入。

2、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仍未圆满实现。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普及与真正贯彻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很多问题: a、夫妻财产无形转化;

b、与妇女的住房有关的规定难以落实;

c、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妻子极少得 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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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妻子的权 益受到侵害; e、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妻子非常不利。

(进一步解析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法律和现实原因 3、重点问题

(1)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a、概念: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又叫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对另一方工作或学习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

b、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作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

际上的不平等。

c、适用条件: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

d、分析理解该制度:在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实行的是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所以离婚时大部分妇女得不到家务劳动的补偿;有人认为法定共同财产制本身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忽略了

以下事实,即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限于显性的、有形的财产,而家务劳动付出少的男方所获得的利益,还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利益,如文凭、职务、职称、执照和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a、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b、分割注意事项: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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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

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

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提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一方购置房屋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正;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只有在小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才成立,否则撤销;或者有小夫妻俩和其他证人签字;留下录音证据,并找律师见证)。

C、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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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4、案例

4、课堂总结 5分钟 5、布置作业 5分钟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19--20

一、教学题目:期中检查 二、教学课型:小组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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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21-26

一、教学题目:第六章 妇女 二、教学课型: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四、重点、难点:

第七章 人身权利

1.女性人身权利的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法律对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规定。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多媒体视频观看与讨论分享、案例讨论。 六、参考资料: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3月,第1版。

[34] 关今华主编:《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35] 漆浩主编:《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蓝天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七、作业:

八、教学进程(本章共3个课时135分钟) 1、复习回顾

2、导入课题 10分钟

以提问和讨论导入课题。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请大家列举一下? 学科领域有没有性别问题? 3、教学内容1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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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妇女的人身权利

第一节 概述

一、妇女人身权利的概念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部分组成。

人格权是我们对自身的权利,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是“身外之物”的权利,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的总括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对某种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例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区分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凡是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时,应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侵犯他人的肖像、名誉,因法律有特别人格权规定,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关于特别人格权的规定。例如被告误将原告的私人电话号码作为商务电话公布,导致原告不断受到电话的骚扰,日夜不得安宁。家庭生活的安宁,并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特别人格权,而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因此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亲属权2、配偶权3、荣誉权。

身分权包括自然人的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著作署名权和法人的荣誉权、著作署名权等;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毫不例外地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所有的身分权都是终身享有的,而一旦具有某种身分,便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身分权是以人格权为前提的权利,但它强调的不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本身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基于婚姻、血缘、亲属、社会地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的,但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张三一生未婚,因而不享有配偶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而身分权并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张三一生没有子女,他就没有亲权);身分权的客体不是身分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而是基于某种身分的特殊利益,这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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