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岳煤矿18项安管制度汇编(2012年修订)1

更新时间:2024-04-22 03: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太岳煤矿安全管理18项制度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3、安全举报制度

1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6、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8、保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和落实各级单位、部门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矿井和员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矿井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法律法规、矿井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各级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体现,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和根本保证。

第二条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及各级单位、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职责,全体员工要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制。矿井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管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制定、实施、监督、考核、改进和完善;安指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级单位、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所在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各分管副职、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对各自分管业务、操作岗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或具体责任,形成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架构。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臵、

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全员安全生产各负其责局面。

第六条 为保障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安全职责,矿进行定时检查考核,形成覆盖全部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保证体系,以确保履行贯彻安全职责的奖惩机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执行,采用日常检查与定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履职人员评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判分为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第九条 奖惩

1、年度内每次考核均称职的部门、个人均可参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2、对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矿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限期达到称职,并对不称职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条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好造成事故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及时研究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会议指矿定期召开的专业安全例会,也包括依据安全生产形势召开的临时性安全会议。

第二条 矿安全会议由矿长主持或矿长授权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专业安全例会(其他专业安全例会也可与安全办公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及要求,总结上一阶段的工作经验,吸取教训,研究当前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意见并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充分调动各级安全工作积极性,推行先进经验,推进依法依规安全管理,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矿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与新一年工作部署会议;每季度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对本季度安全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布臵及再次动员与发动,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平衡进展。

安全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系统例会;其他分管副矿长每月组织一次本专业安全会议,促进和解决各自专业系统业务保安工作进展与平衡问题。

矿“三基”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矿井、科室“三基”考核情况,研究部署“三基”建设工作(可与安全办公会议合并),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召开非常性安全工作会议,对突发性或随机性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予以研究和应对。

第五条 各类安全会议可根据情况需要与其它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六条 安全会议实行参加人员签到制,由安全指挥中心门统计并作为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围。

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委派替代人员。

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对其处罚。

第七条 开会之前,要先确定会议议程,准备好需要会上分发的材料,会上需要讲话的领导要做好讲话准备,确保会议紧扣主题,议而有决。

第八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行使权力和义务。安全指中心要指定专门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使用正式的专用的会议记录簿。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部门负责执行和落实,并与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一并入档管理与保存。 第十条 端正会风,提倡开短会,讲实事,求实效,反对议之无题,议而不决,推诿扯皮等不良会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安全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的确定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第二条 矿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占重要比重,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纳入收入分配考核体系。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一)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二)千人重伤率; (三)重大非伤亡事故; (四)其它安全指标。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必须制定规划措施,用以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安指中心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劳资科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第五条 认真推行“三基”建设,严格“三基”建设考核。“三基”建

设考核实行四级考核,即:矿对科室、科室对区队、区队对班组(车间)、班组(车间)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六条 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专业挂钩和安全包保制度。所有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都要包保到区队,奖罚与挂钩专业和包保单位的安全绩效挂钩。

第七条 严格落实矿级、区队(科室)干部值班和带班制度。矿组织干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凡不能按规定执行者,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提高“三违”治理工作水平。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认真做好从源头根治“三违”的工作,查找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人员,查出的“三违”必须制定和落实处理措施,并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大力创建“优良工程”,以优良工程带动矿井全面达标。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的单位予以警告。凡达不到矿规划等级,必须扣减参与人员相应收入。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培训计划,注重安全培训效果。积极推行“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培训。坚持“每日一题”和“班前20分钟讲安全”(其中:10分钟安全教育,10分钟强调当班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三定”或“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期间要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矿每年由总工程师

负责组织编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预演,确保《预案》启动灵活、救援及时可靠。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全、财务部门在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首先要满足《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落实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

1、矿井严格落实从吨煤工资中按规定分别提取安全奖励资金。矿井每月对业务科室和区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2、矿井实行安全目标风险抵押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抵押兑现或沉淀,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加大处罚力度。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矿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加强安全投入资金管理,提高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权责,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岳煤矿安全投入包括: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费用、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二条 资金计划编制原则: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为基础,根据工期要求,编制年度计划;安全费用、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的编制要求在保证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统筹考虑,确保矿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安全指挥中心为矿安全投入管理综合部门,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矿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工作;参与安全投入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施工图会审,工程平衡会议;参与工程月度、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资金计划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对上、对外联系工作(相关科室配合)。

