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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汇票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2]15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1.07 【实施日期】2012.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监管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2〕156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8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票据业务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承兑和贴现业务资料审核 1 / 2

(一)审核资料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审核相应商品(劳务)交

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时,应审核资料的原件。对法律法规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则应收集、审核足以证明该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税务发票和书面材料等资料的原件。并应通过税务局网站对相应发票进行核实。

(二)严把承兑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承兑业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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