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三)常见投资的分类和计量

更新时间:2024-01-23 03:2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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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三)常见投资的分

类和计量

进入2018年,新金融工具准则时代已经来临,我们推出《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系列,与您分享新金融工具准则可能对实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应对。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可供企业选择的投资产品类型日益增多。传统的股票、债券以及可转债等仍是最常见的投资工具,而新型的投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和基金产品等投资在市场中亦愈发普遍。本期及后续几期,我们将与您一起梳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本期的内容,我们将先就常见投资分类和计量的一般考虑进行讨论。 投资产品的现金流量测试

如上一期所述,金融资产根据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现金流量测试)和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业务模式测试)进行分类和计量。

现金流量测试,是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PPI)的判断。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包括非交易性权益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该类别),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通过现金流量测试)。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德勤观察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由于属性不同,其合同现金流量的特性各不相同,只有当其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上述的SPPI特性时,投资产品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以下内容是对一些常见投资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的分析。在此我们将讨论局限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范的投资的情况,因此我们假设以下投资不会造成需要合并被投资方等的情况。 股票 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是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上述本金和利息的定义,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有关股票等权益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我们将在本系列的后续内容中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讨论。 债券 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

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可能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可以通过现金流量测试。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债券可能存在某些特定的利率设定机制,或者可能存在利率与商品或证券指数挂钩等嵌入衍生工具安排或杠杆,以及货币时间价值修正、减记条款、折溢价发行且含有提前还款权等,又或者是基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次级债券、永续债券等各种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含有特定利率设定机制、特殊条款或特殊安排的债券,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合同现金流量受到这些条款或安排的影响后,是否仍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进而判断是否可以通过现金流量测试。 可转债、结构性存款及券商收益凭证 这三类常见投资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可转债中嵌入的转股权、结构性存款的利率与商品、汇率或证券指数等挂钩以及券商收益凭证根据证券指数的不同表现获取不同收益的安排均属于嵌入衍生工具。通过这类嵌入衍生工具,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 需要指出的是,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衍生工具嵌入一项金融资产主合同的,持有人需要判断嵌入衍生工具与金融资产主合同是否紧密相关,进而确定是否应当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进行分拆,作为两项单独的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衍

生工具嵌入一项金融资产主合同的,且该主合同属于在CAS 22中规范的资产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合同中分拆,而是与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进行现金流量和业务模式测试,从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因此,对于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这三类投资,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其产生除基本借贷安排以外的现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这三类投资的合同现金流量往往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 基金,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投资 投资者对于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投资,我们在会计上会称为对结构化主体的投资。这类投资所获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特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结构化主体及其所投资的投资产品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对于普通的基金投资而言,无论是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还是混合基金,通常其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既包括投资期间结构化主体持有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包括资产处置损益。因此,投资此类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很多情况下,也是类似基金进行运作,其也是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例如,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通常情况下,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明确的

票息,部分产品可能记载了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作为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理财计划基础投资的收益水平,与基金投资相类似,因而,该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量也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类基金运作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也同样如此。 对于某些特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可能被认定为无追索权的债务工具或合同挂钩工具,我们将在本系列的后续内容中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讨论。 投资产品的业务模式

如上一期所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于不能通过SPPI的现金流量测试的投资,除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投资(我们将在本系列的后续内容中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讨论)外,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无需进一步评估其业务模式。

对于合同现金流量通过SPPI 的现金流量测试的投资(实务中主要为普通债券),在不考虑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其分类和计量的方式由企业持有该投资的业务模式决定。 业务模式测试并不以单项金融工具为基础,而是在更高的层级上,对一组以达成特定业务目标进行管理的资产组合进行的。

根据企业持有各类投资组合的业务目标,投资组合被分类为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以及其他等三类业务模式,进而将归属于投资组合中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的投资相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德勤观察在对各类投资产品进行业务模式测试时,需要了解企业持有各类投资组合的业务目标。而在这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于投资组合的业绩考核指标和内部报告;影响投资组合业绩的风险和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方式;以及如何考虑对投资组合相关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绩效考核等。

对于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投资组合,其业务目标为持有相关投资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如相关资产组合出现少量的或偶发的出售,并不会使得企业持有该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不再满足“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同样地,对于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投资组合,如果其中部分投资因不再符合企业的投资策略(如由于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从而不再符合企业的投资要求)而被出售,剩余投资仍然符合“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业务模式。 对于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的投资组合,一般较上一类投资涉及更频繁和更大量的出售。

实务中,企业很多业务目标与此业务模式相一致,如为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使组合的回报最大化而持有的投资组合,为保持特定收益率而持有的投资组合以及为匹配金融资产和负债期限而持有的投资组合等。 除上述两类业务目标外,企业为其他业务目标而持有的投资组合属于其他业务模式。以短期赚取买卖差价为目的而持有的投资组合属于该类业务模式。对于从事广泛投资活动的企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需要投入更大量的工作以评估投资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并评估业务模式,考虑导致投资产品出售的情形,以准确地对投资产品进行分类和计量,而不同的分类和计量模式,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您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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