第四条 计划项目各阶段具体工作由安全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劳资

科、财务科等各科室按照其业务范围,分别负责。

第三章 安全投入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投入使用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各项资金使用按商品煤产量计提: 1、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家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2、安全费用(含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项资金):矿井不低于30元/吨。 3、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视成本容纳情况投入。

第六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

1、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上级批准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及配套(设备)设施。

2、安全费用(含瓦斯专项治理和防治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十个方面。

3、安全质量标准化: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内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和国家专家组会诊要

求内容的系统工程以及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急需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仪器、仪表。

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与调整

1、安指中心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建议计划,报矿领导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2、计划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化的,要在变化实施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矿相关科室签批意见,征得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安全费用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计划编制与调整

1、每年11月上旬,矿业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对各单位上报的下年度资金建议计划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计划,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安全指挥中心。

2、建议计划首先要安排好跨年度项目,然后再安排新上项目。11月下旬,安全指挥中心对各业务部门建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下年度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3、计划下达后,矿各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不得再安排计划外项目,因安全生产急需新增项目的,经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4、资金计划的调整:根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各业务部门对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调整意见,10月上旬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审核汇总,报矿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工程管理

各有关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技术管理、季度、年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1、生产科牵头负责井巷掘进、土建工程、采、掘、修等方面的管理。 2、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 3、地测科负责地质测量、地质勘探的管理。 4、防治水科负责防治水方面的管理。

5、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选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方面的管理。 6、供应科负责设备订货及到货等方面的管理。 7、安全科负责安全设施、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验收

矿井安全指挥中心按计划项目,每月组织各科室进行月度验收,并以报表形式报相关领导。

各相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季度、年度及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原则上由矿保管。验收资料包括开工报告,进度(竣工)验收表,主要材料领用单据,设备出库单据。

各有关科室要根据职责范围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写出书面材料报安全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统计管理

实施单位要认真统计报告安全投入完成情况,每月26日前对安全指挥中心和业务主管科室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安全投入资金月报。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台账

1、财务科要建立安全投入财务资金台账。 2、安全指挥中心要建立安全投入工程台账。

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及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结算

(一)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应及时提交各项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 1、凡合同规定一次包死的工程项目,合同价作为工程结算最终价。 2、凡合同规定部分一次包死,另一部分留有资金缺口的内容,只限于设计变更、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的部分。一次包死的部分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价,另一部分也必须根据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标书所规定的标底编制依据进行结算.

(二)结算中签证费用的资料,必须齐全。签字人签署意见必须有量化数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送各签字人所在单位,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的结算书,应先送建设单位初审(有监理也须监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含监理)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再上交安全指挥中心,由安全指挥中心组织复审。

(四)安全指挥中心复审完后,并交公司审计委进行审核,审计后的金额作为拨款的最终依据。凡工程结算出现违纪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的拨付

1、资金的拨付,实行由安全指挥中心指定专人签发拨款通知单制度。

财务科在额度范围内根据拨款通知单付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验收后的工程进度报表,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安全指挥中心、矿分管领导签证后,由安全指挥中心签发拨款通知单。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确定后再予拨付。

3、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拨付,由安全指挥中心依据审监委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签发拨款通知单。

4、设备出库结算,由机电科审核,安全指挥中心签发拨款通知单。 5、自筹项目,不签发拨款通知单。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考核

安全指挥中心、财务科对煤矿安全投入制度、项目台账、资金月度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劳资科兑现奖罚。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现矿井安全状况根本好转,全面提升太岳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素质,筑牢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领导,矿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质量标准化的规划、投入、工程实施负领导责任。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其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

太岳煤矿在安全指挥中心设立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成员有安指中心主任、副主任、安全科长、隐患处臵队队长、督查科科长、信息科科长及安指中心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条 科学规划,精细达标。每年年底,各科室、各专业要认真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并上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矿安委会研究,最终确定矿井达标规划。各单位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

