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定稿)
更新时间:2024-04-06 20: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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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固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安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旧城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是指现有城镇居民平房住宅区(含商业)、城内村街村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净地面积不超过规划改造面积的50%)。
列入改造范围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严格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全面保护城镇居民、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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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参照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廊发[2006]23号)文件标准配建居委会及相关设施,鼓励开发企业同时改善拟开发项目的周边环境,对于周边环境完善的,鼓励其异地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具体包括:道路、排水设施、路灯照明、绿地、公厕及与小区配套的健身广场、休闲公园等项目投入。县人民政府根据开发企业对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贡献的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发改、环保、监察、审计、综合执法、固安镇、固安工业区、城区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固安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旧城改造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固安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城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和城区办等成立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县领导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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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旧城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旧城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三)督促、检查、指导城改办的工作。 第九条 县城改办职责
(一)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上报县领导小组。
(二)审核旧城改造方案。
(三)组织旧城改造开发权主体资格审定和招标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指导镇(区、办)领导小组实施旧城改造工作。
(五)对旧城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和城区办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提供相关村街的班子意见、群众意见以及村情等各方面信息;
(二)对村街旧城改造工作从村级依法民主决策程序上进行严格把关;
(三)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 指导村(居)委会起草旧城改造方案,审查村(居)委会旧城改造方案。
第三章 实施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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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规划,组织编
制和审查近期拟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改造地点的选择需遵循“沿主干街道、选择关键节点、梯次推进”的原则。编制的规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村街(居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居)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改造事项,起草改造方案、逐户征集村(居)民意见(征求意见统计表),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改造方案,形成改造项目申请书,经镇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城区办)同意,报城改办审批公示后实施。
第十三条 镇(区、办)领导小组组织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旧城拟改造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查清改造项目的房屋、道路、公共设施及占地权属、类别等情况,作为项目申报资料报旧城城改办。
第十四条 对所有旧城改造开发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城改办组织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37号令)、《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第3号)对开发企业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近三年业绩、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等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参与旧城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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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审核准入的开发企业可以开展旧城改造项目的市场调查。首先到城改办申请拟开展市场调查的旧城改造项目,由规划局提出对拟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要求;而后,经该与村委会(居委会)取得联系,深入项目区域开展实地调查。调查期间,开发企业不得与村(居)委会及村(居)民签订或承诺任何与开发行为有关的协议。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调查结果,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拟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建设方案及无偿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方案等。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城改办组织镇(工业区管委会、城区办)、村(居)委会负责人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发改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旧城改造项目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依法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开发企业,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城改办对中标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确认开发主体。
第十七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接到确认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金融机构存入拆迁改造保证金,拆迁改造保证金按被拆迁人合法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计算。开发企业与城改办和指定金融机构签定《拆迁改造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金融机构按照管理协议保证拆迁改造保证金的安全,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无权违反管理协议动用拆迁改造保证金。为保证开发商的资金周转需
项目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城区办)领导小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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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协议中应写明拆迁改造保证金的使用步骤和方法,金融机构在接到城改办的通知后,方可准许使用拆迁改造保证金。
第十八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按期足额履行交纳拆迁改造保证金程序后,与村(居)委会签订整体改造开发协议,报城改办备案。在镇人民政府(固安工业区管委会、城区办)、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与村(居)民户协商洽谈补偿协议,约定回迁时限。回迁时限自房屋开始拆迁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提倡完全以货币形式实现补偿,如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面积一般不大于村(居)民合法住宅占地面积。
第十九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同时获得准拟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在规定时间内,当开发企业与开发改造范围内全体村(居)民户签定补偿协议,履行完毕现金补偿部分并收集到各户土地证件后,依程序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征转手续,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获得拟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取得开发权的企业作为房屋拆迁人,向县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取得合法拆迁资格后,旧城改造项目可按一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开发主体资格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汇存拆迁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开发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村(居)委会研究并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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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居)民表决三分之二同意其退出,表决结果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整体改造开发协议,取消其开发主体资格:
(一)没有按照开发企业与村(居)委会签订的整体开发改造协议确认的期限实施,阶段进度拖后6个月以上或整个项目累计拖后一年的;
(二)取得开发权后,在其承诺的期限内,与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不足三分之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固安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固政[2007]109号)获得开发主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开发主体资格18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足三分之二的、或两年内拆迁改造无实质进展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丧失开发主体资格的企业,对其先期投入的补偿,仅限于符合整体开发改造协议中的合理有据支出,由村(居)委会组织原开发企业与今后经批准进入的开发企业协商解决。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97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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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次性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中居(村)民按合法占地面积回迁占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额收缴后,除上解及预留基金部分外,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拨付项目单位,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改造项目中居(村)民住宅区(含商业)范围内其他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收缴后,除上解及预留基金部分外,在15个工作日内80%拨付项目单位,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出。
第二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安置村民回迁住房的建设项目,免予缴纳;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回迁安置住房,不超过原住房或原占地合法面积的,回迁户免缴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严格按程序申请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而给村(居)民财产损失的,应由开发企业承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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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对旧城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固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固安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固政[2007]10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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