第三条 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各单位必须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按照员工的岗位归属,即“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即时培训,限期达标。

第四条 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要做到每旬一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矿井每月对各专业质量标准化全面验收一次,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安全指挥中心。标准化验收等级评定要做到常态化、动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检查验收不得停工、停产,坚持做到真实、全天候、全方位的质量达标。

第五条 矿井要制定月度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在标准化工作实施或购买相关设备材料时,要做到投入费用台帐管理帐实相符,清晰、规范。资金的计划和投入必须用于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计划,切实做到有安排、有实施、有验收。

第六条 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建立质量标准化工作抵押金制度。制定出台抵押方案和抵押金标准,根据期末考核结果执行抵押奖罚兑现。

1、依据季度综合考评结果,兑现抵押奖罚。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劳资科、财务科执行。

2、经美锦公司验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等级的专业给予奖励。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未达到规划目标的。

(2)季度内矿井发生死亡事故或二起及以上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七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创先争优”工作氛围,要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如“创建优良工程”建设等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第八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各单位质量

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观摩、学习;定期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抓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培训,及时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及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区队必须按要求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有教必考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年度、月度计划并认真落实。把该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培训范围

第五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结合科室、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矿井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全矿长主抓安全培训中心的工作,安全培训中心是培训的执行单位,按要求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做好培训档案和安全资格证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各科室及安全培训中心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内容包括:安全资格培训、日常安全知识培训、职工安全教育。

开展安全培训的同时,还应开展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业务素质、管理水平、操作技能、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在操作职工中要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安全确认制度,做到应知应会。

第八条 安全培训应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或要求进行,一般从业人员首次培训应进行不低于40课时的安全教育,以后每年应进行不低于20课时的再培训。安全培训应当优先使用专业教材。

第九条 安全科要督促安全培训中心建立培训考勤制度,以及培训考核制度、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为提高培训效果,矿培训考核小组要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试卷等方面,并对学员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教学效果评估不理想的,要制定改进措施。培训的评估一般每期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中心要建立培训跟踪制度,跟踪调查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矿建立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将学员出勤、考核、教师授课、教学效果与工资挂钩,调动培训工作的积极性。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特种作业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工种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必须参加不低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的安全培训,由矿安全培训中心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须重新接受培训。

第五章 培训计划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培训计划,作为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计划的编制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调查培训需求,一般每年的12月。在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十八条 每月按照全年计划制定当月培训计划,以月计划作为培训工作实施的依据,安排月度培训计划时,应提前征询各科室、两矿的意见,合

理安排人员,以保证参培人员及时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中心要对每月的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培训中的创新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每半年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确定下半年的培训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下半年对计划进行调整,以确保培训工作满足生产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应对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计划情况进行分析,查找超额较大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同时为制定下一年度培训需求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章 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中心配备相应专业的专兼职教师,并按规定取得教师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教师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得现场实际经验。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安全培训教师档案,制定教师岗位职责,教师应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的要求:

1、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一周的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听课5次以上,并做好听课记录,经常参加教学研讨活动,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2、兼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 3、专兼职教师课堂讲授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七章 教学设备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学设备,如计算机、投影仪、音响、实物展台等教学设备,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中心要配备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实验教学设备,并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使用台帐。

第八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中心将培训档案单独存放,建立培训档案管理(包括借阅、保存、销毁等方面)制度,保证培训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九条 培训档案一般包括:

1、办班通知、考勤记录、教案、考试卷、考核成绩、学员名册、培训总结、培训效果评估、证书发放记录等材料;

2、上级颁发的各类培训文件、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自编教材、讲义、教学参考书等。

第三十条 培训档案按照培训班归档整理。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创建安全生产“零隐患”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召开工作例会,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对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台帐,通过总结分析反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现状。

(三)监督各专业组查处隐患的整改闭合管理情况。 第三条 成立综合及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一)综合领导小组及成员如下: 1、综合小组 组 长:矿和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其他班子成员 安全指挥中心全体管理人员 2、顶板专业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生产科长

成 员:生产科管理人员及安全指挥中心相关专业人员 3、“一通三防”专业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矿长通风助理

成 员:通风科科长、通风队队长及通风科管理人员 4、地测防治水专业 组 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地测科长、防治水科长

成 员:地测科、防治水管理人员、探放水队队长及技术员 5、机电运输专业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科长

成 员:机电科管理人员、机电队、运输队队长及技术员 6、爆破专业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

成 员:安全指挥中心管理人员、保卫科长、通风科长、通风队长 (二)隐患排查与整改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本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

2、全面掌握各生产系统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状,及时跟踪治理进展情况;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治理方案,分析产生原因和危害程度,针对治理方案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改进意见;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

5、组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第三章 事故隐患分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现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国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全生产隐

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很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矿井自定) 采煤、掘进方面

1、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6、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7、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8、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9、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0、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1、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机电、运输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臵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

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臵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臵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2、采区未设臵专用回风巷的; 13、抽放系统不完善;

14、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未设臵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6、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17、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8、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19、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0、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

灭火监测监控的;

21、未按规定设臵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5、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6、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臵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7、煤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8、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臵方案的;

9、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 其它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职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3、未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未按矿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5、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的;

6、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7、重大危险源无监控措施的;

8、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9、未按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10、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12、高层建筑及其它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未安设避雷装臵。避雷装臵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和测定的;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油库、物资供应库房等部位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或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的;

14、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15、遇大雾、暴风雨、雪或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有雷击危险仍进行生产作业的;

16、酒后上岗、值班的;

1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8、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及变电所、绞车房、注浆站等重要岗位出现脱岗、空岗的。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六条 隐患排查分五级排查,专业组要每月定期由专业组长牵头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期限、措施等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第七条 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查由同级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并带队。

第八条 班组、区队每十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执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矿井将隐患排查情况按专业逐级及时上报专业组,对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

1、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

(二)矿井每月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监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当月30日前将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条 一般安全隐患的治理,按照岗位职责当班消除,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隐患由矿负责整改,专业小组进行督促指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行排查、记录、汇报、整改、验收考核、统计分析“六步”闭合。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矿井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按隐患整改计划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矿专业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书。

矿专业小组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由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领导组报告该重大隐患注销。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切实履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促进矿本质安全企业的创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良好安全生产环境、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领导、群众、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二条 矿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指导相结合的形式。坚持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

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相关职能科室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

1、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综合性安全监督大检查。

2、专业科室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对关键环节的检查,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工作、重大危险源等。

3、矿管理人员每周都要深入现场进行安全办公检查。 4、矿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条 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检查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的装备及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监督整改到位,紧盯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及时通报和存档备案。矿井必须配备数量与素质均合格的现场跟班安全监督检查员,搞好跟班安检员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严防盲地点、盲时段漏检现象发生。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主持,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安全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巡回监督检查,矿安全科、督查科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注重搞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专(兼)职安检查人员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现场作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三位一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格局。

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1、各单位执行落实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矿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精神等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3、“三基”建设及考核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投入、安全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6、现场顶板管理、一通三防、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等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安全状况。

7、安全资金提取、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8、科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情况。

9、各类事故的处理是否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 10、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1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 1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 13、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监督其运行情况。 1、矿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保安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区、队、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班组长、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4、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 检查结果处理

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所有人员。

2、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名。对现场

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填写清楚,并尽可能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负责对提出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安全指挥中心门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

4、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并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安全指挥中心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整改后的及时复查,确保得到彻底消除。

5、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后,被检单位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6、在安全检查中,矿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排除重大险情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

1、各科室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下达“停产(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检查资料在每次检查结束后3日内送安全指挥中心汇总。 3、对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或处分。

4、月及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及考核、处罚情况在矿安全会议会上予以通报。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管理,矿成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其他班子成员、生产科科长及生产科管理人员

二、编制原则

1、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规程或措施,不得沿用、套用其它规程或措施,严禁无规程或措施组织施工。

4、凡是《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要求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编制依据

1、采掘单项工程设计,工作面设计、开掘巷道施工图设计、硐室设计、各生产系统变更设计、零星工程设计等。

2、掘进地质说明书及施工地点的实际地质资料。

3、《煤矿安全规程》、各类岗位工种操作规程、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

4、我矿现有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水平。 四、编制要求

1、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

2、 编制内容必须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练、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章节编排合理,达到图文并茂。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采用标准的法定计量单位和图例。具体标准参见最新版《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和《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

5、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凡是巷道长度大于等于50米的单位工程、工作面的安装、回撤以及大型硐室等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完成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业规程,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回撤,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贯通措施,主要通风机的调试、检修,矿井反风演习计划、供电系统的调整,瓦斯排放,过已知大断层、过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主要巷道返修等大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10天编制完毕。

(2)巷道开口,掘进临时过断层、过老巷,回采巷道返修、加固,交叉点施工,停、开工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安装、拆除,各地点的停、送电及设备的检修,钻机窝、绞车窝、扩车场、切眼等小型工程的措施必须在施工前5天编制完毕。

(3)其它临时性工程措施必须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审批、贯彻完毕。 7、编制人员应针对以上编制完成时间提前3~5天从有关科室收集、整理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资料,有关科室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帮助。

8、编制人员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本队干部、工人代表的意见,并经队长和编制人员签字后,方可上报作业规程待批。

第三部分 安全技术规程及措施的审批

一、审批程序

为了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全面性,做到规范操作和有序管理,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度。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具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必须附在安全技术措施上。

1、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炮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采煤工作面的延长与缩短、过断层、过老巷等与采煤工作面生产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并组织会审,下列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副矿长、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生产科科长或分管采煤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科科长或分管人员、机电科技术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或分管采煤、煤质负责

人、通风科技术负责人、通风队队技术负责人、供应科科长等。

2、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开口、交叉点施工、贯通措施、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并组织会审,下列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掘进副矿长、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生产科分管开拓掘进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科科长或分管人员、机电科技术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或分管开拓掘进、煤质负责人、通风科技术负责人、通风队技术负责人、供应科科长等。

3、与机电、运输专业有关的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检修、回收、井下停、送电、供电系统调整等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牵头并组织会审,下列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机电科科长和有关技术负责人、机电队队长或技术负责人、运输队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生产科科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科科长或分管负责人、通风科、通风队技术负责人、供应科科长等。

4、与“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牵头并组织会审,下列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通风科科长和有关技术负责人、通风队队长和有关技术负责人、生产科科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安全科科长或分管负责人、供应科科长等。

5、其它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业务科室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会议记录由具体组织单位负责单独保管。

7、参加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签字和形成审批意见,并及时报

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执行。

8、经批准的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统一编号,并在生产科、安全科、调度室、通风队、通风科等部门备案。

9、生产科必须每月组织一次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工作,复查意见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职工贯彻。

二、审批权限 1、矿长

负责审批:井下电气焊、气割、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2、矿总工程师

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回采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采煤工作面调斜、旋转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延长、缩短、对接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撤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2m)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无煤带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措施; △工作面冒顶处理措施;

△改变两巷超前支护形式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掘进 △掘进巷道作业规程; △巷道贯通措施; △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措施; △巷道探放水安全措施;

△泵房、煤仓、火药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施工安全措施; △大倾角(≥1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冒顶处理措施;

△巷道挑顶、拉底、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措施。 (3)“一通三防”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措施;

△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深孔爆破、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措施; △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措施;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措施。 (4)机电与运输

△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 △采区变电所检修安全措施; △水平大巷轨道整修安全措施; △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乘人装臵安装与运行安全技术措施。 (5)地测防治水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防治水打钻、注浆设计; △井上、下供水孔设计; △探放水设计; △重要贯通测量说明书;

△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 (6)井巷维修

△井筒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井筒冬季防冻安全技术措施; △开拓、准备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从报废巷道中回收材料与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四部分 安全技术规程及措施的贯彻

一、贯彻要求

1、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生效后,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达,抢险、特殊工程除外。

2、经会审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施工前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

3、作业规程的贯彻:

(1)由施工单位的队长主持,队技术负责人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

(2)在该工程施工期间,以后每月重新贯彻一次。

4、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的队长主持,队技术负责人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

5、井下避灾路线必须有队长或队技术负责人亲自带队熟悉路线。

二、贯彻管理办法

1、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行学习签字制度。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专用记录本上签字。

2、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参加学习的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合格者要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提升、主排水、供电、通风、压风、供热、运输系统各环节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主提升系统

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区)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二条 机电(区)队认真做好主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臵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造成防护装臵和保护装臵失效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三条 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臵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380条~第436条的规定。

第四条 必须对主提升设备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和试验: (一)提升装臵的各部分: 1、连接装臵的完好性;

2、井底、井口车场阻车器、推车装臵; 3、钢丝绳。 (二)提升绞车部分

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 2、联轴器、离合器闭锁情况、啮合齿轮、油缸;

3、减速器运转情况、油量、油质、漏油情况、螺栓完好情况; 4、滚筒装臵完好情况、螺栓坚固情况、轴承或轴瓦(铜瓦)的温度、噪音等。

5、制动装臵: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油位、电磁阀、温度等符合要求;

6、润滑装臵:润滑泵、电动机、油路、油压; 7、深度指示器装臵;

8、电控装臵:操作台、操作开关、电控盘、电气制动装臵、换相器、消弧装臵、加速接触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温度、排风扇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装臵、换向器栅栏门闭锁开关、各种仪器仪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毫安表、温度表、电度表)等。

9、信号装臵:提物、检修、事故信号;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 (三)提升系统的各种保护和闭锁。

第五条 当班司机对第四条第(二)部分内容每班接班必须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

每班进班必须对紧急制动、过卷保护、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一人试验一人监护,记录必须同时签字。

第六条 当班提升机维修工必须对第四条内容进行巡视,做好记录,对相关保护、信号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主提升系统每天必须保证有不低于2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每天必须有班组长参加组织专职人员对第四条所述内容检查一次,对各种保护试验一次,每周机电区(队)长、分管技术主管必须现场组织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负责督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八条 主提升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验、检修和技术性能测试,由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机电队长负责落实,并填写记录,资料存档机电科,机电副矿长负责督查。各种检验、检修必须实行图表式管理。

1、主提升设备每年做一次技术测试;

2、液压站每半年检查检验油质;必要时按规定要求换油并清洗电磁阀和制动器,两项工作必须同时进行;

3、主提升绞车减速机所用润滑油每半年做一次油质检验,必要时换油,每年(换油时)减速器齿面和间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轴瓦每年检查调整1次顶瓦间隙,每2年调整一次顶、底瓦间隙。每2年做一次铁谱分析。

4、绞车主轴每2年探伤一次,天轮轴每年探伤一次; 5、钢丝绳按规程要求做好悬挂前和使用中的检验和更换; 6、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第九条 主提升设备每月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一班的检修时间,每年停产检修不少于12天。由机电队长组织实施,并填写记录。

第二章 主排水系统

第十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排水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机电队认真做好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臵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臵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十二条 排水设备及变配电装臵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第281条的规定,且必须有水位报警装臵。每季度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落实一次并有记录。

第十三条 主排水设备及设施运行,司机每班和维修(维修、变配电)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

1、电机防爆性能、振动、温度、噪音、电流、联轴器等;

2、水泵振动、温度、噪音、轴承润滑、仪表、引水装臵、漏水、盘根及窜量情况等;

3、管路的锈蚀、漏水等,闸阀、逆止阀、底阀锈蚀、漏水、动作灵活情况等;

4、引水装臵可靠性;

5、操作开关防爆、发热、声音、操作机构动作情况等;

6.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情况等; 7、电缆吊挂、连接等;

8、水仓、小井、排水巷淤煤、杂物清理情况等;

9、设备台台完好,有MA标志、防爆标志(电气设备)、铭牌和标志牌; 10、零部件齐全情况;

1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臵情况;

12、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水位显示装臵; 13、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14、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主排水系统每天必须有专职维修工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二次。防爆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2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十五条 排水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由机电科长、机电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矿长负责督查。

1、电动机每年吹灰、试耐压、清洗轴承1次; 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3、电缆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

4、排水设备每年做1次技术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安排水泵检修,根据管路结垢情况安排管路清洗;

5、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

6、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必须在雨季前全部检查、检修和清挖完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3o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